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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的七大质证要点

赖建东    2022年07月15日

有这样一个很特别的案例。房洪彪被指控多次奸淫其未满14周岁的亲生女儿,案件引起很大的关注。法院判决认定,房洪彪多次对不满14周岁的女儿实施奸淫,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房洪彪违背伦理,道德沦丧,多次奸淫自己亲生幼女,并致其小便失禁,符合《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这个案件被收进中国司法案例网(anli.court.gov.cn),还被作为“如何运用量化分析方法认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教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的《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2011年出版),也将“房洪彪强奸案”作为“规范化量刑十五个罪名案例精选”收录于书中,正面肯定该案对房洪彪定罪准确,量刑规范,被当作优秀范例宣传推广。


然而,这个案件对房洪彪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被害人的陈述,竟然是伪证。案件最终竟然被发现是冤假错案。随着房洪彪的女儿、即本案被害人慢慢长大、懂事,她深深感觉到诬陷父亲是错误的行为,感到后悔、愧疚。2019年5月29日的再审开庭中,被害人主动申请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否认父亲强奸过她。她称,当时报案是母亲殴打、逼迫她说的,她当时年幼,害怕被丢弃,就按照母亲所言报案。被害人一直自责,并怨恨母亲。被害人表示希望恢复父亲名誉,改判他无罪。


2020年3月12日,沂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和办公室主任接受采访时提出:“出于案件性质和(当时的)办案手段有限,主要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认定房洪彪(涉嫌)强奸。”这也算是对这个冤假错案产生原因的一种解释。


其实,虽然每一个冤案的发生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无疑都体现法治水平的不足。在这个案件中,冤案发生的关键原因,就是虚假的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往往所讲述的案件发生过程,都是大篇幅描述其多么无辜、遭受到多大伤害、产生了多大的经济损失等,甚至不惜夸大事实,以扩大案件影响、引起办案机关重视,这是被害人的身份使然。结合被害人身份的特殊性、被害人陈述的特殊性,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质证要点进行总结,也是很有必要的。


一、被害人的主体情况审查

对被害人主体情况的审查与对证人的审查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2项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类人作出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8条第1款,“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无论被害人的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年龄大小、是否醉酒、中毒或者处于麻醉等状态,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等,其实都不能否定其被害人的身份;无论是什么样的人,只要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在刑事诉讼中就是被害人,具备被害人的主体资格,其所作出的陈述就是被害人陈述,具备刑事诉讼的证据资格。


但是,被害人的生理缺陷、精神缺陷、年幼、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情况,确实会影响其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能力,进而较大地影响其所作出的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等。辩护律师对被害人的精神、智力情况、年龄大小、是否醉酒、中毒或者处于麻醉状态等特殊情况进行审查,也是很有必要的。


二、被害人陈述的程序审查

办案机关对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笔录制作要求是一致的,所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模板也几乎是一样的。辩护律师对被害人陈述的取证程序合法性审查标准,与对证人证言取证程序的审查标准是一致的。对被害人陈述取证合法性的审查,可以从被害人陈述的取证程序是否规范、被害人陈述的制作过程是否规范、是否告知被害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义务、询问被害人是否个别进行、被害人陈述取证程序的瑕疵是否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等方面进行。


三、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

被害人与被告人、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遭受到所指控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被害人陈述的内容难免中立性不足。因此,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合理可信,辩护律师需要予以审查。如何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否合理可信?“运用证伪思维对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所涉及的犯罪地点、时间、环境、手段、情节、目的、步骤和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作出分析,看其是否违反逻辑、是否有悖常理、陈述内容是否前后一致、能否自圆其说。”


例如,张某涉嫌“套路贷”诈骗罪案

控方指控张某参与的其中一宗犯罪事实是: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带领张某、孙某、何某等团伙成员,先后四次对被害人李某某非法拘禁。因被害人李某某没有按时还款,被告人刘某指使张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某强行带回某公司,由张某等人轮流看管,并使用威逼、恐吓等方式追讨欠款,收到部分违约金后,才让被害人李某某离开。被害人李某某被非法拘禁的时间达24小时以上。控方认为张某作为该犯罪团伙成员,应当追究其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审查发现,本案主要的证据就是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他在多次询问笔录中,都言之凿凿非法拘禁他的人员中有张某,张某参与看管、威逼、恐吓、收款等行为。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作为认定张某参与这起非法拘禁的关键证据,是否真实可信直接关系到其能否被采纳,进而影响张某的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张某提出自己2013年至2015年在某省戒毒,其间的涉案行为均与其无关,他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为证明该事实,张某提交了他当时在戒毒的证明材料,证明他在戒毒所戒毒的具体时间,被害人李某某关于张某参与案涉非法拘禁的陈述明显不属实。


最后,法院审查认为,被害人所陈述张某参与该宗非法拘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中,控诉的其他参与非法拘禁的人员,都被法院判决罪名成立。


四、被害人陈述是否稳定

言词证据不稳定,说明其中有隐情,而且必有失实之处。证人证言的不稳定,变化的方向和角度很多。但是,被害人陈述的不稳定方向往往比较集中,通常表现为对被告人越来越不利。对此类不稳定的被害人陈述,辩护律师需要指出其中的矛盾之处,并阐释该矛盾对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的影响。


五、被害人陈述是否充分

作为定案根据的被害人陈述也需要具有数量和质量的充分性。在数量上,应当所有被害人都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还需要对被害人进行多次详细的询问,制作多份详尽的询问笔录。在质量上,为保证被害人陈述的细节和内容真实、可靠,要警惕被害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陈述。被害人陈述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非常充分,才能尽可能地避免被害人虚假陈述的证据风险。如果被害人陈述并不充分,则其可靠性需要慎重审查。


例如,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马某因为邻里纠纷,在与被害人冯某口角纠纷之后,发生肢体冲突,后双方均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对马某和被害人冯某分别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显示,马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冯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于是,公安机关对马某进行刑事立案,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马某否认犯罪,认为其并未殴打被害人,被害人的受伤与其无关,其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案发时间是2017年12月17日,刑事立案的时间是2018年1月20日。在此期间,公安机关总共制作了三份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被害人陈述的第一份笔录和第二份笔录,都是以行政执法案件取证程序获取的,是行政调查所获的言词证据,没有经过转换,按照刑事诉讼的取证程序重新制作,不得当作刑事证据使用。只有第三份笔录,是全案唯一适格的被害人陈述,但是该笔录非常简单,该询问笔录只有几句话,没有对事实经过的任何细节描述。


从数量上看,本案适格的刑事被害人陈述,仅有一份,是非常不充分的。从质量上看,唯一适格的被害人陈述内容非常简单,没有对案发过程细节的描述,也是非常不充分的。因此,本案被害人陈述非常不充分,不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细节,不能充分证明马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六、被害人陈述有无关联

被害人陈述都能在一定程度、一定角度证明案件事实,但能否支持指控的事实、有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内容、被害人陈述与其他在案证据之间是相互矛盾还是相互印证等,这就是被害人陈述的关联性审查问题。


例如,余某涉嫌抢劫罪案

余某被指控入户用绳子将被害人捆绑后,抢走被害人的财产。根据报案时被害人的指证,余某被列为重点犯罪嫌疑人,后通过网上追逃的方式被抓获归案。余某对所指控抢劫事实不予认可,认为他没有实施抢劫犯罪,对被害人所说的抢劫犯罪事实不了解。


被害人陈述提到较多的证据细节,被害人当年陈述自己遭到抢劫时,被犯罪嫌疑人用绳子捆绑住。辩护律师根据被害人的陈述细节逐一审查指控的依据,发现案卷材料中并没有作案工具绳子的照片,也没有对绳子的生物检材进行提取鉴定的相关证据、没有能证明作案过程的关键物证及其检查、鉴定意见。显然,由于时间比较久远,当时取证程序并不规范,被害人陈述所描述的相关证据没有提取、固定、鉴定。


那么,全案认定余某构成抢劫罪的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述虽然指证抢劫真凶是余某,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关联性大打折扣。在众多关键证据缺失的情况下,仅有被害人陈述,认定余某抢劫罪,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七、被害人与被告人有无特殊关系

被害人与被告人、案件处理结果之间是存在天然利害关系的,因此不需要特别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利害关系。但并不是说对被害人陈述审查过程中,辩护律师不需要探究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还是有必要进一步探究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实际上,被害人与被告人存在的特殊关系,往往会影响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进而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八、结语

诉讼角色、利害关系会严重影响被害人的思维和陈述倾向,他们会更多地关注和讲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及案件细节,可能会在陈述案件事实时会隐瞒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真实案件细节,掺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不真实案件事实细节,甚至可能会编造虚假的情节企图陷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对于他们自己在案件过程中做了什么、有什么过错,往往有所保留。这是被害人的身份使然,辩护律师对被害人陈述要保留一份天然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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