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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其实可以说出真相

宋福信 陈丹丹    2022年11月18日

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趋利避害是人类本能。尤其在充满矛盾冲突的情境下,人的本能反应会更为凸显。面对审讯,即是矛盾冲突最典型的一种情境。在这种情境下,当事人本能地规避风险,对于把握不准的事实,往往会选择掩饰或隐瞒。即使面对自己的辩护律师,也可能闪烁其词。


我们完全能理解当事人的这种本能选择。但是经验告诉我们,许多时候,说出真相,不仅有利于律师提供更有效的辩护,也更能获得法庭的理解与认可。


有经验的刑辩律师,首先得懂得识别这种不利的境况。然后,我们需要做的,是消除当事人的戒备之心,让其放下心里的包袱,说出那一个被掩饰的、更能让人接受的事实。


通常,只有真相,才能符合常理和逻辑。而诚实,则是另一个看不见的有利情节。

 

一、 你的犹豫是人之常情


他已经从领导岗位上退休多年,当在任时交往过的企业家出事的时候,他就知道自己即将面临什么。


所以,当监察委通过他的亲戚规劝他时,他处理好家里的事,换好衣服,一个人来到了办案的地方。两天后,他自己用笔和纸写下了一系列监察委已掌握和未掌握的所有违法违纪问题。办案同志跟他说,他的认罪态度很好,可以认定为是自首。


但是,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的时候,检察官对于他是否构成自首提出了质疑,专门到看守所提审了他:“你为什么在到案当天没有及时交代问题?而是在两天后才交代呢?”


他知道如果这个问题回答不好,可能会没有了自首,他慌了。他说了好几种说法:“当时投案地点人来人往,根本没法详细交代……”“我的身体也不好,办案同志跟我说先休息一晚再自首也行……”……但是,他的这些解释都没能让检察官接受。由于投案后交代“不及时”,检察官没有认定他的行为属于自首。


他很着急,我们在看守所会见他的时候,他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和跟检察官的说法是一样的。所以,我想,我们的感受,应该跟检察官也差不多。


其实在实践中,真正主动投案的人是很少的,投案后的人也都会经历一个思想的挣扎过程,到底办案部门掌握了多少,而自己应该说多少,难免会有一个犹豫期。而对于主动投案的人,办案部门也都会比较宽容,给他一两天的考虑时间,等他考虑清楚了,再自己交代或者书写出来,也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并不是“办案点人来人往”,也不是“身体不好需要休息”,而是需要一个从彷徨犹豫再到下定决心的过程。多年来对落马官员的辩护,让我们对他们到案的心路历程有了更多的了解,所以我们作出了这样的判断。我们需要说服他的是,如果这是真相,那么说出真相,相比起现在他的那些辩解,会让司法人员更能接受。因为不认同他的这些辩解,是目前检察官不认定自首的主要原因。我们之所以认为这个真相更能让司法人员接受,是因为我们跳出了自己作为辩护人的立场和角色,换位成一个理性但通晓情理的司法人员来审查他的辩解,而只有符合人性和常理的辩解才能被接受。至于“非及时”交代还算不算自首,我们律师当然也会从法律适用方面去帮他辩护。


听完我们的分析后,他感叹说:“虽然我做领导多年,但是真的隔行如隔山啊,你们说得没错,事实确实如你们所说,我也认可你们的分析,其实说出真相后,我反而心里没有负担了,我可以坦然地面对检察官和法庭的讯问了。”


正如我们所判断,当他如实向法庭陈述了他到案后的真实经过后,法官理解和接受了他没有及时交代的理由。他解开心结的同时,认定自首的障碍也一并消除了。

 

二、 你的担忧其实是多余的


当我们把真相还原出来的时候,我们终于明白他为什么当时有苦难言了。他把一块土地和物业租给了一家国企,每年的租金约900万元,按季度交租金,连续几年来一直合作愉快。有一天国企老总落马了,交代了其中有一笔贿赂款来源于他,于是他也进去了。审计部门对这么多年来的租金交付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他在2017年9月份向国企交了一份申请,说这块土地预计要交土地税450万元,应该由承租方来承担。接着,学校以税款的名义给他公司转账450万元。但是审计部门一调查,发现土地税款只需要70万元,难道他是在诈骗国有资产?于是办案人员在审讯的时候质问他。他辩解说:“这450万元实际上是租金,不是税款。”办案人员问:“如果是租金,你为什么要以税款的名义申请呢?”他解释说:“因为,租金太高了,担心审计过不了。”这个辩解理由显然让办案人员无法接受。一核实,2017年的租金已经如期交过了,这450万元不可能是租金,这不是狡辩吗?于是,在单位行贿罪的基础上,他被增加了另一项更严重的指控:诈骗罪。


之前的辩护律师也有同样的疑问。他跟律师解释说:“是国企老总当年为了应付审计,要求我以税款名义申请。”


律师感到奇怪:“为什么之前的租金能够审计通过,这一次不能呢?”他陷入沉默……只说:“你去看,当时的转账回单写的就是租金。”当这个案件转到了我们这里的时候,我们当然意识到这种辩解“此路不通”。要让当事人说出有利于自己的真相,首先律师得找出真相,但是在当事人不肯透露内情的情况下,这恰恰是最困难之处。


我们沿着当事人的辩解去求证。我们发现在付了这450万“税款”的第二年,国企再次给他付了70万的税金,这一次,他把70万元的缴税单给回了国企入账。办案部门认为,这恰好证明这450万元并不是税款,而是被他以税款的名义骗走了。但是,我们的疑问是,如果国企已经付过一次税款了,为何还愿意再付一次呢?如果这么大额的税款重复支付,难道国企都没发现吗?人可以不说实话,但是我们相信支付记录不会说谎。于是我们把他公司那几年的租金支付记录、财务资料都调出来重新计算了一遍。结果,我们发现了一个巧合的情况:2018年上半年的租金没有交纳记录,缺口大约是450万元左右。税金、租金、审计、重复、提前、行贿……这些原本不相关的词在我们脑海中串起了一个事实,而且,只有这个事实才是合乎逻辑的。


“我们看了你公司的财务资料,你公司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资金很紧张,是吗?”他点点头。


“你公司资金这么紧张,不会放任2018年上半年的租金都不收。而国企的审计这么严格,也不会重复缴纳同一笔税款。所以,这450万元其实是2018年上半年的预付租金,是吗?”他惊讶了,又点了点头。“为什么明明是租金,你却以税金的名义来申请呢?因为预付租金不合规,而且金额这么大,会导致国企的审计无法通过。于是你以税款的名义来申请,而国企则以税款的名义支付出去了,这样就能通过当年的审计。我们说的没错吧?” 我们说完,他没有否认。“为什么你可以跟国企如此默契地达成一致呢?为了你的利益,而国企却要承担审计的风险。”“我们发现,在你的行贿案件的材料里,并没有将行贿的意图说得很具体。我们推测,你给老总输送利益,应该包括了预付2018年上半年租金的这一个要求。”惊讶的表情在他脸上停留了很久以后,他说:“真实情况确实如此,你们说出来我也不得不承认了。我惊讶的是,你们是怎么知道的,还了解得这么详细?”“你在支付税金的支票后面写的这一行字,让我们把这些情况串起来了。”我们把支票递给他看,上面用手写着一行小字:“租金和税金合并计算,多退少补”。“多退少补后,你就用这笔税款抵掉了2018年上半年的租金,这样就平了账。这样的计划很完美,既让你获得了利益,同时又通过了审计。——这就是你迟迟不肯透露的真相吗?”我们问。“是啊,向老总输送利益,如果又合谋挪用国有资产,不是罪加一等吗?”他无奈地说。我们忍不住长叹一声,因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已经在单位行贿罪里评价了,即使说出真相,也不会导致他罪加一等。但是因为他的错误认识,本能地隐瞒了真相,导致之前的律师无法了解到他莫名的担忧,也就无法给他一个正确的法律指引了。结果,不合逻辑的辩解,反而导致他“罪加一等”。


只有通过细节与逻辑,才能让我们发现真相,只有通过真相,才能打开当事人的心扉。当这个沟通的死结打开之后,他终于恍然大悟。


正如我们所推测,如果只有一个事实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所有客观证据,那一个事实就一定是真相。也只有揭露真相,才能帮助他从错误的指控中解救出来。

 

三、 你的隐瞒只会对你不利


他每次给客户介绍那些名牌手表的时候,总是带着一点点洋洋得意:“你看,超A货,一模一样,我们用的也是瑞士机芯,但是只需要几百块钱,我们很重视质量的。”


两个自称是朋友介绍的客户,在验完所有品牌的手表后,掏出了印有国徽的工作证。他和他的那一箱名牌手表一起被人赃并获了。


决定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结果的,是两份鉴定,一份是品牌商的真假鉴定,另一份是物价部门的价格鉴定。


物价部门对于假货的价格鉴定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如果有证据证明假货价格的,按照假货价格来计算,如果没有证据的,就按照真货价格来计算。所以,同样是卖假手表、假皮包、假化妆品……但是有人按照假货价来计算,有人按照真货价来计算,价格越高,判得越重,结果相差很大。


他跟办案人员反复解释:“真的,我一个手表只卖几百块钱,客人都知道是假的,不可能给我几万块一个。”


办案人员说:“你有什么证据吗?”他反复考虑了很久,叹了一口气,摇了摇头。于是,他的那一箱假手表被物价部门按照奢侈品的价格鉴定为几千万元,他一审被判了四年半。


我们在二审的时候去会见了他。“如果还是没有证据证明你的真实售价,二审可能会被维持。”我们说。“但是,你不可能找不到证据的,”我们说,“比如报价单、交易记录、转账记录……都可以,你想一想。”他考虑了一下,还是叹口气,摇摇头。我们笑着问他:“你是不是担心提供的证据越多,交易数额就变得越大,后果会更严重?”我们之所以这么轻松熟练地问他,是因为这种情况我们遇到很多次了。这一次我们又猜对了,他说确实是的。“你家里应该还能找到一部旧手机,里面有你和客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里面有交易的价格和数量、收款记录,但是你不敢说出来,是吗?”我们试探着询问他。他没有马上确认。“因为你的手表都是卖给散客的,要把这些记录追加起诉,公安机关就要把这些外地的散客找来作证,还要把手表收回来鉴定真伪,取证难度非常大,在已经现场扣到假货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再去追究这些了。而且就算追究,以几百块一块手表的金额,加起来也远远小于现在几千万的数额,你权衡一下?”我们继续说。一番开导,他终于想明白了,说:“你们打消了我的顾虑,没错,在我家的抽屉里有一部旧手机,你找我老婆拿一下。”我们在这部被隐藏的旧手机里,打开微信记录,找到了每一款手表的报价和付款记录,然后通过司法鉴定所将这部分的微信记录提取了出来,交到了法庭上。然后根据这些真实的售价,我们计算出了这箱假手表的价格,只有十几万。二审法庭采纳了这些证据和我们计算的价格,最后改判了他一年半。


很多决定都是反复权衡的结果,在不确定说出来是好还是坏的情况下,选择沉默和隐瞒是一种谨慎的本能。当他们主动向律师坦诚的情况下,律师可以给他一个正确的指引,让他做出正确的判断。但是当他对所有人都隐瞒的时候,律师就需要“未卜先知”了——他后来也好奇问过我们,怎么知道他家里有一部用来卖手表的旧手机的。我们没有超能力,这些判断来源于刑辩律师对某些“特定行业”的了解,了解这个行业的人、他们通常的做法和想法。

 

四、你的谎言会导致不利的推定


那天晚上,八岁的儿子陪他在书店过夜。睡到半夜一点,儿子却想要回家,他开车送儿子到岳父家。到楼下时,他看到路边角落里有一个空的停车位,那里灯光昏暗。他开进去停车位,但是又退了出来。他没有再停车,原路把儿子送回了书店里。十五分钟后,他回到那个停车位附近,停车位里躺着一个醉汉,身上留下了两道车轮碾过的痕迹。他打了120,但是醉汉抢救无效死亡。警察问他:你知不知道车下趟着一个人?检察官和法官也都问他:你倒车之前知不知道车下有人呢?他都回答不知道。在没有沉默权的状况下,嫌疑人一旦踏出了错误的第一步,就只能在错误的方向上越走越远。因为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那你为什么会回来呢?”他说:“……毕竟也是一条人命啊……”谎言已经不攻自破。他被指控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我能理解他案发后面对审讯时内心的恐惧。谁都知道,如果已经知道车下有个人,还倒车,还逃离现场,那意味著怎么样的严重后果。说不知道,基本就是一种本能。二审辩护之难,难在纠偏。而纠偏绝非只是换个说法那么简单。除非有一个自圆其说的新解释,或者指出一个被忽视的事实,否则,结果只会是维持原判。但是,要让他卸下心中防线,说服他放弃这个看起来“最安全”的辩解,谈何容易?有时候,说服当事人比说服法官还难。“我们相信你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那种冷血的人,为了逃离现场,完全无视车下的生命,否则你不会回来抢救他。”我们说。也许是心中痛点被戳中,他眼泪瞬间流了下来。“但是,你知道吗?谎言最大的弊端不仅仅是没被接受,而是会让识破谎言的人认为,说谎的人在隐瞒着另一个不可告人的秘密。而这个秘密,最容易让法官推定的,就是控方所指控的事实。”我们继续说。“所以,如果你还继续坚持你一直不知道车辗到了人,那么二审的结果应该不会有任何改变。”我们很肯定地说。他痛苦地长叹了一口气:“我还能怎么说呢?难道承认早已知道车下有人吗?”


我们相信,任何人像他那样,经历那一场忽如其来的深夜梦魇,都会六神无主,以至于回忆不起过程中的部分细节。我们反复看了几遍事故发生前后的监控视频。虽然灯光昏暗,但是有一个细节却仿佛让我们看到了一束光。他从停车位退出来之后,他的车辆没有马上离开,而是在停车位旁边足足停了两分钟,然后再离开。毫无疑问,这两分钟足以让他发现地上躺着一个人,并且确认,刚刚自己的车辗到了这个人。但是,也毫无疑问,他绝非是如检察机关所认定,倒车之前就已经知道了车底下有人,倒车是为了逃离现场。如果是这样,他会马上逃离,而不是在现场停留两分钟。所以,应该就是在这两分钟里,他才确认自己刚刚辗到人了。我们可以想象,他惊慌失措地看着旁边一动不动的醉汉的情景。但是不知道基于什么原因,他没有下车查看,而是开车离开了。


“是的,没有错,我就是在那一刻,才发现车底下原来是个人。我感到很恐惧,三更半夜,我首先想到的是安全问题,我曾经因为开车被碰瓷而被一群流氓勒索过,我不敢下车,我决定先把我的小孩送回去。然后,我才跑回来查看个究竟。”听完我们的分析,他终于说出了这个隐藏在心底里的秘密,我们长吁了一口气。倒车出来后,才发现车辗到了一个人,和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不顾车下有人径行倒车逃离,这完全是天差地别的刑罚后果。而且,考虑到孩子的安全问题,先离开了现场,即便处以刑罚,也可以酌情从轻。但我们的当事人分不清楚这其中细微的差别,盲目地选择了一概否认的不实辩解,导致法官采纳了最不利于他的指控。我们很庆幸注意到了这个被人忽视的情节,并且据此得出了有利于他的推定。只有这样,才能说服他自愿道出真相。


“他知不知道车底下有个人?”——经常,我们的辩护,是在寻找一个在人的内心深处里的答案。如果只懂法律,而不了解人性的规律,那么对于这类问题的辩护无疑如隔靴挠痒。唯有符合逻辑和人性规律的辩解理由,才能说服中立的裁判者,这就是我们在最后一关中扭转不利结果所遵循的方法。

 

五、 


人性并不完美。身处“庙堂之高”的法律人,常常急于斥责说谎之人。殊不知,刑事程序中的当事人,如同首次进入复杂迷宫的无助小孩。而有些“不谙世事”的律师,更是在当事人的错误的引导下,越走越偏。也许只有在沉默权落实的时候,我们才不需要面对如此难堪的场景。


在现有的规则下,保持一颗包容之心,用洞察世事的双眼,挖掘出事实真相,同时找到最能保护当事人的理由,这才是最好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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