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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如何有效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上)

王洁娴    2020年06月12日

程序辩护被称为是进攻性的辩护,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更是决胜的关键。排非之所在,胜败之所在,控辩双方对此都很清楚。所以,排非一直是庭审中交锋最为激烈的环节。

自2010年以来,虽然国家连续出台了多个涉及排非程序的法规,但是在实践中提起排非程序的辩护人很少,能够成功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更少。这几年来,本人很荣幸一共参加了七次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我的认知里,一次准备充分的排非,不管成功与否,都会给辩护带来积极的效果。是否应该申请排非?很多辩护律师都会充满顾虑,犹豫不决。然而多次的实践经验告诉我,如果确实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排非条件,辩护律师依法提出申请,最后,即便法官没有支持排非,在定罪量刑上也会对被告人产生积极的影响。因为排非程序充分展示了证据的非法性,其对于法官的内心判断产生的冲击是远大于一般的质证程序的。当然,前提是案件确实达到了排非的条件。

一、如何有效启动排非程序?

很多辩护人都遇到过同样尴尬的一个问题,就是申请了排非,但是法院却连程序都没有启动。其实,排非程序能否启动,很大程度取决于辩护律师的提供的材料是否充分、申请是否规范。

1、一份规范的排非申请书,是启动排非程序的第一把钥匙。

无论是最高院的排非规程,还是庭前会议规程,都规定了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至少要在庭前会议三天前提交书面申请。曾经好几次在庭前会议或者庭审过程中,我遇到有其他的辩护律师当场提出要排非,不知道是临时决定,还是不了解排非规则,他既没有提交书面的排非申请书,也没有提供线索,只是口头泛泛而谈,给法官留下了很不专业的印象,最后法官都没有启动排非程序。

2、申请书必须详细列明想要排除的证据。

一份规范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首先是要列明申请排除的证据对象,具体到哪一次的笔录、哪一份物证书证。在一次庭前会议中,一位辩护律师提出了排非申请,他详细阐述了侦查人员的种种非法取证行为,最后,法官忍不住打断问:“辩护人,请问你到底想要排除哪一份笔录?”由于没有事先准备,该律师一时无法准确说出是哪一天做的笔录,只好说庭后再补充说明,排非程序不得不终止,情形比较尴尬。确定排非的对象不仅是规范申请书所需要,也必然是辩护律师在提起排非时首要考虑的,以衡量排非对于辩护目标的必要性。比如在有些案件中,侦查人员搜查、扣押的程序存在瑕疵,但是扣押的物品对于定罪量刑而言没有辩护价值,这时就没有必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了。毕竟,排非的根本目的,不是在否定侦查,而是有目标地否定侦查所获得的不利证据。

3、详细描述非法取证的经过,总结非法取证的方式。

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这是排非程序审查的重点。细节通常最有说服力,为了证明非法取证行为确实存在,辩护人必须详细地询问被告人,让被告人还原经过。被告人的陈述也许是混乱的或者是跳跃的,但是辩护律师必须经过归纳,然后清晰、有条理地反映在排非申请书上。 除了详细描述违法取证的经过外,辩护人还必须根据法律所规定的非法取证的类型,准确总结案件中出现的非法取证的方式。比如,我曾代理一起上市公司老总涉嫌单位行贿罪的案件,他根据回忆,详细陈述了侦查人员的情况、讯问的地点、时间、讯问细节等,我根据法律规定的常见非法取证行为,将其陈述的事实总结为三个非法取证的手段:一是疲劳审讯,二是长时间固定体位,三是在非指定办案场所讯问。这样,法官既看到了总结出来的非法取证的方式,同时也看到了详细的过程描述,一目了然,很容易让法官产生认同感。

4、提出明确的线索和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提出排非申请,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这是提出排非申请的必要条件,以防止滥用排非权利。所谓的“线索、材料”包括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是可以显示非法取证事实确实存在的比较具体的事实,比如侦查人员的姓名、外貌特征、单位等等。比如在郑某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被告人陈述其在送进看守所的第一天遭到了刑讯逼供,并详细说明了该侦查人员的身高、长相、口音等特征。根据被告人陈述的时间和特征,我们查找了当天的提讯证和询问笔录上的签名,确定了该侦查人员的姓名,让排非线索更具体了。

5、同时提交相关的调取证据申请。

在申请排非的同时,我们通常也会提交一系列的调取证据申请,比如申请拷贝同步录音录像、申请调取提讯证、申请证人、侦查人员出庭、同案人的庭审笔录等等。这些申请既是排非程序中调查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需要,也是庭审过程中法庭调查案件事实的需要。这些申请可以让法官感觉辩护人准备充分,同时,万一排非不成功,也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我们有时候遇到的情况是,排非可能没成功,但是法官退一步同意了这些申请,也为案件的辩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如何有效收集排非线索、材料?

证明存在非法取证最直接的证据是同步录音录像、提讯证、被告人入所体检记录等,这些都是我们必须向检察机关和法院调取和审查的。在现实中,有些案件辩护人调取这些证据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我们还必须额外去收集其他的线索和材料。由于非法取证的行为往往存在侦查初期,存在一定的隐秘性,要收集到相应的线索、材料并不容易。很多时候,这些材料即是线索,也是证据。所以,如何根据犯罪嫌疑人陈述,尽可能地挖掘到可以证明非法取证的材料,同时想出办法获取到,这考验的也是辩护律师的取证经验和能力。在这里,我和大家分享一下收集排非线索、材料的几种有效方法:

1、申诉书

被告人亲笔书写形成的申诉书,通常形成于遭受非法取证行为后的一段时间,形成时间较早,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加上是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取证较为容易,是收集排非材料方法的首推。这些申诉书有可能寄给了辩护人,或者在会见的时候经看守民警同意交给了辩护人,由辩护人代为申诉;也可能直接邮寄给了相关的部门;也有可能邮寄给了家属,甚至可能还留有一份在被告人手中。辩护律师可以想办法获取,或者申请法院调取。

2、遭受非法取证期间形成的日记

看守所备有纸和笔,由于审讯期间经历了心情的强烈波动,很多被告人原本没有写日记习惯的,也都以日记的形式记录每天发生的事,其中就包括被审讯的经过和心情等。这些日记,都是能证明非法取证的原始线索和材料,如果能够取得并提交法庭,对于启动排非程序有很大的价值。在两个职务犯罪案件的排非程序中,我们都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被告人都写了一本厚厚的日记,完整记录了他当时受审的身体和心理状况。但是,这本厚厚的日记,他们无法在会见时交给律师,也无法寄出给律师。我们只好想了一个办法,叫他们在开庭前会议时,把日记和自己准备庭审的资料叠在一起,从看守所带到法庭上。后来一个成功带了出来,当庭交给了法官,另一个带出来的时候被看守所民警扣下了,我们再通过法院向看守所申请调取,最后也成功调取到了。

3、同仓人员的证言

和被告人一起关在看守所的同仓人员,他们亲眼目睹被告人被提审前后的情况,对于被提审的时间是亲身感知,也可能亲自听被告人叙述了被提审的经过,对于是否存在违法取证来说,非常难得、也是非常有力的证人。在我代理的一个案件中,被告人向我陈述了其在侦查初期遭受非法取证的经过,包括连续的疲劳审讯、被专门用空调吹等方式,他提到了那段时间,他的身体无法承受,持续发高烧,非常虚弱,同仓人员都十分关心他。于是,我建议他让同仓人员写下证言,结果好几个同仓的人都愿意为他书写证词,并签名按指模。他将这些难得的证人证言在庭前会议时带到了法庭上,证人证言由我宣读出示,详细而真实地揭露了那一段时间发生的非法取证的事实,深深地触动了法庭和旁听的人员。对于同仓人员的证言,需要注意的是,尽量选择就快释放的同仓人员来书写,一来保护他们,二来他们释放出来后也可以提交给辩护律师,甚至可以出庭作证。另外,就是尽早收集,但切记不要过早暴露,尽量减少对同仓证人的影响。

4、近亲属证言

近亲属一般无法目睹或者感知对被告人非法取证的事实,属于间接证据,但是他们的证言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比如有些近亲属可以证明被告人被带走的时间、地点。在个别案件中,出现过与案件无关的近亲属也被带走,甚至在审讯时被拍照用于胁迫被告人的非法取证情况,近亲属的证言可以与被告人陈述的事实相印证,也是很有作用的关键证言。比如,在我们代理的一个涉及排非的案件中,被告人的女儿与案件毫无关系,但是也被带走调查,被关押了五天才放回家。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就在他女儿被关押的那段时间里,调查人员录制了他女儿哭泣的视频给他观看,导致他崩溃而违心作出不实供述。被告人的女儿出具的证言与被告人陈述的事实,在时间、关押房间的情况、录制视频的情况等细节都是能够相互印证的,所以对于排非而言,是一个非常有力的证人证言。(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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