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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银行账号被冻结了……

宋福坚    2021年03月19日

(一)

傅先生直接来到我们事务所,心急火燎要付费咨询。
傅先生在广州开了一家外贸公司,在香港也开了一家公司,他的客户大多在香港和东南亚,他经常要将香港公司收取的货款转回广州的公司。有时候为了方便,他会和别人私下兑换,把外币换成人民币。
前几天,他发现他的账号被某省某县的公安局封住了,里面有他准备用来买房的二百多万。他房子定金都给了,这几天再不付余款定金就要被没收了,但是整个账号都被查封了……
我们通过银行了解到了公安机关的联系电话,联系了办案的警官,他很客气地告诉我们,他们是某特大电信诈骗案的专案组,发现有一笔一万多的涉案款项打进了傅先生的账号。
听到这里,我马上想起了我的朋友老李,心想:糟了!
 (二)
老李是一位做国际物流生意的台商,帮一些台湾和东南亚的商人,把货物从广州运出去,境外的客人再付款过来。
在几年前,老李的公司账户突然被某省某个很偏僻的县的公安局冻结了。老李公司只有这一个账户,一下子没办法周转了。最令他头痛的是,客户还陆续把款项往他的公司账号里转,结果,冻结的款项越来越多。
该县的办案警察来到当地派出所,要见老李,但是不见律师,我假扮老李的财务人员陪着老李到了派出所。经办警官很认真的给老李做了笔录,说他们是某全国特大网络诈骗案的专案组,发现老李公司在一年前收到的某一笔约6万元的资金,是由东南亚的犯罪集团的账户打进来的,于是就冻结了。
我们说可以提供那笔款对应的订单、电子邮件、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那笔钱是货款,完全是善意取得,应该解封,不应该追缴;或者即使要冻结,冻结6万元就够了。
警官说那就把材料寄给我们吧。我们把材料寄给了他们,却如石沉大海,没有任何的消息,打电话过去,均没有下文,老李公司的账户就这样一直冻结着。
过了一段时间,办案的警官再次来了,约了老李到一家酒店见面,老李很忐忑,叫我陪同。但这次警官有了戒心,让我在门外面等,他们和老李关起门来聊了半个小时。
中间老李从房间里出来,问我意见,我说根据法律规定,我有信心最终账号会解封。
老李意味深长地看了我一眼,一声不响地又进去了房间里。
这一次,老李账号很快就解封了。他是一个生意人,我能理解他的苦衷和选择。

 (三)

有一次,一位在外地做民事律师的同学突然打我的电话,说他的一个客户的账号,不知道因为涉嫌什么,账号被某省某市的公安冻结了,里面有500多万的资金。她问我有没有路子,客户很着急。
最后她还补了一句:“老同学,我知道你们很专业,但这个事不要和我说法律,法律层面太慢,客户不会接受的。”
如果法律没有用处,那我真是爱莫能助了。我给他介绍了一个当地的徐律师,徐律师是当地司法系统出身,人头很熟。没多久,同学跟我说,徐律师传回消息,说对方很爽快,留下一半的钱,当天就可以解封。
同学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客户,后来这个案子怎么处理我没有再了解了。

 (四)

疫情时期,某市的一家国有参股企业来找到我们,也是因为公司的账号被外省某地的公司机关查封了,而且还查封了公司的机器设备,扣押了公章等等,原本负债经营的企业一下子就瘫痪了。
由于企业工人追讨工资,产生了维稳的问题,当地政府很重视,专门成立由政法委、公安机关、律师组成的工作组来处理这个案子。
工作组一行来到了外省某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办案的人员接待了我们,说因为当地一家大型企业涉及非法集资,在当地影响很大,发现有一些涉案资金转到了我们这家企业,于是为了追讨赃款,就采取了查封措施。
我们律师提供了司法审计报告等一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款项是我们企业的货款,是有对价的善意取得,公安机关的查封和扣押措施超范围了,应该尽快解封。
但是当地办案人员并没有看证据,说只要涉及案件赃款,我们可以一查到底,查封没有问题。
我们这边工作组的一位资深经侦警官发话了,我们发现啊,我们当地这家企业也有一些款项转入了你们当地的正在调查的这家企业,我们也可以查封你们这家企业的账户。
这一招“对等制裁”似乎很有效,对方办案人员没有那么坚决了,说可以请示上级领导,再协商处理。
我们也有过这样的案件,当事人名下的账户因为其他人的一个刑事案件而被公安机关查封了,后来法院判了,但判决书并没有评价这些款项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只是说,公安机关查封的账户,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家属和律师多次拿着判决书找公安机关要求解封,沟通了好几次,办案人员都是说判决书也没有说要解封啊,于是账户就这样一直被继续查封了好久,一直到冻结期限届满才自动解除。







这几年,因为财产被查封而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越来越多了,当事人本身不涉案,但是他们的财产却因为别人的刑事案件而被查封了。
这一类当事人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专门的身份,叫利害关系人,这是一个非常尴尬的角色,角色有点像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但却没有第三人的权利,他们唯一的权利就是申诉。
然而,不同于有些国家,查封财产需要中立机构法院审理决定,公安机关既是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部门,同时也是受理申诉的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申诉效果如何可想而知,有时候感觉仿佛“与虎谋皮”。
最重要的是,对于“涉案财产”、“违法所得”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标准;当事人和律师对于“善意取得”的解释,有时候也很无力。在没有中立机构审查,标准不具体不明确的情况下,“一扣到底”、“超范围查封”的现象常有发生。
特别是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类、金融类案件的频发,被害人人数众多,出于社会稳定考虑,侦查机关面追赃压力大,只要发现财产线索,必然就会先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宁杀错,勿放过”。
“阳光不到处,青春恰自来”,强大而缺乏监督,难免会出现权力寻租的空间,滋生腐败。

这几年中央从上到下推行保护产权、特别是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的产权制度,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慎用、防止滥用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因此公检法各部门都出台了相关规定,但是几乎都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或者进一步具体的标准。
值得期待的是,在2021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这些规定,虽然只适用于审判阶段,只能等待漫长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结束之后,才能适用,但是起码比之前更具有操作性了。希望新规实施之后,能够进一步保障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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