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实务文章/办案手记

价格认定结论书也能被推翻吗?

杨倩雯    2025年02月08日

“律师,我的案子已经出了价格认定结果,还有翻盘的机会吗?”不少人在接到这份沉甸甸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时,心中无不忐忑,似乎预示着结局已定,难以撼动。

诚然,价格认定结论书由专业机构出具,权威性与公正性不容小觑,很多案例也多次印证了其推翻难度之大。然而,法律的天平始终公正无私,即便有些结论看似铁证如山,但在专业的刑事辩护审视下,也可能显露出其中的漏洞。


主体之争: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一定对吗?


法律对价格认定程序的提出机关并未设定主体或资质的限制,但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发现,若提出机关与办案机关不一致,法院很可能会以此作为理由,判定价格认定程序违法,并直接否定整份价格认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在我们办理的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价格认定结论书初看之下似乎无可挑剔,但经过我们的仔细核查,发现提出机关与办案机关并不一致,这种情况下提出机关并不具备价格认定的委托权限,这一情形将直接导致价格认定结论书失去法律效力。

在辩护准备阶段,我们进行了广泛的案例搜索,并找到了支持我们论点的生效判例。我们将详尽的法律依据、客观证据以及这些判例进行了系统梳理,作为挑战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程序合法性的有力证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否定了该价格认定结论书的效力。


文书之争:价格认定协助书有没有?


价格认定程序通常通过各式各样的文书来展现,如《商请函》《复函》以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种类繁多,令人眼花缭乱。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并非所有文书都是“合规”的,不能一概而论地全盘接受。

例如在何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中,办案机关就以《商请函》请求价格认定机构对案涉货物进行价格认定。而价格认定机构又以出具《复函》的形式作出价格认定结论。

根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6-8条的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必须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协助书中应当详细包括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价格内涵等事项。因为这些内容都属于会直接影响价格的必备要素,欠缺这些内容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必然导致价格认定不准确。

我们提出了《价格认定协助书》的缺失问题,指出这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要求海关重新向价格认定机构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机构在收到后,对海关移送的所有材料进行了重新审查,并最终决定终止原有的价格认定程序,此前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也随之失效。

实体之争1:价格认定标的,就一定是真的吗?


价格认定标的就一定是真品吗?其实未必。市场流通中的高档酒、名表、珠宝、奢侈品以及名贵药材等,不乏假冒伪劣之品,而且即便是真品,不同档次之间的价格差异也极为悬殊。因此,律师在审阅这些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时,应当第一时间核查案卷中是否附有真伪鉴定报告和质量检测报告。

在办理某走私牛黄案件时,我们就围绕走私的标的物——名贵药材牛黄,展开了一场关于其真伪与质量的全面、激烈的质证较量,对照着《中国药典》牛黄认定的四个大项十个具体项的指标,指出涉案标的物甚至不能被认定为牛黄。

我们对真伪、质量的全面专业的质证显然对海关、价格认定机构产生了影响,海关在《价格认定协助书》特别标明:“鉴定部门依据《中国药典》出具报告涉案物品为牛黄……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无法提供”,而价格认定机构则在《终止通知书》中指出“因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补正”对价格认定程序予以终止。

尤其在盗窃案件中,对价格认定标的物真伪的质证往往能取得显著效果。在牙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律师提出质疑,指出被害人未能提供被盗手表的有效购买证明,且案件证据中缺乏相关专柜或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手表真伪检测或鉴定意见。因此,律师对价格认定机构在此基础上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了质疑。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对被盗手表的价格认定未予采纳。


实体之争2:价格认定方法就一定科学吗?


许多价格认定结论书都会详尽地列出最终认定价格的计算公式,然而,这些看似严谨周密的公式,实际上可能没这么经得起仔细推敲。

在莫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中,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出,本案受损虾苗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受损虾苗价格=虾苗(含运费)+前期费用(不含人工费)+人工管理成本+租金”,律师就提出虾苗的价格应仅包括虾苗本身的成本和运费,前期费用、人工管理成本和租金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常规支出,不应该计入虾苗价格。法院审查后认为价格认定机构将前期费用等作为受损虾苗的计价原因理据不足,对该价格认定结论书不予采信。

管中窥豹,尽管价格认定机构是专业的,但在其价格认定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并非绝对科学、无误。律师在审查这些方法时,应首先对其科学性持怀疑态度,对于无法通过常理判断的方法,不妨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作为质证意见的有力支撑。

程序之争1:实物仍存,查验必备


“理论终需实践验,真知须得亲身探”,在价格认定标的物被扣押的情形下,若价格认定机构仅停留在纸面分析,仅凭照片和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就作出鉴定结论,律师务必及时提出质疑。

我们就办过一个这样的案例。被告人阿某入室盗窃,还没离开就恰好遇到回家的被害人,被当场抓获,赃物也全部被追回。但在价格认定环节,侦查部门却仅将被盗的华为手机与充电宝提交鉴定,唯独遗漏了同时被盗的苹果手机。

我们马上对此提出质疑,价格认定机构没有对苹果手机实物查验,仅凭笔录等材料进行价格认定,其作出的价格认定根本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被盗手机的实际品质、价格构成及其影响因素。最终,法院对苹果手机的价格认定不予采信。


程序之争2:价格认定结论书内容完备吗?


很多时候,那些看似权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往往只是简单几句话就给出了价格认定标的的价值。然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价格认定结论书不仅应包含价格认定结论,还应包含价格认定事项描述、价格认定依据、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以及价格认定限定条件等内容。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缺少这些必要内容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不仅形式上不完整,其实质内容也会受到法院的严重质疑。

在李某某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一案中,律师提出质疑,指出走私标的物为活体斗鸡,具有特殊的竞技属性且个体差异极大,而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并未提供国内市场批发价正当价格来源及依据,市场调查的过程也未留下任何记录或证据,此外,价格认定结论与各被告人供述的单价存在显著差异。

经过审查,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价格认定中心在调查过程中未留痕固定的做法,不仅导致调查过程无法追溯,还直接降低了结论书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最终决定对该价格认定结论书不予采纳。

由此可见,即便只是形式上的不完备,加之律师结合案情对实质内容的有力质证,也足以动摇法官对最终价格认定结论的信任。

因此,即便面对看似权威且不可动摇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我们也切勿轻易放弃质疑和辩护的权利。因为,转机往往就隐藏在我们不懈的努力、深入的调查以及专业的辩护策略之中。只要我们用心去发现、去挖掘,就有可能找到推翻不合理价格认定的关键证据和论点。

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