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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的“破局”之道

宋福信 赖建东    2020年02月20日

刑事诉讼如同一盘棋局,控辩博弈。

公检两家联手布局: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司法鉴定……所有证据都通通指向同一个事实:嫌疑人实施了犯罪。

看起来证据确凿,特别是在连嫌疑人都做了认罪供述的情况下,辩护似乎陷入了“死局”。

“破局”之道,在于发现另一真相,或者证明存在另一事实的可能性。

如果辩护律师能找到新证据,揭露另一真相,当然是最理想的,如张氏叔侄案;又或者指出控方取证存在违法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如辛普森案。

这两种都是积极的“破局”之道。

但积极的辩护是需要条件的,需要有新证据,需要控方有违法取证的情形。

如果两样条件都没有,面对着控方严密的证据卷宗,如何“破局”?

有时候,我们需要那灵光一闪的念头,捕捉到那隐藏的破绽。

 

这是我们代理的一宗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案件,嫌疑人因为非法买卖硝酸铵被指控。

请注意:非法买卖硝酸铵的入罪标准,是1千克。

在笔录中:

公安:你卖过多少瓶硝酸铵?

嫌疑人:两瓶。

公安:两瓶有多重?

嫌疑人:总共是1千克,每一瓶应该是500克。

于是,讯问笔录记载:嫌疑人贩卖硝酸铵1千克。

在法庭上:

公诉人:你卖的两瓶硝酸铵,重量是1千克是吧?

嫌疑人:是的。

辩护律师开始发问。

辩护人:那两瓶硝酸铵,你有称过吗?

嫌疑人:我怎么会称,是销售员直接经手卖的。

辩护人:那你怎么确定是1千克?

嫌疑人:因为那种瓶子的标准容量是500克,两瓶应该就是1千克。

辩护人立刻出示了一个标准容量为500克的瓶子,通过法警递给嫌疑人看。

辩护人:是这种瓶子吗?

嫌疑人:是的。

辩护人:这种瓶子的最高刻度是500g吗?

嫌疑人:是的。

辩护人:你留意到当时那两瓶硝酸铵是超过了500g的刻度,还是没超过500g的刻度呢?

嫌疑人:没去留意。这种瓶子装的东西,有时候会差一点点,也有时候会超一点点,不一定很准确在500g的刻度上的。

辩护人向法官陈述:

审判长,请注意,根据被告人的陈述,结合生活常识,涉案的两瓶硝酸铵,有可能每瓶是四百九十几克,也可能是五百零几克,还有可能正好500克,但是不能排除每瓶不足500克的可能,也就是说本案极有可能没有达到定罪标准。

最后,该案因为可能没有达到定罪标准,检方撤回起诉。

 

这是我们代理的一件受贿案。被告人被指控收受他人贿送的某公司50%的股份,登记在其妻子名下,另外50%的股份由行贿人持有。

在“双规”和侦查阶段:

检察官:这50%的股份你有出资吗?

嫌疑人:没有。

检察官:你没有出资,行贿人怎么会把这家公司一半的股份给你呢?

嫌疑人:他应该是想讨好我吧,日后有什么可以关照他。

在法庭上:

辩护人问:按照工商登记资料,这家公司的设立股东是谁?

嫌疑人:行贿人和我妻子。

辩护人:你和你妻子有出资吗?

嫌疑人:没有。

辩护人:行贿人有出资吗?

嫌疑人:他也没有。

辩护人:那公司的出资是由谁来出的呢?

嫌疑人:我们都没有出资,当时是请财务公司帮忙代垫的出资款。

辩护人:那请财务公司代垫资的费用,是由谁来承担的?

嫌疑人:当时是由行贿人先出,后来在公司运作有利润之后,就把这笔费用作为设立费用扣回给他了,公司财务上有支出凭证。

辩护人:那就是说,连代垫资的费用也是由你们共同承担了?

嫌疑人:是的。

辩护人:行贿人和你是什么关系?

嫌疑人:我们是中学同学。

辩护律师向法官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确实没有出资,但是行贿人也没有出资,案件的真相是两人委托了一家财务公司共同设立了一家公司。并非是像公诉机关指控的那样,由行贿人代被告人出资,或者是行贿人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贿送给被告人。

法官当庭对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深表赞赏,目前该案正在等候最终判决。

在上面这两个案件中,看起来指控“事实清楚”,甚至连被告人自己也承认犯罪。但是辩护律师敏锐地察觉到了大家都忽视了的另一个事实,指出了不同于检方指控的另一个真相,出其不意地突破了检方的布局。

 

这是我们代理的一件贷款诈骗案。嫌疑人向一家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逾期未还,银行多次催收,嫌疑人避而不见,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侦查阶段:

公安:这些贷款文件上的签名是你的吗?

嫌疑人:是的。

公安:你申请贷款的用途是为了支付你的购货款,是真的吗?

嫌疑人:我实际上没有要支付的货款。

公安:那你签名的这份购货合同是不是真实的?

嫌疑人:不是真实的。

公司:你把贷款用到哪里去了?

嫌疑人:都投资到股市,大部分都亏完了。

公安:那你这不是欺骗银行吗?

嫌疑人……

检察机关指控:嫌疑人伪造贷款文件,虚构贷款用途,非法占有并使用贷款后潜逃,构成贷款诈骗罪。

在法庭上:

辩护人:你去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有说明贷款用途吗?

嫌疑人:没有,是银行的业务部总经理主动叫我去贷款的,他说他们有贷款业务的压力,要我帮忙完成指标。

辩护人:总经理有跟你解释贷款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嫌疑人:没有,他叫我带身份证和房产证就可以了。

辩护人:那虚假的购货合同是怎么来的?

嫌疑人:我不知道,我没见过。当时总经理给了我一叠打印好的文件,要我在指定位置签名,还不让我看。

辩护人:这家银行审批贷款的人是谁?

嫌疑人:就是这位总经理。

辩护律师向法官陈述:

审判长,虽然申请贷款的购货合同是虚假的,也有被告人的签名,但是实际上,制作虚假合同的是银行而不是被告人。银行没有因为陷入错误的认识而处置贷款,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同时,根据刑法中“被害人自我答责”的理论,银行应该自担风险,被告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目前这个案件已经被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

在这个案件中,辩护律师没有否定被告人的行为,而是从另一角度指出了控方忽视了的被害人的行为,指出被害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从而成功摆脱了控方的指控。

 

这是我们代理的一个涉嫌制造毒品罪的案件。嫌疑人经营一家化工公司,因为非法出售易制毒物品“盐酸羟亚铵”而被指控制造毒品罪。

请注意:如果非法出售“盐酸羟亚铵”,首先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这条罪处罚比较轻。但是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依然出售,则会构成制造毒品罪,这可是一个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

在侦查阶段:

公安:你知道“盐酸羟亚铵”属于管制的易制毒物品吗?

嫌疑人:知道。

公安:你为什么明知道这东西是别人拿去制造毒品的,为什么还卖?

嫌疑人:我就是贪图小利,想赚点外快。

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写道:嫌疑人供认不讳,明知道他人将“盐酸羟亚铵”用于制造毒品,依然买卖,构成制造毒品罪。

辩护律师需要说服公诉人改变罪名。

在看守所会见:

辩护人:你将“盐酸羟亚铵”卖给了谁?

嫌疑人:我卖给了甲。

辩护人:甲是做什么的?

嫌疑人:甲是开化工店的。

辩护人:甲把这些“盐酸羟亚铵”怎么处置了?

嫌疑人:听警察说甲卖给了乙,乙是制造冰毒的,被抓了。

辩护人:那你之前听甲说起过乙吗?

嫌疑人:没有,我不认识乙。

辩护律师约见公诉人:

辩护律师上述询问到的内容转述给了公诉人,同时,向她出示了一张案件人物关系图:


公诉人认真看着图表,辩护律师解释:

乙才是制造毒品的人,被告人没听说过乙,也不知道甲将“盐酸羟亚铵”卖给了谁,但不存在“明知他人(乙)制造毒品”的可能性。

公诉人听了点点头,然后问:

被告人曾经在笔录中亲口承认,他明知别人拿来制造毒品,依然出售,这怎么解释呢?

辩护律师解释:

笔录中公安的这句问话“你为什么明知道这东西是别人拿去制造毒品的,为什么还卖?”,其实是一个误导性的问题。侦查人员虚设了被告人明知道别人拿去制毒的前提,然后询问出售的原因。在这种问题下,被告人无论怎么回答,都会让人误解他已经知道别人拿去制毒的事实。

最后,公诉人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将嫌疑人的罪名变更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但是嫌疑人的同案人甲,依然定制造毒品罪。

嫌疑人“明知”的供述一旦被写进笔录,事后的任何辩解都是无力的。辩护律师没有直接否认,而是通过客观事实来分析推演,釜底抽薪,先否定了控方证明嫌疑人“明知”的基础,再破解了讯问的“陷阱”,从而巧妙解开了亲口承认“明知”的紧箍咒。

不是每一个局都能破,尤其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但也不是每一个局都无懈可击。

当我们感觉陷入“死局”的时候,我们需要的是理清关系,换一个角度来推演。

在一次次的思考和总结中,总有一次,破解的灵感会在你的脑中一闪而过。

接下来,就看你如何展现“发现真相”的技能了。


(文中介绍的第一、四个案件由赖建东律师主办,第二个案件由王洁娴律师主办,第三个案件由李晓月律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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