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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要警惕重刑主义?

周泳秀    2025年02月06日

1.罪犯人数10年增长42%


前阵子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是一个大型国企的高管,因涉嫌受贿而锒铛入狱。她感慨地说,来到看守所之后,她才真正看到了社会的不同阶层,每个关在里面的人都有不同的遭遇。以前从未想过会是犯罪,现在却看到许许多多被指控为犯罪的,有刚入职三天就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抓的底层员工,有出借银行卡给亲友被定“帮信罪”的无知大学生,还有早早辍学在KTV卖“开心水”赚点小费的未成年女孩。她觉得很疑惑,这些人都不是坏人,也没有犯什么十恶不赦的罪,却被一直关押在看守所,甚至一关就是一两年。这一次经历,让她对社会、对法律有了翻天覆地的认识。

刑事处罚太多了,处罚太重了,这不仅是当事人的感受,也是社会上一些学者、法律人的心声。这里指的不仅是刑罚的轻重,还包括了被判处刑罚的人数。近十年来我国受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数量不断攀升,从《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所披露的数据来看,刑事案件中被刑事处罚的人数从2014年的1164531人增至2023年的1655065人,增长42.12%。其中,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人数从2014年的980056人增至2023年的1431315人,增长率为46.07%;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人数从2014年的111658人增至2023年的134142人,增长率为20.14%。这些数字对公众来说可能感觉很陌生,但这里还没有算上那些被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人数。

我们身边的犯罪数量有增长这么厉害吗?随着社会的发展,治安水平显著提升,除了极个别新闻上的重大恶性事件,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越来越少见,民众的安全感是较高的。简单的来说,就算是凌晨4点出去吃宵夜,也不用担心受怕。

那么这些犯罪都是从哪里来的呢?就出现在大量的轻微刑事犯罪,例如常见的“醉驾”,2019年“醉驾”案件数量已居刑事犯罪之首;还有新类型的经济犯罪,例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其中,帮信罪最具有代表意义,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这个罪名后,追诉人数逐年增长,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帮信罪近13万人,同比上升超9倍,居各类刑事案件的第三位。

与此同时,部分犯罪的刑罚也有所提高,例如民营企业最易触犯的单位行贿罪,2023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刑期从最高“五年有期徒刑”修改为“三年以下”和“三到十年”,从而加大加重了对行贿犯罪的惩罚力度。

这也就是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社会出现了泛刑化、重刑化的现象。很多可以以其他法律调整的行为,都通过刑事处罚的方式解决。我们去看守所会见时,经常会听到当事人调侃,这两天看守所又突然增加了几十人,可能是对某一公司的高管、员工“一锅端”了。


2.每一个刑罚的背后,有着更多受牵连的个人


刑罚不仅是对罪犯本人的处罚,还会对家人、公司甚至是社会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对于罪犯个人而言,有犯罪记录就失去了公职、特定行业的从业资格、就业机会等等。对于民营企业而言,犯罪记录意味着失去招投标资质、丧失上市机会,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受限制乃至被剥夺,最终甚至走向倒闭的结局,大量员工失业,政府税收流失。在我们代理的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中,刑事案件对企业几乎是致命性的影响。

最为诟病的是“连坐制度”,也就是我们常在自媒体上看到的“一人犯罪,殃及全家”,有人说,罪犯被判刑后,亲属升学、就业、当兵会受影响。很多案件当事人最关心的,是小孩还能不能考公?对此,中共中央组织部2021年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里面,没有作出限制罪犯子女考公的规定,但对于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当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现实中,也有出现一些罪犯子女报考涉国家安全的特殊行业的高校,或者涉国家安全的公务员岗位,受限制的情形。

这种“连坐制度”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23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在会议报告中明确罪责自担原则,犯罪后果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但实践中,影响何时消除?是否会彻底消除?仍需时间给出答案。


3.所有违法行为都“罪不可恕”?


在电视剧《我们与恶的距离》中,有一句经典的台词,“到底什么是好人,什么是坏人,你有标准答案吗?”在刑事案件中,善与恶没有绝对的评价标准,世界也不是非黑即白。

当谈到犯罪时,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惩罚,这来源于人们天然存在的报应情感,对“恶”的道德抵触。但这些犯罪,都是不可饶恕的恶行吗?还是在多个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之下,所作出的一个偶然的错误的抉择?

前文提到帮信罪被追诉的13万人中,就有大量涉世未深的大学生。2022年上半年最高检公布了数据,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其中18至22岁的占23.7%。很多学生只是为了赚取低额的生活费,受老乡、校园周边不法分子蛊惑而出借银行卡,和专门从事诈骗活动的犯罪分子有着显著的差别。

我们还曾代理过一个民营企业家行贿的案件,当事人是当地很有名的建筑工程老板,常年做慈善,给当地小学捐款,还出资帮村里修过路。案发当时,企业承接了县政府的工程项目,因财政紧张,几百万的工程款拖了五年都没有结清。企业经营出现了严重困难,不得已之下,当事人通过行贿的方式,找财政局疏通关系,结算了部分的工程款,最后却因行贿而被判了刑。然而,追究他刑罚的人却丝毫不关心他违法的苦衷,令人唏嘘!

这些案件中,罪犯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坏人”,不具有实质的人身危险性,犯罪背后有着深层次的社会根源。对他们处以刑罚,对预防犯罪起不到根本性的作用,反而会影响他们再回归社会,大学生就业受限制,企业家失去了人身自由,企业也丧失了承接工程的资质,最终破产倒闭。

有些人说,犯罪就应当承受代价,但这个代价带来的后果是否合理呢?如果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反而给其他人、给社会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那么这时候就需要反思,刑罚是否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唯一手段?


4.回归社会根源的治理,刑罚不应是首选


弗兰茨·冯·李斯特(Franz·von·Liszt)是著名的德国刑法学家,他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论”,认为犯罪是由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造成的,“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在他看来,刑法手段只能“治标”,社会政策才是犯罪治理最根本的方针和政策。

犯罪和社会环境密不可分,要预防犯罪,就必须回归到社会根源的治理。近年来,司法机关也采取了一些司法创新举措,对涉嫌轻微犯罪的企业作不起诉处理,督促整改;对相关行业出具检察建议函,督促行业改正违规行为。这些做法都是值得赞赏的。

同时,我们也要多一些人文关怀,将焦点从犯罪行为转移到犯罪行为人,多思考如何促使行为人更好地回归社会,用教育改造、社区改造来替代刑罚。

在美国,有一项值得借鉴的司法创新举措,对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判处刑罚,而是为他们提供社区服务,协助他们识别犯罪成因,提供教育辅导、心理咨询、医疗帮助等,促使他们改正,避免再犯。例如,笔者参观了纽约的中城社区司法中心(“Midtown Community Justice Center”),这个机构是由社区服务机构和刑事法庭组成,主要审理一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一个青少年在街头贩卖毒品而被移送到该法庭,法官会先调查他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和他进行面对面的交谈,了解他犯罪的原因,有可能是家长疏于管教,也有可能是本身有毒瘾、心理问题等。调查清楚后,法官会挑选相应的项目,例如戒毒项目,和针对家庭教育的项目,社工会直接上门和父母谈话,还有为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询的项目,等等。同时,法官也会要求青少年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在青少年完成了所有要求的改造项目后,法官会再次开庭,宣布不予判刑,还会给青少年颁发证书,祝贺其完成项目,鼓励他今后再接再厉,不再触犯刑罚。这不仅从根源上解决了犯罪成因,还帮助行为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刑罚不是解决犯罪的唯一答案,有时候,关注和解决导致错误出现的原因,比惩罚犯错的人更为重要。刑罚率的暴涨,对于社会而言并不是一件好事,也不是法制文明的体现。如果能有更为轻缓的处罚方式,作为一名与“罪犯”面对面的刑事法律工作者,我希望能把刑罚放在第二位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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