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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吸案件的数字辩护

陈丹丹    2025年02月06日

目前,非吸案件的辩护普遍陷入一类困境。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标准过于宽泛,无罪辩护极少能取得成功,只要不被拔高为集资诈骗,多数辩护人都会选择认罪。

而认罪通常意味着在量刑上要任人宰割。吸储金额是定罪量刑的黄金标准,而指控数额的依据就是公安委托出具的审计报告。许多辩护律师出于“隔行如隔山”的本能畏惧,常常对审计报告望而却步——不是灰心丧气地弃械投降,就是大而化之地全盘否定,无法作出有效的辩护。

但这种畏惧是不必要的。所有专业报告都是写给非专业的读者看的,看起来再复杂的审计报告,只要找对思路,就能读懂其中的审计逻辑和运算过程。我们长年做经济犯罪辩护的律师,如果有一半时间是在钻研法律疑难,另一半时间就是在跟数字“较真”。

非吸案件并非无路可走,有效的数字辩护能为当事人扭转命运。我在代理广州一家本土企业的非吸案件中,作为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不仅成功推动重新审计,更通过对三份审计报告的层层质证,全盘推翻了7.6亿的审计结果,成功将犯罪数额降至1.9亿,令全案被告人得以轻判。


1.背景:愈陷愈深的融资泥潭


诚安集团专门从事工、农、能源领域的投资并购。2017年,由于投资项目出现资金缺口,集团决定通过设立财富公司、发行理财产品来融资。从P2P到金交所,从网上商城到新能源汽车……集团先后发行了多款时兴的理财产品。

由于公司有知名度、预期收益高、增信措施足,本息一直按时兑付,头两年融资规模不断上涨,续投、复购者不在少数,流动资金得以顺利盘活。

但最风光的时刻,也是最容易松懈的时候。起先一切都是依法依规进行的,但后来可能是受到逐利本能的驱使,集团贸然采用了部分虚假的底层资产;紧接着在监管中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原本私募的产品实际被营业部公开发行。

再后来到了第三年,数个投资项目陆续受挫,资金链再次周转不灵,但此时融资的盘子已经做得很大,每个月都要面临巨额的兑付压力。集团从起先还能勉力维持,到要向投资者承诺延期兑付,再后来频繁接到投诉威胁,这一场融资盛宴也就终于接近崩溃边缘。

某一天,公安人员来到集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由,将公司从上到下的人员全部带走……


2.第一份审计报告:否定式质证,要釜底抽薪


诚安集团位于甲区,理财产品在广州同时面向多区销售。甲区公安收到本区投资者报案后,先行对集团和本区营业部人员立了案。

为得出诚安集团的非吸数额,公安机关委托A事务所对集团在全市各区的集资数据进行了审计。

甲区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一是甲区报案人提供的报案材料,二是集团和营业部搜查出来的合同材料,还有就是调取的银行流水。

对于报案人的部分,会计师根据流水和报案材料统计出了两组投付数据。
但报案人只有区区十几人,全案的数额又该如何统计呢?A事务所想到了一个直截了当的方法:

(1)先锁定诚安集团所有涉案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的账户;
(2)再从该等账户的银行流水中,筛选出所有与自然人的交易往来。
——经筛选,诚安集团的关联账户共有15个,该等账户曾与1150人发生过1万元以上的交易往来,总共进账7.6亿、出账6亿,收支差额1.6亿。

于是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经审计共有1150名投资人,投入共计7.6亿元资金,投付差额1.6亿。

底层逻辑,往往是阿喀琉斯之踵


直接筛选跟自然人的交易数据来认定非吸金额,固然是方便快捷,但这要同时满足四项前提:
(1)诚安集团旗下的所有业务都是非吸;
(2)集团与个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借贷、租赁等合法资金往来;
(3)该等关联账户(尤其是个人账户)均为诚安集团专用;
(4)收取款项的个人账户没有再与其它关联账户发生资金往来。

底层逻辑就是一份审计报告的地基,如果我们能够找到其中的硬伤,证明它不能成立,就能将所有的数据、结论都连根拔起。


虚设前提?事实是最好的试金石



在详细看完一百多卷案卷、再跟当事人沟通核实后,我以明确的证据向法庭阐明,这四大前提中没有任何一项可以成立。


第一,诚安集团一直以来都以实业投资为主营业务,集团关联账户的往来资金大部分都是营业收支,不是集资款。此外,本案有部分理财产品并没有对外公开发行,即便也是集资款,却不应计入非吸的犯罪数额;


第二,集团、实控人和高管与许多自然人存在大额的民间借贷往来,与涉案的理财产品无关,却也被计为集资款;


第三,涉案的营业部并非隶属于诚安集团,只是代理销售,且同时代销其他公司的产品。因此,营业部人员的账户同时收取不同公司的集资款项,有大量资金与诚安集团无关,却被计为本案的集资款。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公安机关筛选出的“关联公司”中,有几家公司与集团毫无关联,后来被证明正是营业部代理的其他公司;


第四,营业部人员不仅是代收款人,同时也是投资人,他们先用自己的账户收取客户的投资款,再汇入诚安集团的公账。但审计报告直接以所有关联账户的进账累加,导致以“投资者—业务员—公司”路径入账的资金被重复计算。


主动测算,推动重新审计


讲求客观严谨的审计,最忌讳的就是虚设前提。既然这四项前提都不可能成立,这一审计方法就必然是错误的。不区分事由、不核对相关书证,直接将所有对私交易都纳入统计,得出的结果与客观事实远相违背,数据再亮眼也没有法律意义。

那多少才是合理的数据呢?下一次的审计结果也未必就能尽如人意,与其静观其变,不如先向法庭提出自己的主张。

于是我在对审计报告质证之余,也对全案的投资材料进行了梳理统计。我筛选出多项相互印证的书证和言词证据,证明全案投资者只有不足200人,总认购金额不足2亿,为法庭进一步审查事实提供明确的依据。

合议庭充分听取了上述意见,庭后不久便开始启动重新审计。


3.第二份审计报告:精细化质证,讲求规则和依据


甲区立案没多久,乙区公安也接到本区报案。乙区公安对本区营业部立案后,也委托B事务所,单独针对乙区的集资数据开展审计。

第一次庭审过后,乙区的这份审计报告也被列入了本案的补充证据。


一个问题:如何对待关联案件的证据?


这份审计报告既不是本案公诉机关起诉的依据,也不是本案侦查机关委托出具的,我们应当怎样对待这份证据呢?

有一种声音是从程序上直接否定掉它的可采性,但这其实并不可行。关联案件的证据只要在本案中经过充分的举证质证,证据资格并没有问题。我们辩护人需要思考的,反而是这份报告的内容对我们是利还是弊?

如果审计数据也是错误的,甚至将引发更不利的后果,我们就要从实质上否决它;但如果它能够提供正确的结论或解决思路,我们就要考虑如何纳为己用。有时候他山之石,也可攻玉。


开放式的审计报告,不可大意


乙区有108名投资者,为了全面统计他们的投资情况,B所的会计师对每一个人都分别统计了四个方面的数据:
(1)报案人自诉的本金、回报和损失;
(2)投资合同的金额;
(3)收款确认书的金额;
(4)银行流水反映的投入、返还和差额。

这份报告是比较公允的。
第一,它明确了各项理财产品的唯一收款账户,只以该账户的进出金额来统计转账数据,如此则不存在第一份报告错误计入无关账户,以及重复计算代收款项的问题。
第二,它作出了全面细致的数据统计,分别加计出每类数据项下108人的总和金额,并未擅自作出取舍与判断。

但开放式的审计结论也有弊端,因为它的影响将会是不确定的。法庭可能直接采纳投资者自报的金额,也可能就高采用银行流水的金额。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完全受限于法庭的自由裁量。


刑诉证据规则,通用于审计报告的质证


律师该怎样帮助法庭作出正确的抉择?答案在于借助明确的规则,提出精细化的意见。

我在详细审阅乙区108人的四组数据后,发现其中有大量数据存在不能匹配的问题。

首先,根据刑事案件的证据采信规则,孤证不能定案。一方面,投资者存在错报、多报投资金额的可能,不能仅以其报案金额认定;另一方面,许多投资者与集团高管之间还有私人借贷等不涉案的往来,因此也不能仅以银行转账金额为准认定。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比对四项金额后,采信其中能够相互印证的数据。


于是,我根据庭前分类统计的数据,提出对108名投资者的投资数据分为四类处理:(1)报案本金有书证印证,但银行转账金额大于报案本金,且差额部分没有证据证明属于非吸投资款的,按照报案本金的数额来认定;(2)报案本金与转账金额不相匹配,而且均高于合同或收款确认书的金额,应当以书证金额来认定;(3)报案本金与转账金额不相匹配,而且没有任何书证能够证明转账性质和投资关系,应当不予认定;(4)四项数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直接认定。


如此,才能得出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证据确实、充分的投资金额。这一辩护观点的提出,当庭有力撼动了合议庭。


4.第三份审计报告:肯定式质证,为法庭提供确据


距离第一次庭审过去一年后,我终于等来了第三份审计报告和再次开庭的通知。

第三份审计报告虽然还是A事务所出具的,但显然修正了第一份报告的不少谬误。我不无兴奋地向审判长致谢,可电话里法官的反应颇为冷静,说这只是一份补充鉴定,原来的审计报告依然有效。

看来问题依然存在。的确,在字面上公安机关的委托事项是对犯罪金额进行补充鉴定,而非重新鉴定。但咬文嚼字没有意义,还是得看看报告的实质性内容。


找出问题的实质,才能解决问题


首先,第三份报告明确纠正了第一份报告的诸多谬误。比如,采纳了我在第一次庭审提出的意见,刨除了不涉案的收款账户,重新统计了甲区原有和新增报案人的投资数据。

但这只占全案金额的一小部分,只能推翻第一份报告的部分结论,并没有解决定案的根本需要。

任何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都需要有明确的集资、返还和损失数额。本案具有明确的犯罪事实,被判决定罪是无可逃脱的,法庭无论如何都需要一个数据。

第一份报告虽然盲目以关联账户与所有自然人的往来作为统计依据,底层逻辑发生根本错误,但它毕竟审计出了全案的数额,为公诉人提供了指控的依据。第三份报告固然没有沿袭错误的方法,但也没有找到新的方法重新审计全案金额,仅更正了小部分数据。

如果缺乏新的依据,法官会不会又回到原来的7.6亿?

深入审查,提供周延的解决方案


任何一位法官都不想要采纳错误的数据,背负错判的记录。辩护律师如果想要赢取理想的判决,就要做到设身处地地思考,如何为法庭提供更准确的论证意见,和更周延的解决方案。

缺失了全案的数据,第三份报告当然不足以取代第一份报告。但全案的数据包含哪些部分?第三份报告缺失的又是什么?我们现在已经有了三份报告,三份报告的统计数据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是包含、平行还是交错?我们能否将后两份报告合并使用,再去重补漏,来实现对第一份报告的完全替代? 我迫不及待,立即着手验证我的猜想。

内驱力果然是顶级的马达。法庭虽然只给出了一周的时间阅卷,但我对三份审计报告的附表和电子数据全部进行了详细的比对,又逐一完成了所有投资者的筛选与排除。

我欣喜地发现:第一份报告中乙区和其他区原有的投资者,已经全部被第二份报告纳入审计;而甲区原有和新增的投资人,以及乙区新增的投资人,也已经被第三份报告纳入统计。并且,所有统计金额已经包含诚安集团涉及金交所和不涉及金交所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无需像第一份报告采用多个口径统计,以至于部分口径因无法对应到被害人而证据不足,或者多个口径之间发生重复计算的问题。因此,综合第二和第三份审计报告,就能够完全覆盖第一份报告的内容,达到全面、正确审计涉案金额的目的。

这一质证意见显然向法庭提供了正确判决的充足依据和信心,当即引起了合议庭的深入思考。审判长不讳言这是一场非常有力的辩护,就连第一被告人也在自我辩护时对我当庭致谢,感谢我拯救了所有人。

判决结果出来得很快——法庭采纳了我的大多数意见,将犯罪数额从7.6亿直接核减到1.9亿,并对全案被告人在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以下予以轻判,降幅从15%到45%不等。听到判决的那一刻,全部人都激动不已。

犯罪数额就是非吸案件的生命线,每组可能核减的数据都是辩护律师必须争夺的据点。要做好辩护,律师既要有跟数字“较真”的勇气,更要找对“较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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