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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尴尬的跨省会见

罗凯翀    2020年02月20日

对于刑事律师来说,会见是最基础的工作,早已司空见惯。恰巧的是,基本上每位刑事律师都会有过那么几次尴尬的会见体验,而身为刑辩新人的我,却怎么也想不到,竟会摊上这么一次尴尬甚至窘迫的会见。

2017年4月,我与同所的另一位律师一并前往J省Y市看守所会见一位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当事人。事先了解到,当事人已年近花甲、身患重病,一周前在广州被拘留,后移送至Y市看守所羁押。考虑到当事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患重病,我们便随即启程,远赴该市会见。

一大早我们赶到看守所时,只有门卫大爷在值班。他告知我们需等多半小时,工作人员才能下来办手续。直到九点,一位阿姨从监所行政楼下来,步入接待室,我们便跟着进去办理手续,出示证件并按要求填写会见的提票,随后拿着提票去行政楼办会见。

 

尴尬一:案件特殊不让见?

进入行政楼,我们来到会见窗口前,一位20来岁的小伙子正和另一位小姑娘聊天说笑。我隔着窗户说道:“你们好,我们是律师,来办理会见手续。”“授权、介绍信、证件、提票。”小伙子立即说道,甚至瞧都没瞧我们一眼,继续跟旁边的姑娘聊起天来。等我们出示三证时,小伙子突然问了一句:“见谁啊?”

“会见XXX。”我们答。

“谁?XXX?网络传销那个?”

“恩,是涉嫌传销,毕竟拘留通知书也没送达给家属。”我们纠正道。

“这个案子比较特殊,不能见。”小伙子抬起头跟我们说。

“怎么特殊?为什么不让见?”我们四目相望,诧异地问道。

“公安跟我们说过了,这个案子不能让律师会见,你们要想会见,去跟公安先沟通好。”小伙不屑地说道。

“律师会见权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予的,这边公安的话比刑诉法还管用吗?”我们质疑道。当然,阻碍会见我们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刑事律师只能自己努力争取。

 

尴尬二:涉嫌三类限制会见?

这时,房间出来一位年龄稍大的制服人员,端着水杯,不快不慢的说道:“刑诉法也规定有几类特殊犯罪,会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的嘛,我们不是办案部门,不了解这个案子是否涉嫌贿赂之类的特殊犯罪。”

“重大贿赂案件是检察院自侦的,要批准也是检察院,跟公安有关系吗?再说里面的小伙刚才也说道这个案子涉嫌传销,传销不属于会见需批准的三类犯罪。”我们解释道。

“小伙子不知道案情,乱说的,就算不涉嫌贿赂,不还有另外两类要批准的嘛。”制服人员继续说道。

“哦,你的意思是,我们当事人除了涉嫌传销,还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吗?”

“我不确定,但不排除这种可能,我不了解案情,公安没告诉我们她涉嫌什么犯罪。”

“哦,那公安提审、换押时有没有带材料、办手续呢?”我们继续问道。

“当然有,换押证、提审证都是齐全的。”

这时我们注意到窗口旁边放着一沓大写“提审证”的文件,“这些提审证都是侦查机关给你们的吧,上面白纸黑字写明了提审人、被提审人和涉嫌罪名啊,可不要跟我说唯独这个案子的提审证上没有写这些内容。你们现在还要坚持说公安没告诉你们涉嫌罪名吗?”我们指着那堆提审证说道。

制服人员看了看那堆材料,拿起水杯喝了几口水,没有再回答我们。

 “呵呵,我真的搞不懂你们,明明知道这个案子跟限制会见的三类犯罪完全不挂钩,还无视法律,故意加设阻碍,拒绝我们会见。要知道,我们可以直接向驻所检察官或同级检察部门反映情况的。”我继续说道。

 

尴尬三:48小时安排?

“我们没有拒绝你会见,依据法律规定,我们在48小时以内安排你们会见就行,但不是现在。另外,公安办案人员我也帮你们联系好了,他们马上过来,跟他们沟通好了,我们再安排。”一位高大的中年男子从房间走出来说,其他工作人员称之为“彭所”,我们知道他应该就是看守所的领导,却未曾想到他竟然如此解释安排会见的法定48小时。

“刑诉法规定是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超过48小时。是说要及时安排,而不是48小时内给我们会见就行,我们今天最早过来的,现在应该直接给我们办理会见。”我强调道。

“是及时安排,但现在不方便安排,你们再等等。”

“什么叫不方便安排?那怎么才方便?”我们质疑道。

“我说过了,现在要等公安过来。如果你们不想等,那我也没办法,反正48小时内,也就是到后天上午,我会给你们安排的。”彭所强调道。

“等,那我们得等到什么时候去?公安要是一天不来,我们等他一天么?你们看守所怎么那么没有自主判断能力,一定要等公安来的通知?两高三部都明文禁止看守所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了。”我指着两高三部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说道,并递给彭所。这份规定自出台以来就被视为律师执业的宝典,我们时常带在身上。

“情况不一样,我们没有拒绝你们会见,只是希望你们能等等公安机关,跟他们协调会见事宜,我还有其他事情要处理,你们再等下。”说完,彭所点了根烟,扭头离开了。

生气归生气,但我们目的还是会见当事人,也就只能等办案警官来。直到10点半,办案警官终于来了,彭所跟我们说,这就是办案的王警官,你们沟通就好。“王警官,您好,我们是XXX的辩护人,现在准备会见...”还不等我们说完,那位王警官就说道:“这个人不许见,而且现在我们要提审了。”

“凭什么不能见?”我们问道。

“这个案子还有好多嫌疑人未到案,有好多线索需要核实,现在会见有碍侦查,为避免走漏消息,不能会见。”

“知道嫌疑人未到案,那你们还不赶快抓紧侦查,反而频繁针对一个老人家,现在连律师会见也要阻碍,你们这是公然违反刑诉法。”我们有些生气道。

“我不跟你说这么多,我要提审了,快帮我办提审手续。”他朝着窗口走去。

 

尴尬四:有预约?

这时我们也赶紧跟上去,向工作人员说道:“凭什么他们先办提审手续?律师会见和公安提审应该一视同仁,我们还比他们先到,理应先给我们办会见。”

谁知工作人员竟回一句,“人家是办案单位,当然人家优先了。”在我们准备反驳前,彭所说道:“大家职责所在,当然一视同仁,没有什么优先的说法。只是办案机关提前跟我们预约过,所以才先给他办理。”

我们知道,看守所是在为公安强行解释,我们实在不想由得这些说辞任意剥夺我们的会见权。“有预约过?为什么刚才我们办理会见的时候不说?而且《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也明文规定不得以预约等理由拒绝律师会见的。”我们继续质疑道。

“刚才忘记说了。他们确实预约过,昨天打电话来预约的。我们这里可以电话预约、网络预约,只是网络预约现在还没有弄好。公安预约了,所以先办理提审,并不是说我们故意不让你会见。”彭所解释到。

“那请把他们的预约登记给我们看看吧,我们现在也预约。”

“电话预约我们都不登记的,你们要预约的话可以找窗口办理。只是现在公安提审,我们也没办法给你办会见,希望你能理解,等公安提审完,48小时以内一定给你们安排。”彭所似乎很客气的说道。

于是,我立即跟窗口的小姑娘说,“麻烦帮我预约一下,我现在预约明天、后天的会见。”

小姑娘顿了下,一脸愕然地说到,“可是我们这里都没有预约的啊”,她看了看我们,又看了看彭所,似乎有些尴尬。

“有预约啊,怎么会没有呢,你把之前那本律师会见预约登记簿拿出来给他登记!”彭所大声喝道。小姑娘满受委屈地找了找抽屉,只找到本家属预约登记簿。彭所见状,亲自从另一个抽屉里翻出一本满布灰尘的会见预约登记簿,看得出来,那本登记簿有些年代了。我们翻开登记簿,登记预约情况,发现登记簿上清清楚楚显示上一次会见预约还是2013年的9月份。

至此,我想公安肯定是没有预约过的,看守所压根也不会让我们成功会见,继续争执下去,恐怕意义不大。于是我们只得在登记簿上先登记了当天日期,彭所也承诺在之后48小时内联系并安排我们会见。

伴随着焦急的等待,之后的两天显得十分漫长,最终我们还是没能见到当事人。看守所也未曾联系过我们,安排会见的法定48小时已经过了。真没想到,这次的会见竟如此尴尬。

我们真的不知道下次再去那个看守所,是否还有同样的事情发生。想来我们该去的不是看守所,而是检察院。换做是你们,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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