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实务文章/实务总结

质证小技巧:刑事案件中的行政证据

赖建东    2020年02月21日

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中,常常有行政证据。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如何区分,如何质证,这是很多律师阅卷过程中容易忽视的,认为反正都是侦查机关所获得的证据资料,一概当作刑事证据质证,简单了事。

其实,这样的话,你会错过非常重要的辩点!

 

一、行政证据是什么,有哪些?

行政证据,其实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很多刑事案件中,都有大量的行政证据。例如这几类:

(一)卖淫类案件中,公安机关对一些卖淫小姐、嫖客给予行政处罚,对他们的行为往往以行政案件处理。公安机关此时就是行政执法机关,获得的书证、物证、口供,就属于行政证据。

(二)传销类案件中,工商行政执法机关会对传销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工商执法机关就会对传销人员做笔录,也会搜集、调取很多其他物证、书证等证据。这些证据都属于行政证据。

(三)毒品类案件中,很多吸毒人员都会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理,公安机关找他们做笔录可能是以刑事案件证人的身份做笔录,也可能是以行政处罚的被处罚对象的身份做笔录,身份不同,决定这份笔录是刑事证据还是行政证据。

 

二、区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意义何在?

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是本质完全不同的两类案件。法律对两类案件的取证程序、要求也是不同的,刑事案件的取证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都有更严格的要求。

既然是两类完全不同的案件,两类案件的证据是不能当然地相互转化的。所以,行政证据不一定能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审查发现行政证据不符合刑事证据的取证要求,辩护律师完全可以否定该部分证据的合法性。

 

三、如何区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

在阅卷时,区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主要是从取证主体上、取证程序等进行。

(一)在取证主体上,刑事证据必须是法定的侦查机关侦查所得,而行政证据,则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获得的证据。

(二)在取证程序上,刑事证据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进行,不受其他行政法规的约束。而行政证据的取得,依据的大多是行政法规,不需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

在搜集证人证言时,侦查机关会首先出具《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而行政执法机关取证时会出具《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两者有很大不同。

例如,《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中会明确载明: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在刑事侦查搜集证人证言时,非常熟悉的开场白就是:我们是某某公安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应该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你是否清楚?

 

四、哪些行政证据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如前所述,不是所有的行政证据,都能在刑事案件中当作证据使用。哪些证据能直接在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中直接转换呢?

(一)从法律规定上看,行政执法中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在刑事诉讼中当作证据使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虽然法条中采用了“等证据材料”的表述,但普遍认为,这里是不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的,即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不具有刑事诉讼证据资格,不能在刑事案件中当作证据使用。

这种理解也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于2011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对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规定,根据证据的种类、性质不同而不同。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检察院审查,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二)从法理上看,言词证据的主观性导致它的取得过程有更高要求。

言词证据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容易发生变化反复,对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取证的程序要求明显不如刑事诉讼严格。

根据刑事诉讼法,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严重的可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甚至可以打击报复证人罪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上述规定赋予证人的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并不能完全体现出来。

即使同一个证人在不同的程序中证明同一件事,因其作证时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叙述事实时可能会有所取舍。在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进行重新收集,让证人在更为严格的刑事诉讼权利、义务背景下叙述事实,能够保证其证言具有较强的可信性,也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五、行政证据审查的司法运用

从上述可知,作为行政证据的言词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等调查笔录,不能直接在刑事案件当作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刑事证据使用。

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当作刑事证据,就必须按照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程序和要求,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例如在代某贩卖毒品一案中,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潘某进行行政处罚时,搜集了他的证言,证明潘某曾经向代某购买毒品若干克若干次。

公诉机关将这份证言作为重要证据提交法庭,指控代某所犯贩卖毒品罪的其中一单犯罪事实。

辩护人提出,潘某的证言属于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获得的行政言词证据,依法不得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最终,法院认为,由于证人潘某的证言系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取得,依法不能作为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使用,该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