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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垮传销体系的一个专业术语

宋福信    2020年02月20日

“不可能的辩护”系列(六)


“宋律师,这是个二审的案件,我们想看看您有什么新的辩护观点?”一位涉嫌传销的当事人递给我一份一审的判决书。

经常会听到客人提出这样的要求。所谓新的观点,无非是对着判决书这些基本的法律文书,说一些诸如没有主观故意、证明客观行为的证据不足这些话。

然而,经过了一审辩护律师、检察官、法官的层层把关之后,要想再提出新的有效的法律观点,其难度不亚于想从一块已经干巴巴的毛巾里再拧出一滴水来。

我对当事人说:“比起法律观点,我更在意细节。”

我的潜台词是,只看一份判决书,没有认真研究全部案卷,我无法提供意见。

 

这是一个在当地影响很大的互联网传销案,据说被查封的财产接近当地GDP的一半。十几位被告人一审被判有罪,包括商城老板陈女士。

把某个老乡、网友骗到一个传销窝点,控制起来,不停洗脑,一定要他打电话把亲友都拉下水……这种大家心目中的传销模式早已经绝迹江湖。  

现在是互联网+的时代。网络商城琳琅满目的货物,省去店铺、仓储的成本后,瞬间变得物美价廉。再加上精心设计、层层提取的提成、奖金、团队计酬,市场销售额如同施上了魔法,呈几何倍数激增,把实体店远远抛在了千里之外。

支撑这个商城运作的是一个设计完美的网络系统,网购注册成为会员之后,自己的下线、下线的下线……人员和业绩,一览无遗,和银行系统一样可靠。

“我们销售的方式几乎和安利是一模一样的,就是少了一张直销的批文而已。”会员们都这么说。

没有哪一位会员认为自己是受害者。相反,当商城的资金被查封追缴的时候,他们才瞬间觉得自己成了“小韭菜”。

“某些单位马上就可以建几栋高大雄伟的办公楼了。”我们的当事人陈女士幽幽地说。

 

办理互联网传销案,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无非是三步骤:封账、抓人、端系统。

第一步骤就不用说了,一纸查封通知就可以搞定。

第二步骤,我们也丝毫不用怀疑公安机关抓捕和获得口供的能力。被抓的被告人都几乎一致地供述了这个商城的运营模式,而且,最后还会在来一句:“经过公安机关的教育,我深刻意识到这是一个非法传销的组织,危害社会,请求司法机关宽大处理。”

为什么还要有第三步骤呢?因为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罪,还需要证明商城传销模式的文件。但是互联网商城,不可能将会员、层级、奖金的计算方式都写成白纸黑字。这些都变成了数据和程序,储存在一个网络服务器里,就像阿里巴巴一样。

所谓“端系统”,就是把这个网络服务器里的电子数据提取出来,交给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还原出商城整体运作的模式,以及每个被告人的层级和业绩。

所以,电子数据是互联网传销案中必不可少的关键证据。没有这份证据,传销,不过是众被告人口供中的一个销售传说而已。

 

这件传销案有一个特殊的地方,商城的服务器设在了香港。

由于执法区域的限制,当地的公安机关不可能到香港去“端系统”。所以,他们采用了远程勘察取证的方式,就是俗称的“黑客”方式,技术侦查人员“黑”进了这个香港的系统,把电子数据提取了出来,刻录成一张光盘。

这张跨境提取、来之不易的光盘被命名为“8.15专案”光盘。

公安机关委托了某警官学院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了鉴定,还原出了商城运作的模式,鉴定意见认为商城符合传销组织特征。

 

但是,不知道是不是因为黑客技术不过关,还是什么其他原因,鉴定意见还原出来的模式和层级出现了一点混乱。

比如其中有一个特别明显的错误:某被告人韦某某,根据上下线和本人的供述,他的层级在三十几层。用行话说,他顶多就是某个小堂口的小堂主,但是在鉴定意见的组织结构图中,他摇身一变,变成了“二当家”,不幸被起诉为第二被告人,大喊冤枉。

有律师指出了这个层级混乱的问题,认为电子鉴定意见不科学不客观,但是一审法官没有采纳。

 

但这个问题引起了我们的重视,运作如此严密的商城系统,不可能出现这种低级的技术错误吧?

看来严密审查远程勘察取证工作记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是我们辩护工作的重点。

这些专业文件看得让人崩溃,前面通篇都是我们看不懂的技术术语:“鉴定软件XAMPP”、“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测方法(GA/T754-2008)”……但是我们还是强迫自己逐字不漏地看下去。

我们发现,原来存储电子数据的光盘除了文件名之外,还有一个计算出来的MD5值。

这个专业术语一下子触动了我们敏感的神经。

这是一种长期训练得来的直觉,就像躲在暗处的蜘蛛,它能迅速筛选,触网的到底是虫蝇,还是枯叶。

因为我们发现公安黑客们刻录的“8.15”专案的光盘的MD5值,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的光盘的值,完全不一样,一串字符是:32A5E1AEB81BB3613D97E8FF0825BA38;另一串字符是:A2411932152F2C6FD124E0FC850D0ABA。 

我们必需弄清楚MD5值是个什么玩意儿,为什么会出现不一致。

 

“如果没有研究全部电子数据和报告,我没有办法提供意见。”当我们咨询一家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的一位资深鉴定人时,他很严肃地跟我们说。

多么熟悉的口吻,我们忍不住笑了。同样作为专业人士,我们非常理解和尊重他的工作方式。我们需要做的是委托、付款、提供资料,然后静等专业意见。

当我们看到鉴定所出具的专业意见时,我们又忍不住笑了。所谓专业,有时候就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鉴定意见的大意是:MD5值可以理解为是一份电子文件的身份证,MD5值不一样,说明不是同一份电子文件。

当专业的直觉被另一种专业所证实时,我们心中激动不已。 

 

非常幸运的是,我们遇到了一个负责任的法官,他既同意开庭,还同意了我们的申请,传帮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

拍档赖律师和我商量:“有两个鉴定人,要传哪一个?还是两个都传?”

我说:“传第一个签名的教授。”

赖律师问:“为什么选第一个呢?”

“因为通常第一个都是挂名的,”我笑着说,“当然,我例外。”

 

法庭上,来接受询问的果然是一位两鬓斑白的教授。

我问:“您是一个电子鉴证的专家,我想你简单解释一下,什么是MD5值?”

“MD5值是通过特定的散列算法把任意长度的输入数据变换成固定长度的输出值,用于标识电子数据的唯一性或完整性……”专家果然是专家,对概念滚瓜烂熟。

“您的解释非常专业,可不可以这么理解,MD5值就是每份电子文件独一无二的身份证?”我接着问。

教授说:“嗯,也可以这么通俗来理解。”

我继续问:“所以,如果有两份电子文件的MD5值不同的话,说明这是两份不同的电子文件?”

教授说:“是的。”

我给教授出示了一张纸:“你帮我看一下,这两个是不是电子数据的MD5值?是不是一样?

教授看了看说:“是的,不一样。”

我跟法官说:“好了,我问完了。”专家有点愕然,他以为我会问他很多关于鉴定意见的内容,没想到只是请教了一个专业术语。但是,见好就收,永远是辩护律师庭审发问的第一定律。

我跟法官解释:“刚刚给鉴定人出示的两个MD5值,一个属于公安机关远程勘察刻录的光盘,另一个属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的光盘,这两个光盘的MD5值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司法鉴定所鉴定的电子数据并不是公安机关远程勘察所得的电子数据,至于从何而来,我们不得而知。”

停了一会,我接着说:“这也许就是司法鉴定意见中出现层级混乱的原因。”

法官默不作声,翻看核对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眉头紧皱。

 

我们都很了解这意味着什么,一审出现的某些传销层级混乱,一审法官也许可以睁只眼闭只眼,但如果不是同一张光盘,那问题就大了,因为这属于依法应该排除的电子物证。

而这个时候,位于香港的那个商城的服务器早已经关闭,公安无法再“黑”进去一次了。

我们不知道公安机关在提取了电子数据之后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出现这样的错误。

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就因为这一个小小的MD5值。

 

这个案件被发回重审,在此之前,所有被告人都办了取保候审手续,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当然,商城的资金依然还是查封着。

陈女士给我们送来了一整套商场的办公用品,我们觉得质量还不错,陈女士习惯性地问:“你们团队要不要来开个商城的账号?”我们忍不住哈哈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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