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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常见手法剖析

赖建东    2024年09月24日

目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案件时有案发,且呈现高发态势:如瑞幸咖啡虚增收入22.46亿元、康得新虚增利润115亿元、广州浪奇虚增营业收入129亿元、康美药业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和收入275亿元,恒大地产2019年和2020年累计虚增收入5641亿元等一系列重大案件。这一系列财务造假案,对当前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财务造假的手法,不仅影响案件事实查明,也影响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可以造假的内容、方式、方法非常多,几乎涉及每一个会计科目,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在建工程、销售业务、收入、利润、专项储备计提、业务坏账准备、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摊销等。具体到个案中,不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方式既有特殊性,也有共性,但往往与其业务模式、主营业务密切相关。

我们近年来代理了多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法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总体而言,部分财务造假手法简单粗暴,部分则技术含量更高操作过程更复杂。技术含量越高、操作越复杂,往往意味着财务造假的成本越高,一旦资金链断裂,多米诺骨牌效应更迅猛。现对这些手法做简单的总结,抛砖引玉。

一、虚增货币资金

公司组织财务人员直接制造虚假的财务数据,虚增业绩,此手法相对简单粗暴,暴露的风险比较高。这种模式很容易被发现“存贷双高”的问题。银行贷款利率往往高于存款利率,如果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显示账户上有大量存款不用,却同时存在高额融资成本的大量贷款融资,存贷双高的不合理现象容易成为财务造假“暴雷”的导火索。

例如,在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9亿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亿元,《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亿元。

又如,在柏某公司财务造假案中,其通过伪造入账单、资金进出不入账等方式,虚假记载银行存款,其中2012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74,177,440.20元,2013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105,269,056.89元,2014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228,713,271.09元,2015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261,975,314.92元,2016年9月30日虚假记载银行存款434,150,138.57元,2018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737,975,363.28元,2019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1,097,554,969.81元。

再如,在宜华生活财务造假案中,其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在剔除未达账项因素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账户资金2,439,835,376.26元,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账户资金1,598,098,123.26元,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账户资金2,606,776,694.49元,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虚增银行账户资金2,014,638,295.61元。

这些就是通过修改数据的方式进行的财务造假,技术含量相对比较低。这种方式主要需应对会计师向银行的询证核查。造假过程中,公司财务系统上需要有完整的数据配套,包括安排财务部门各个模块财务人员制造数据,后再将造假信息录入财务系统,根据系统生成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人员审查复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等数据,再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要求重新分类,生成总账报表。至于如何通过会计师向银行的询证,则是另外的话题。

二、虚增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条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第四条规定:“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存货的确认方式不同,虚增存货的方式方法也不同。生产型企业虚增存货则往往需要配套虚假的电费、人工费等生产过程,以及虚构入库、出库材料等。贸易型企业则往往通过虚构采购成本的方式来虚增存货。

例如,在金正大财务造假案中,为解决大额预付账款余额和虚假暂估存货余额,消化存货盘亏问题,金正大通过领用虚假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和实际已盘亏的存货、虚构电费和人工费等方式虚构生产过程,虚增产成品254,412.84万元,并通过虚假出库过程,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同时,金正大还将虚假采购并暂估入库的65,302.33万元货物也计入发出商品科目,最终形成发出商品319,715.17万元,形成虚增存货319,715.17万元。

又如,在广州浪奇财务造假案中,广州浪奇以将部分虚增的预付账款调整为存货的方式虚增存货,《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金额为956,423,831.44元,《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金额为1,082,231,342.91元。

再如,在紫鑫药业财务造假案中,紫鑫药业从2014年至2021年虚增在地林下参的采购成本,并以采购成本结转存货金额的方式虚增存货,合计虚增人参存货约60亿元。具体造假手法为,紫鑫药业向供应商购买在地林下参,但实际并未向出售方支付采购款,资金实际流转至郭春生控制的公司或个人银行卡中,虚增了采购成本,并将之转为虚增的存货金额。

再如,在豫金刚石财务造假案中,豫金刚石虚构采购交易,存在未开具发票、对外支付的采购款回流并形成闭环、未实际办理验收程序、交易对价不具有合理性及公允性等异常特征,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豫金刚石在交易中采购的商品不满足存货确认条件。通过虚假采购交易,豫金刚石2019年度虚增存货628,133,252.58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虚增存货,也可能通过存货减值不充分等方式进行。

例如,在金一文化财务造假案中,2020年及2021年存货减值不充分,导致公司2020年虚增存货6.10亿元。

又如,在格力地产财务造假案中,在2018年至2021年存货减值测试中,格力地产高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累计少提存货减值导致多计净利润62,638.70万元。

三、虚增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实践中,企业固定资产可能是外购取得、自行建造取得,还可能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企业通过虚假手段,达到确认资产的条件,虚增固定资产。

例如,在东方网力财务造假案中,东方网力的子公司苏州网力向4家供应商采购服务器、配套软件等资产,部分资产未实际交付给苏州网力,苏州网力采购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与采购合同实际执行的金额不符,2019年、2020年分别虚增固定资产11,473.96万元、9,435.22万元。

又如,在豫金刚石财务造假案中,豫金刚石虚构与河南润矽公司之间的设备改造业务,豫金刚石未实际付出采购对价、交易背景及过程明显不符合商业逻辑、未实际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程序等异常特征,不具备商业实质和真实性,豫金刚石在上述交易中取得的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通过虚假采购交易,豫金刚石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固定资产406,450,000元。

四、虚增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常规项目,但是,由于在建工程存在投资支出大、项目周期长、工程流程复杂、信息不透明、不易核查等特点,容易成为财务造假的高发地。虚增在建工程的手法也比较多,既包括通过虚假的合同、虚假付款等方式虚构在建工程的数量,也包括将在建工程转结固定资产之后,在建工程并未相应扣减等。

例如,在利源精制案中,2015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通过虚增在建工程工程量的方式,虚增在建工程,同时,在2015年至2017年向施工方虚假支付工程款。沈阳利源的上述行为,导致利源精制虚增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期末在建工程累计6,284,324,663.58元。

又如,在华意隆财务造假案中,2015年11月、12月,华意隆以支付合同工程款名义向联华绿建公司等公司转出资金,但华意隆转出的上述资金实际与工程建设无关,华意隆由此虚增2015年在建工程8,941.76万元,虚增2016年在建工程200万元。

再如,在豫金刚石财务造假案中,2018年,豫金刚石在将压机结转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未将已结转固定资产的金额从在建工程中扣减,导致豫金刚石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在建工程155,517,241.38元。

五、业务自循环

业务自循环是一种虚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理论,制造虚假业绩的财务造假方式。即上市公司控制了业务的上下游交易,甚至直接控制了上下游公司,在没有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的情况下,制作了非常完整的销售合同、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资金流水等,形成了业务外观,制造业绩假象。这种手段相对隐蔽,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也需要耗费较大的资金成本,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

这种业务自循环手法,也俗称“走账”,就是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将公司的体外资金通过上游供应商绕一圈之后转账给相应的合同签订方,由合同签订方将钱再转入公司,从而制造资金流,试图证明交易是真实的,造成一种完成业务合同的假象。

业务自循环通过虚假销售交易使资金流转构成闭环,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并未使经济利益流入上市公司,让这些交易表面上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制造虚假的“业绩繁荣”。

例如,在江苏舜天财务造假案中,江苏舜天参与的专网通信业务中曾出现上下游企业均由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况,而这些无商业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为了虚增业绩,江苏舜天在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共计虚增营业收入103.33亿元,虚增营业成本93.99亿元,虚增利润总额9.34亿元。

又如,在蓝山科技财务造假案中,蓝山科技通过未如实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外部客户、供应商等虚构无实际生产、无实物流转的采购销售循环业务,在采购、生产、销售、库管、物流运输、财务记账等各个环节实施全链条造假。

再如,在某存储公司财务造假案中,2019年年度报告中,XX存储公司通过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0,871,411.88元;2020年年度报告中,XX存储公司通过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327,797,330.95元。

业务自循环比较隐蔽,表面材料比较真实,因而备受“青睐”。但实现业务自循环虚增收入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其一,有足够的控制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下游企业足够的控制力,才能确保自循环的资金安全。部分案件中,上下游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同一控制关系;部分案件中,财务造假各环节企业存在正常贸易关系,但在正常贸易之外,相互配合协助上市公司实现财务造假;部分案件中,上市公司直接派员到上下游企业或者掌控上下游企业的网银、公章等,方便制作自循环的全套材料。

例如,在锦州港财务造假案中,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七家公司开展大宗贸易业务。具体手法为:锦州港利用子公司锦国投统一管理锦州港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公章使用、合同签订、银行账户转账,配合锦州港开展贸易业务......锦州港与七家供应商开展的贸易业务均无商业实质,并没有货物交易,只有资金流转。4年时间,合计虚增了超86亿元的营业收入。

其二,有足够循环资金。业务自循环的资金来源往往有两种方式:一种为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者借贷来的资金,通过质押等方式套现,用于上市公司的业务自循环支出。另一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融资而来的资金,投入上市公司,为上市公司制造业务自循环。

其三,能够背负高额资金成本。业务自循环的资金成本比较高,既有融资成本,也有支付给相关公司开发票的税费及一定的管理费用,“走账”的资金有时候为了防止被审查发现会多绕几圈,此时资金损耗会更大。

例如,在某公司财务造假案中,该公司伪造销售合同,上市公司用自己或外借的资金通过其他公司向交易相对方公司转账,由这些公司将资金作为向上市公司购买产品、设备的货款转给上市公司。其实这些资金都是上市公司提供的,向上市公司采购相关产品、设备的相关公司没有出具任何的资金。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支付给相关公司开发票的税费及一定的管理费用等。这种模式下,大部分资金来自于外部融资,上市公司还需要支付融资成本,财务造假的成本比较高。

六、提前确认收入

审计中确认收入的方法主要有销售确认法(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生产确认法、收款确认法、权责发生法、完工百分比法等,提前确认收入一般是指将不符合当前审计年度内的收入确认为当前审计年度内的收入。

例如,恒大地产财务造假案。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财务造假,2019年虚增收入2,139.89亿元,虚增利润407.22亿元,2020年虚增收入3,501.57亿元,虚增利润512.89亿元。

又如,广誉远财务造假案,广誉远2016年至2021年年报“买断式销售”模式披露不真实,在子公司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存在“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情况下,向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实施压货,滥用“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提前确认销售收入,连续八年财务造假金额逾10亿。

提前确认收入的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公司及审计人员“负罪感”,还会出现审计人员和公司配合完成提前确认收入材料的情况。双方都会抱有这迟早都是公司的收入、只是提前确认而已,与典型的财务造假有本质不同的心态。

例如,在某公司财务造假一案中,2020年12月份确认的一笔上市公司的销售业务(金额大概为2000多万元),货物的实际到货时间是在2021年元旦后。但在审计过程中,因为当年度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比下降较大,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将这笔收入确认到2020年12月31日。双方协商后,实际控制人安排员工与交易对方重新出具验收报告,时间调整为2020年12月份,将2021年度的收入提前确认到2020年度。

在部分案件中,上市公司将不符合确认收入条件的收入提前确认后,在符合确认条件时又再次确认收入,导致虚增营业收入。

例如,在新野纺织财务造假案中,2020年至2022年,新野纺织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提前对部分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再次确认收入,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并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

七、虚构研发费用

部分科技企业为了达到研发投入指标或者扣减营业成本等目的,对研发费用支出进行虚构。如虚列研发人员、虚假归集研发人员薪酬、将与研发无关的劳务费用等支出虚构为研发费用、虚构研发设备采购支出等。

例如,在蓝山科技财务造假案中,2017年至2019年,经查,蓝山科技存在自身不具备实际研发能力、项目研发人员及验收专家未实际参与研发和验收工作、研发成果未与生产对接、伪造现场应对中介机构走访、编造研发资料应对全国股转公司审查问询等情况,虚构研支出共计44,237.03万元。

又如,在凯乐科技财务造假案中,2018年凯乐科技虚增研发费用3.37亿元,2019年虚增研发费用3.93亿元,2020年虚增研发费用2.07亿元。

(八)虚增或虚减营业成本

为了避免连续亏损,隐瞒亏损事实,上市公司也可能会为隐瞒成本而进行财务造假。具体表现为根据财务报表的需要,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成本。

例如,在獐子岛财务造假案中,“獐子岛公司在2014年、2015年已连续两年亏损的情况下,客观上利用海底库存及采捕情况难发现、难调查、难核实的特点,不以实际采捕海域为依据进行成本结转,导致财务报告严重失真,2016年通过少记录成本、营业外支出的方法将利润由亏损披露为盈利。”“以虾夷扇贝捕捞船只的北斗导航定位信息为基础,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测算,獐子岛公司2016年度账面结转捕捞面积较实际捕捞面积少13.93万亩,由此,獐子岛公司2016年度虚减营业成本6,002.99万元。”

九、小结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目前的打击呈高压态势,多次重审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财务造假行为,坚决破除财务造假“生态圈”。虽然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手法不断翻新,越来越复杂,但纸终究包不住火。而且,当前的财务造假执法针对的大部分是上市公司历史延续至今的造假行为,财务造假一旦开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很难回头。

      从刑事律师的角度,熟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常见方式方法,可以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意见,更好地协助他们妥善处理财务造假引发的一系列调查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追偿等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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