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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通缉那只肇事的小狗!

宋福信    2022年10月31日

“不可能的辩护“系列(十)

 

《阿甘正传》里有这样一句话:“Life was like a box of chocolates. You never know what you’re gonna get.”

有人这样翻译:“人生就如同一盒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下一块拿到的会是什么味道。”

也有人这样翻译:“人生就如同一盒巧克力,结果往往出人意料。”

无论哪一种翻译,用来比喻刑辩律师的工作,都再合适不过。我们不知道下一位客人有着什么样的故事,而且,结果也常常出人意料。



今天要说的这位客人,他第一次来到我们事务所的时候,是我和赖建东律师、实习生小吴一起接待他的。我记得他当时身上穿的是一件灰色的工衣。

我问他:“陈先生在哪里工作?”

他有些局促,说:“我是开公交车的,刚刚交完班过来的。”我才看清楚他工衣左胸口上被污迹弄得有点模糊的那几个字是 “XX公共汽车公司”。

陈司机递给我一张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上面写着的嫌疑人是他本人,罪名是交通肇事罪。

公共汽车司机,交通肇事罪,我的心脏不自禁收缩了一下,这是长期接触刑事案件的本能反应,就像乍一听到碎尸案一样,毛孔也会一下子竖起来。

交通肇事罪的案件,现场的惨烈程度不亚于杀人案,通常都有人死亡,甚至多人死伤。我脑中立刻闪过的是之前在案卷中看过的被大车碾压的惨不忍睹的事故场景、尸检照片……

我问他:“事故严重吗?”

他说:“撞到了一位老人,后来,唉,他死了……”

 

我们的每一次咨询都是从倾听案发经过开始的。

陈司机说:“当时大概是凌晨六点,我骑着自行车去上班,经过XX社区,当时……”

我忍不住插了话:“不好意思,你是骑自行车撞到了人?不是开公交车撞到了人?”

他愣了一下,说:“是骑自行车撞到的。”

这一下子出乎我的意料,原来是我发生了错误的联想。陈司机也感受到我的想法,他叹口气说:“唉,我情愿发生事故的是我开的公交车。”

 

街道的治安监控录像机录下了事故发生的经过,陈司机用手机播放了这段录像。

那是一个旧的开放式居民社区,早晨的雾气还没完全散去,几位老人在楼下一条公共道路上甩手慢走锻炼。老城区的早晨,一幅平静祥和的画面。

陈司机骑着一辆自行车慢慢进入了监控录像的范围。突然,他扭头往右后方看,然后猛地用力踩踏板,自行车加速往前冲。刚冲出几米远,一位老人正好走到马路中间,自行车撞到了老人,两人和自行车一起倒在地上。

 

“咦?奇怪了,你干嘛回头看?为什么突然加速?”

我回看视频,放大画面,才注意到原来有一只白色的小狗从旁边窜了出来,追着陈司机的自行车跑,边跑边吠。陈司机回头看到了这只小狗,他显然慌张了,加快车速想摆脱小狗,但小狗越来越靠近他的右脚,他伸脚想要踢开小狗,这时候,自行车嘭的一声撞到了老人。

“我小时候被狗咬过,很怕狗啊,想摆脱它,顾不了看路了,没想到一下就撞到人了。”陈司机满脸委屈。

“这只是一只小狗而已……”实习生小吴忍不住说。我制止了他,虽然我养狗多年,但是我深刻理解怕狗的人的反应。

“养狗不拴绳,造成后果主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我安慰陈司机。

 

陈司机把老人扶了起来,肇事的小狗一溜烟就不见了,也看不到主人在哪。

监控画面中,老人还可以扶着坐起来,坐在路边等他的家人过来。等老人的家人过来后,他们一起去了医院。但是万万没想到的是,第三天,老人就在医院去世了,陈司机说公安机关做了尸检报告,老人是因为颅脑受伤死亡的。

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因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结果,所以公安机关对陈司机刑事立案,罪名是交通肇事罪。

 

陈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这一个令他深感无辜的问题,不停在我脑中检索着答案。 

陈司机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吗?那小狗的主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如果找不到小狗的主人,就应该由陈司机来承担全责吗?

陈司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吗?不可抗力吗?意外事件吗?……

有些案件虽然事实简单,但法律适用反而复杂。我不禁感慨说:“警察真应该通缉那只肇事的小狗!”


 

我并不是毫无根据地突发奇想,要是这件案件发生在几百年前的欧洲,那只肇事的小狗一定会被通缉和审判。

在中世纪的欧洲,一直到18世纪中叶,动物被认为应该和人类一样,遵循同样的法律和道德标准,所以在动物“犯法”时,也应该受到审批。有据可查的最近的一次动物审判发生在1928年的英格兰,是对一只猫是否犯“谋杀罪”进行审判。

1906年,美国历史学家爱德华·埃文斯写了一本《对动物的刑事诉讼和死刑》,其中收集了一百多件与动物有关的审判记录。

在这些历史案例里,有咬死人的狗、偷吃圣饼的猪、肆虐的老鼠或昆虫……它们可能会被判绞刑、鞭打、囚禁、流放等。难以置信的是,法庭会为它们指定公设辩护人,有证人出庭证实被指控的动物的“罪行”和“一贯品行”,有些动物经过律师辩护后还被宣告无罪。

比如在一起猪伤人的案件中,母猪被判绞刑,但是它的六只小猪因为证据不足,被判无罪。在另一起猪伤人的案件中,参与围观的猪经律师求情后,免受处罚。

而看得出来,当时这些公社辩护人真的是用心为他们的“委托人”辩护。比如16世纪著名的动物辩护律师巴塞洛缪·查塞(著名影星科林·费尔斯在1993年的电影《猪的末日》中饰演过这一角色),在为一群被指控毁坏法国奥顿省的大麦的老鼠辩护时,他称不可能把他所有毛茸茸的“委托人”都告上法庭,它们情有可原,别无选择,他向法庭诚恳致辞:

“基于旅途的漫长和艰难以及随之而来的严重危险,它们应该得到原谅,因为它们的死敌——那些观察它们所有行动的猫——一直保持着警惕。而且,虎视眈眈地在每一个角落和每一个通道等着它们。” 

 

动物审判历史上最为著名的莫过于1545年的审判象鼻虫案。当时,阿尔卑斯山上一个小镇的葡萄园遭到了象鼻虫的破坏,农民们向主教法庭提交了针对象鼻虫侵害的起诉状。

一位名叫安托万·菲利奥尔的律师被指派为象鼻虫辩护。他辩称,他的“委托人”是上帝放在地球上的,如果没有生存的食粮,上帝永远不会把它们放在这里,有点不幸的是,这些食物碰巧是镇上的庄稼。

而检方则声称:“尽管这些动物是在人类之前被创造出来的,但创造的本意是服从于人类,故小镇的农民对象鼻虫拥有统治权。”

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法官认定:大地的产物不仅是为人类创造出来的,而且属于所有生灵,人们继续以轻率而仓促的方式指控这些动物,是不适当的。

最后,这一场审判以象鼻虫胜诉而告终。法官要求在小镇附近提供一块土地,正式认定为象鼻虫领地,让象鼻虫可以在领地上“自由聚集”,并且享用该领地上的产出。

 

英国作家萨达卡特·卡德里在他的著作《审判为什么不公正》中,以丰富的历史案例为基础,勾勒出了西方审判制度的发展历程,而其中,就包括了几件经典的动物审判案例。他认为,西方审判制度经过三千年的发展,才成就了今天审判的高度。

是的,现在在很多人看来,这些动物审判案例就像是荒诞无稽的剧场,但是每一个历史时期的审判制度都能折射出当时人们心目中所追求的正义。撇开时代认知的局限,有些精神与规则至今仍觉得尤为可贵。

教会审判时代所确定的公开辩论,集体旁听,共同解决社会难题的习惯,奠定了法庭审判最基本、最不可动摇的模式。

那个时代的人们就已经普遍认可审判的程序应该公正,就算是起诉蛇虫鼠蚁,都得指派律师帮它们辩护,无罪则释放,何况是被起诉的人?

每一位庭审参与者都怀有对法律的信仰。就算为老鼠辩护,律师们都全心投入,检控官指控有理有节,证人充分出庭作证,审判者说理遵从内心良知,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

最受感动的恐怕是动物保护者们了,那时候,有些法官看起来是思想前卫且充满大爱的。

 

 

让我们回到现实中吧,想一想,要是能对肇事的小狗进行审判,至少能把小狗的主人和陈司机的责任承担这一个关键的问题,摆在大家面前来讨论,不会因为它“缺席”审判而免责。

毕竟指控动物也好,指控人也罢,审判的目的至今未变,都是为了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然而遗憾的是,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后来的起诉文书中,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均只有一种表述:“陈司机驾驶自行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违法交通法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肇事后逃脱的小狗,还有它的主人的责任被无视了。

 

但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虽然老人的死亡是陈司机造成的,但陈司机并无意违反交通法规,而是因为突然面临小狗的威胁,而闪避是人的本能。这个突如其来的原因具有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性质。换言之,陈司机并没有任何的罪过(无故意,无过失)。

刑法领域有一句著名格言:“无罪过则无犯罪”。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理论,这是一起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陈司机不构成犯罪。

 

但是,我们的辩护意见书并没有说服办案人员。陈司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对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复核,也被驳回。

办案人员更在意的是,陈司机何时能支付赔偿款,何时和老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他们提醒陈司机:“我们有来自被害人家属的压力,你现在只是取保候审。” 

 

陈司机在老家有一个长期生病且无业的妻子,两个读书的孩子,还有两个长期卧床的老人。他哪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数十万元的赔偿款呢?他提出分十年支付,每个月从他那五千多块的工资中扣一部分下来作为赔偿款,但是老人的家属没有同意。

“为什么说我情愿发生事故的是我开的公交车呢,因为公交车有保险可以赔偿,但自行车没有。”陈司机一筹莫展。

赔偿协议无法达成。那意味着,陈司机有可能会被关押,这几乎是刑事案件的惯例。

 

我们赶紧叫陈司机去做了一件事——去医院把老人的病历资料复印出来。

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因为陈司机是老人就医的缴款人,医疗发票上的名字是陈司机,所以他能从医院复印到病历资料。

只有他能调取吗?难道律师不能去调取吗?

很多人受香港律政剧的影响,以为律师只要亮明身份,就能找证人取证,找有关单位调取证据。也有一些学生认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申请,通过他们来调取有利的证据啊。

影视剧、规定和现实的差距是很大的。经验告诉我们,一旦陈司机被关押,律师极可能就没办法把这些证据调取出来了。

陈司机把这些病历资料装进了一个大文件袋里,交给了我们。

我们应该提前收集所有必备的证据——我一直认为,这是一位辩护律师良好的职业习惯。因为你不知道它在什么时候会起到作用。

 

果然,一个月后,公安机关逮捕了陈司机,随后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了他。这一关押,就是半年。

接下来,如果法院判决陈司机承担刑事责任的话,他所在的公共汽车公司将会无偿解雇他。以后,还有哪一家汽车公司会聘用一个有案底的司机呢?而且犯的还是交通肇事罪。这个案件对于陈司机、还有他的家庭的影响之大,可想而知。

 

在我们身边,有许多普通的家庭,他们的日常就像是一辆艰难前行的自行车,某个成员稳定的收入就是维持这辆自行车前行的唯一动力。

人们只担心病魔会悄然而至,殊不知刑责有时候也不可预测。任何一项不幸降临,都可能使得这辆艰难前行的自行车摇摇晃晃,甚至摔倒在地。

我们都是这条路上一起前行的人,并不是每一个摔倒的人都活该,我们没有摔倒,只是因为我们比较幸运。

其实在案件的最后阶段,老人的家属也只能接受陈司机分期赔款的方案。我们不禁反思,这半年审判前的关押,除了给陈司机的家庭增加了压力和痛苦以外,对于事件的解决、对于这个社会,对于所谓的正义的实现,有何作用呢?

但我深知,对于刑事拘留、逮捕这些单方面采取的强制措施的辩护的难度,远远大于罪与非罪的辩护。

 

我和赖律师在看守所见到陈司机的时候,陈司机跟我们说,办案人员问他:你没钱赔偿,怎么有钱请律师?他苦笑,不知道该怎么回答。

这个问题我遇到过好几次了,有时候是当着我的面问当事人,气氛很尴尬。之前我也会解释说,这种案子我们视同于法律援助,没有收取什么律师费用;或者说,他还没定罪呢,怎么不能请律师呢?

现在反而不太在意了,我们跟陈司机笑笑说:“你就说,这是你的权利呗!“

 

                            


案情就这么简单,摆在我们面前的案卷只有薄薄的两卷。

小吴和我们一起看完了这些案卷,然后,我们带着小吴进行了一次讨论。

小吴先汇报案情:“交通事故是在早上六点左右发生,事故的经过和我们之前所了解的是一样的。然后双方一起把老人送去了医院,医生处理了一下老人手上的伤口,做了一些检查。上午九点多,老人的家人感觉没什么大碍,就带老人回家了。

“傍晚六点左右,家里人发现老人好像伤情加重,赶忙送到医院。送到医院的时候,老人已经是半昏迷状态,医生通过脑部CT发现老人颅骨骨折,颅内严重出血,然而家人主动放弃了手术治疗,第三天早晨老人去世了。”

我们询问小吴的辩护方案。小吴肯定地说:

“老人的死亡确实是因为陈司机的行为造成的,但这是一起意外事件呀,不构成犯罪,我们应该继续坚持之前的辩护意见!公安机关、检察官不接受,不代表法官也不接受啊!”

作为刑法学的研究生,小吴的语气中饱含着对法学理论难能可贵的笃信,而且充满了不服气。

 

但是,无数次失败的经历告诉我们,在具体个案中,当刑法理论的适用处于争议状态时,辩方从来就没有处于一个有利的位置。

比如,何谓意外事件中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形呢?

倘若没有从大多数人的公正心理出发来解释的话,也可以认为陈司机被狗追赶不属于“不可克服”的情形,他完全可以停下车来踢开它,陈司机加快车速是有“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可以认定他构成过失犯罪。

又比如,我们熟悉的正当防卫制度,何谓“现实、紧迫的危险”?

这项制度自刑法制定之日起就存在,但是在被“唤醒”之前,有多少辩护律师据理力争,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当时已经身处“现实、紧迫的危险”中,伤人实属被迫自卫,但是成功脱罪的有几个呢?

适用法律理论不是做数学题,答案只有相对性而没有绝对性,只要有解释的空间,就有人能自圆其说。

所以,在现实中,我们不得不经常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当纯粹的释法说理难以被接受的情况下,辩护律师还能怎样发挥作用呢?

 

赖律师开始引导小吴:“你看了法医的尸检报告了吗?”

小吴忍不住耸了一下肩:“我看了结论,照片太血腥了,不敢看。”

“那你认真看了法医报告的文字描述内容吗?”

“看了一下,挺长挺详细的。”

“有什么有价值的发现吗?”

“嗯……不管怎样,法医的结论是明确的,老人是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的。”

 

赖律师拿出法医的报告,在里面划了几句话,提醒小吴看,上面写着:

“……左侧第3-7肋于近锁骨中线处骨折,伴20cmX10cm片状出血……并第5肋近肩胛线处骨折……右侧第6肋骨折,伴周围小片状出血……”

“……(头颅)枕骨粗隆上方见2处横行骨折,相聚3cm,左侧骨折长度为14cm,右侧骨折长度为22cm……”

赖律师问:“当你看到这些伤情描述的时候,你会联想到什么吗?”

小吴想了一会,突然一拍脑袋:“哎呀!难道……”

                            

                                


让我们和小吴一起,回顾一下我们怎么研究这个看起来简单的案件的吧。

早上撞伤,立即就医,上午回家,晚上伤情加重,送医抢救,第三天死亡,法医认定颅脑损伤致死。紧凑的时间线,将事故与死亡之间连成了紧密的因果关系。

法医鉴定报告的结论没有问题,赖律师特别提示小吴注意的报告内容是:老人有六根肋骨骨折,其中有一根还断成了三截,颅骨骨折长度达36厘米。

我们查了一些资料,发现正常人的颅骨约55厘米,老人的颅骨都快裂开两瓣了,看起来伤势很严重啊。

一次事故,导致多处严重受伤,这种伤情也常见。

但是,我们隐隐觉得有哪里不对劲。

 

这种感觉是长期的职业实践所培养出来的,我们很依赖这种感觉,依靠它来确定方向,然后沿着这个方向去求证。

如果你问我,这种感觉的核心是什么,其实就是质疑。我们质疑一切,控方认定的事实,证据,证人……甚至包括我们的当事人自己的判断。

很多人跟我说过,你们律师都有好辩的职业病吧。其实质疑才是我们最大的职业病。所以我经常提醒自己,放下案卷,走出法庭,不要继续成为一个讨厌的人。

这种质疑刺激了我们的神经,充分调动起我们联想的能力,就像一个火车轨道修理工,手持常识和逻辑的铁锤,一路上敲敲打打地寻觅着那一枚松动的螺丝。

 

“如果老人已经断了六个肋骨(其中一根还断成了三截),颅骨裂开了一大半,他的家人和医生会觉得他无大碍,同意带他回家吗?” 这就是我们觉得不对劲的地方。

他有没有可能遭受了第二次的伤害?别忘了,从他第一次离开医院,到第二次紧急送医之间,相隔了近十个小时。

我们似乎看到了一枚松动的螺丝,然后小心地求证着。

 

通常,在这类案件中,在被害人就医时,都会陈述自己的伤情和受伤的经过,这对于了解这个关键的疑问来说,是最直接的证据。我们想知道,老人是怎么跟医生说的呢?

但是,两次接诊的医生和在场的人都证实,老人几乎没有开口说过话。

老人的弟弟在证词中提到,老人已经八十岁,天生有轻度智障,语言能力差。

少了一项最直接的证据,让事实似乎变得复杂了一些。但是,控方也许会认为,就是因为事故造成了老人严重受伤,所以他一直没能开口说话。

 

还有什么别的一些蛛丝马迹,来印证或者排除我们的这种怀疑呢? 

从老人居住的现场照片来看,虽然老人的房间是双层床,但是只有下铺才有被褥,以他的年龄来看,应该睡在下铺的。下铺床的高度看起来就六七十厘米,从床上滚下来也不至于会造成严重伤害。

老人住在一栋楼梯楼的六楼,从医院回家当天是被搀扶着走楼梯上去的。他事后有没有在楼梯摔倒过呢?暂时没什么证据可以证实。

有没有可能在抢救老人的过程中,医生实施了心脏复苏按压,导致多根肋骨断裂呢?虽然我们不了解按压胸部是否能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但还是查证一下比较好。

住院部的医生在证词中说,老人的家人主动放弃了手术治疗,要求不采取任何抢救措施,所以医生没有对老人采取心脏复苏按压措施。而且他们还出示了老人的家人签署的同意书。

 

虽然,我们经常说,定罪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但是,没有实证的怀疑也是徒劳的。

赖律师拿出了陈司机被关押之前交过来的那一袋病历资料,他从里面抽出了两份报告,划了其中的几句话,递给小吴。

第一份是《放射影像学诊断报告》,也就是CT检查报告。如果不是陈司机调取了出来,我们还不知道原来老人早上第一次就医的时候,对他的胸腹部做了CT检查的。

报告中赖律师标记的内容显示:

“……双侧胸廓对称,未见胸腔积液,扫及骨性结构未见明显骨折征……”

第二份也是早上第一次就医的的病历,医生给老人做了体表检查。检查头部时,医生写上:“头颅大小正常,无明显压痛”。

 小吴大声惊呼:“原来老人早上受伤并没有那么严重,六根肋骨也不是陈司机撞断的!”

 是的,那些提前准备的、不知道什么时候有用的东西,有时候就真的有用。而显然,陈司机调取出来给我们的时候,他自己也没有认真看。

 

 回到那个在实践中我们经常要面对的问题吧——如果纯粹的释法说理难以被接受,那么,辩护律师还能怎样发挥作用呢?

答案就是,别忘了去查证被指控的事实。就算当事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律师都得自己查证一遍。有时候,真相就隐藏在一个不为人知的角落

当指控事实的缺陷被赤裸裸地呈现出来的时候,它就会对定罪形成一个有形的障碍,无法被无视,难以被跨越。

 

小吴是一个法学院的优秀学生,法学水平是毋庸置疑的,他为什么没有发现这一个指控事实的漏洞呢?

也许是因为尸检报告照片过于血腥,报告内容详细专业,他还没适应去细细研究它,只关注了最后的结论。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小吴还没有树立质疑的意识。法学院的案例练习和实际办案最大的差别在于,法学院的案例的事实是设定好的,学生们只需考虑如何适用法律,但是真实案件的事实却是充满不确定性的,案卷呈现的不过是控方单方面认定的事实而已。

陈司机的陈述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是一致的,这显然对小吴产生了先入为主的影响,他内心先认可了这个事实,然后脑中直奔如何适用法律去了。

“要想做一位好的刑辩律师,要先做一个好的侦探。”我对小吴说。

 

陈司机对于庭审已经极为消极。对他来说,不能赔偿,就意味着坐牢,这似乎是一个注定的结局,只是不知道还要坐多久。至于做完牢出来之后,工作没了,生活会怎么样,他不敢去想象。

“怨谁呢?怨自己不应该那么怕狗吧,早知如此,情愿停下来被它咬一口啊,毕竟也是一条人命因我而走了。”这件事应该在他的心中回想过无数遍。

他通过我们叮嘱他的妻子,不要跟老人和小孩说他被关押的事。他编了一个理由,说调到外省去工作了,估计要一两年才回来,那个地方很偏僻,手机信号不好。

当我们把研究的结果告诉他的时候,他呆住了。看完我们递给他的CT报告和病历后,他哭着说:“想不到啊……想不到我这么倒霉!”


                                


开庭前一天,陈司机的妻子从老家赶了过来。当看到陈司机戴着手铐、被法警带进法庭的时候,她禁不住眼泪直流。因为没能筹到赔偿款来帮助丈夫,她感到很自责。

她带了三万块现金过来,开完庭后给了老人的家属,这已经是她家里的全部积蓄。

 

陈司机在法庭上向法官表达了他的质疑:

“……现在回想起来,当时确实没看到老人的头有碰到地面……他看起来受伤没那么严重,就是手臂擦破了皮……现在说他的胸部和头伤得这么严重,我也是觉得很奇怪。”

 

公诉人宣读了老人的弟弟的证词。老人的弟弟说他与老人同住,老人回家后没怎么吃午饭,就回房间休息,他在隔壁休息。下午五点钟左右发现老人坐在门口的地板上,神情和状态不对,感觉好像是加重了,于是就把他送到医院。

后来,检察官还发函给做尸检的法医,询问老人头部的伤是否是早上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有没有可能是在家中造成的。

法医回函说老人头部的伤是早上交通事故造成的,不是在家中造成的。但是法医为何能作出这样肯定的判断,回函中却没有作任何的解释和说明。

 

对此,我们专门申请了法医、第一次接诊老人的医生、放射科的医生出庭作证,遗憾的是,法庭没有许可。

我想起有一次去法学院讲课时,有学生问我:“宋老师,当下推行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您认为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是什么?“

我回答说:“充分让证人出庭作证,不要只宣读书面证词。”

我又想起了几百年前的动物审判,那个时候,控辩双方都可以请证人到法庭上来作证,说明动物犯案的经过、被指控的动物的“一贯品行”呢。

 

即便如此,当我们出示老人首次就诊时的CT检查报告、病历这些证据时,检方无法正面作出解释。毫无疑问,它有效阻断了控方构建的因果关系。

当然,最后的辩论中,我们还是没有放弃刑法理论的辩护,坚持认为这本就是一起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意外事件。

 

这个案件原本预定的开庭时间只有一个小时,结果足足持续了半天。我能感觉到,它的复杂程度出乎法官的意料之外,他的表情变得凝重,认真地询问和倾听着。

一般的交通肇事罪的案件,鲜有法官去改变交警部门的认定。尤其是被告人在笔录中有过认罪供述的,直接定罪量刑已是惯例。

但是,这个案子的两大争议都和交警部门的认定没有关系,如果老人在交通事故之后还经历了第二次受伤,那就难以定罪了。如果无法定罪,还得提交给审委会去讨论呢。

 

这次开庭的效果是明显的,因为一个星期后,法官同意对陈司机取保候审了。在看守所被关押了半年的陈司机终于恢复了自由,和家人团聚了。

他跟我们说,他出来之后的那几天,一直在发生交通事故的那条街上逛来逛去,希望能再找到那只小狗和它的主人,但是遗憾的是,那只小狗再也没有出现过。

案件等了好几个月都没有宣判,后来判决书显示,这个案件确实提交到了审委会去讨论。

 

陈司机会判无罪吗?我们既期待,又不敢过于期待。

结果出乎大家的意料,法院把罪名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了,没有判决无罪,但是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也许法院是经过反复权衡的。判决无罪吧,需要对陈司机国家赔偿,因为已经关押了半年了,而且如果判决无罪,陈司机有可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可能面临被害人家属的压力。如果判决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不需要国家赔偿,不影响陈司机的赔偿责任,而且没有案底,不影响陈司机继续在国有的公共汽车公司工作。看起来这是一个折衷的结果。

竭尽全力,最终以平手告终,但对于我们来说,起码改变了一个原本注定的结局。

 

陈司机没有上诉,我理解他的想法。

对于他来说,只要能恢复自由,还能继续工作,就谢天谢地了,至于赔偿款,就慢慢偿还吧,算自己倒霉了。

我接触过很多刑事被告的当事人,如果从来没有被关押过,他们一般都会尽力去争取清白,但是如果被关押之后,他们的要求就会逐渐降低,关得越久,要求就会越低。

中国人对于官非的畏惧自古有之,并不是没有理由的,在一场力量悬殊的博弈中,选择息事忍让,实乃无奈之举,有时也让人倍感唏嘘。

 

                              


小吴曾经问过我们:“宋律师、赖律师,你们觉得这个案件的真相是什么?”

如果老人在交通事故之后,再次受伤,那就说明老人的家属在说谎;如果老人没有再次受伤,那就只能说明第一次的CT检查和医生的体表检查出现了误诊。

到底哪一种才是真相呢?

全世界的刑事案都一样,案情扑朔迷离是常态,再加上有些证人受到立场、利益的影响,罗生门现象层出不穷。但即便如此,查明案件真相依然是法庭的首要任务。

在《交叉询问的艺术》这一本书中,开篇有这样一句话:“交叉询问是探求案件真相的最伟大的制度。”让我深感遗憾的是,法庭没有许可法医、放射科医生、接诊的医生到法庭来接受询问,没有机会向真相更迈进一步。

即便真相没有完全浮现,法庭也得根据现有的证据作出裁定。这个时候,教条式的证据规则就要发挥作用了。而显然,高精密度的医学检测仪器,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相比,前者的可信度和证据效力都会更高。

对于辩护人来说,不管真相如何,披露被无视的事实,指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另一种可能性,就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如果没有反对的声音,谁能看到更全面的事实?谁来帮助这些弱势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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