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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先刑后民”的正确姿势

宋福信 赖建东    2020年02月21日

通常认为,“先刑后民”指同一案件事实同时涉及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时,民事诉讼的进行以刑事诉讼为前提,民事诉讼未立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并将刑事犯罪相关材料、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举证原则、证明标准、归责原则、主体地位等存在诸多差异,所以在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中对“先刑后民”存在诸多争议。

 

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08年央视《今日说法》播出的一个案例,刘女士春节去外地旅游,回来后发现家中被盗,报警后公安机关一直未能侦破案件,后来刘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追究其违约责任。物业公司主张“先刑后民”,最终被法院采纳,裁定民事案件中止审理。

案件二:根据扬州晚报的报道,俞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亡,肇事司机逃逸。俞先生家人将车主告上法庭。最终,在肇事司机未归案,刑事部分未定案的情况下,扬州中院以“先民后刑”定赔偿,终审判决赔偿55万元,让伤者得到了及时救治。此案被认为是对“先刑后民”的重大突破。

笔者认为:案例一的处理并不恰当;而案例二则是对“先刑后民”的正确理解。


以下分段阐述:

一、并非所有刑民交叉案件都必须遵照“先刑后民”。“先刑后民”主要适用于如下三类案件:

1、存单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存单纠纷规定》)中规定,“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因此,存单纠纷民事案件中,只有在刑事案件结案之后才能查清事实进行审理的,采取“先刑后民”的司法处理方式。

2、经济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纠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在经济犯罪中被害人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但审理机关将之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明确体现了“先刑后民”的司法处理方式。

3、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二、适用“先刑后民”还需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1、基于同一事实。

《经济纠纷规定》中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而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可见,在案件涉及不同法律事实前提下,刑、民程序并行不背,分开审理。

2、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经济纠纷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可见,与经济纠纷案件存在牵连的经济犯罪案件,只要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只需将犯罪线索及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即可,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3、刑事案件的审理影响民事案件的进行。

《存单纠纷规定》:“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可见,刑事案件的审理影响民事案件的顺利推进,也是民事案件需要中止审理的条件之一。

4、刑事责任影响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

《存单纠纷规定》:“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小结

在案例一中,盗窃这一事实同时引起了盗窃罪的刑事法律关系与物业公司违约的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案件的审结与否也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推进和责任认定,并不需要“先刑后民”的处理,审理机关的的处理有误。

在案例二中,虽然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且刑事案件并未结案,但民事审判依据的证据充足,刑事程序的进行并不影响民事审判的推进,也不影响民事责任的认定,被害方能够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进行索赔,无所谓“先刑后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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