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出入金涉及的刑事风险及其防范
李敦灏 赖建东 2025年04月16日
We the Cypherpunks are dedicated to building anonymous systems. We are defending our privacy with cryptography, with anonymous mail forwarding systems, with digital signatures, and with electronic money. (我们密码朋克者致力于建立一个匿名的体系。我们将用密码学、用匿名邮件发送系统、用电子签名、电子货币捍卫我们的隐私。)
—— Eric Hughes(埃里克·修斯) ,1993
1993年,在互联网行业方兴未艾,曙光当头的时候,埃里克·修斯发表了A Cypherpunk's Manifesto(密码朋克宣言)。在其中,他讲到:When I purchase a magazine at a store and hand cash to the clerk, there is no need to know who I am. When my identity is revealed by the underlying mechanism of the transaction, I have no privacy. (当我在商店购买一本杂志并把现金交给店员时,没有必要知道我是谁。当我的身份信息被交易的基本机制所揭露时,我就没有了隐私。)这些密码朋克者们关注互联网世界可能带来的对隐私的剥离,也更希望通过技术让网络对隐私更安全。既然传统的现金避免不了暴露“who i am”的问题,那么虚拟的、电子的货币就是出路。
2008年,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发布了比特币的白皮书,世界从此开始真正进入虚拟货币时代。前段时间,美国总统特朗普发布的“特朗普币”($TRUMP)更是让不少人大开眼界,竟然连总统都要参与到这样的【生意】中来。
相比其他地区的“热闹”,中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管制是较为严格的。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比特币在中国的性质下了结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更明确的对虚拟货币的性质作出了解释:“‘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对虚拟货币的相关性质与业务模式更是做了进一步的限制:“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上述的种种规定对虚拟货币的业务开展有了方向上的限制,但投资虚拟币往往有高收益的可能性,加上个人进行虚拟货币投资活动也由于“法无禁止即可为”以及存在何为“业务”的模糊空间,因此“炒币”仍然被许多中国大陆投资者青睐。投资者们往往会以虚拟货币的形式获得收益,但由于人民币与虚拟货币之间在目前的汇率体系下是无法直接兑换,同时虚拟币相关业务在中国大陆往往又与诈骗等犯罪紧密结合,因此,如何规避刑事风险、如何安全的“出入金”成为了目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
要了解出入金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首先就需要了解虚拟货币目前的一些简单概念,以及中国出入金常见的交易模式。
虚拟货币的一个概念——稳定币(stablecoin)
稳定币是一种与“稳定”资产(如美元)挂钩的加密货币。目前最常见的稳定币就是USDT,一个USDT的价值等同于一个美元。稳定币之所以出现,是因为交易者希望通过将价值从波动性资产(如比特币)转移到稳定资产中来“锁定”利润。在出入金交易过程中,稳定币往往起到媒介的作用。
何为“出入金”?
出金,实际就是用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而入金反之。
“出入金”的常见交易模式?
由于交易所不能进行人民币为法定货币的出入金交易,人民币投资者常见有三种方法进行出入金。
一、通过telegram、whatsapp、抖音等社交软件直接联系卖家进行交易(P2P)。“炒币”群中往往有大量的买家有持有USDT的需求,当与投资者置换人民币的需求匹配后便可直接进行交易。
二、通过境外OTC(over the counter,场外交易)商家进行交易。在这种模式下,用户先把USDT转移给OTC商家,OTC商家再将人民币通过内地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划拨给客户。
三、通过境外交易所进行出入金。这种方式通常需要有境外的银行户口,甚至有境外身份,还需先将人民币转化为外币,过程和要求较为繁琐。
四、使用境外信用卡在国内消费,再在境外出售虚拟货币偿还信用卡。
了解了出入金的常见交易模式后,接下来便可具体分析出入金交易模式中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
非法经营罪
相比个人投资者而言,前述提到的OTC商家涉及非法经营罪的概率是较大的。这是因为尽管OTC商家进行虚拟币经营,但最终他们还是要将虚拟币兑换为法定货币(往往是美元等外币)。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人民币——虚拟货币——外币的链条。这样一来,实际上就是变相的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高检与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惩治涉外汇典型案例——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中,针对买卖虚拟货币是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做了注解:“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盈利,系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开国家外汇监管,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兑换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应当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需要注意、警惕的是,在现行的判例中,即使不涉及外汇的相关问题,也有可能因为从事出入金业务被定性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而构成非法经营罪。重庆某法院公示的案例中,某U商专注于USDT与人民币的兑换以赚取汇率差额,最后被判定非法经营罪。虽然虚拟币在我国不具有货币属性,单纯的买卖赚差价的行为与传统的“支付结算”还是有一定区别,因此是否构罪是略显模糊的,但该判例也代表了部分地区对于此类行为的理解适用,值得考量。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隐罪是出入金涉嫌刑事犯罪的高发地。《中国检察官》刊登的《涉虚拟货币洗钱行为的司法认定》一问列举的典型案例中,解释了为何出入金可能会涉嫌掩隐。
该案案情为:“2023年3月,肖某在Telegram即时通讯软件上通过搜索有“换U”(USDT泰达币)需求的人,搭识跑分集团负责人“大上海”。肖某在明知“大上海”向其提供的现金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脱离虚拟货币交易场所,进行虚拟货币场外交易以实现转移、置换赃款的目的。”
最后肖某被认定掩隐的理由,主要有二:
1.肖某与“大上海”之间的交易沟通方式过于隐蔽(通过telegram),同时肖某作为有多年虚拟货币交易经验的人,平时主要在公认度较高的XX网等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而与“大上海”交易时却有意避开上述平台,“这么做的目的不是没有考虑到交易的安全性,而是为了规避监管,故意脱离正常的交易平台和交易习惯,从而实现大量资金实时转移。”
2.能够推定肖某主观明知。“从客观行为而言,肖某的做法有悖普通交易习惯,有违常理;从主观推定而言,肖某在供述中承认自己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多年,正常虚拟货币交易都是通过公认度较高的火币网、欧易、币安网等交易平台。由此可以推定,肖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不符合虚拟货币通常交易习惯,还是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和行为方式进行交易,谋取非法利益。同时,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肖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信作为互联网相关犯罪中最高发的罪名,在出入金相关交易中同样常见。帮信罪与上述掩隐罪的在客观层面的核心区别在于掩隐罪有帮助赃款通过虚拟币出入金交易的方式洗白的特征,而帮信罪则无。在主观层面,帮信罪的“明知”指的是明知交易方存在网络犯罪行为;而掩隐罪的“明知”是明知帮忙兑换、收购的虚拟币是犯罪所得。在时间点上,最高检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有关问题解答》第四条中,以时间节点作为区分两罪的关键,即帮信罪的帮助行为实施于所帮助犯罪既遂前,而掩隐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
例如,在(2024)闽0821刑初128号施某某帮信罪一案中,施某某利用自己名下3个、曾某某名下3个、蔡某某提供的5个银行账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通过买卖虚拟币方式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
洗钱罪
上述的掩隐罪、帮信罪都是洗钱类犯罪体系中的一部分。而洗钱罪本身也可能与出入金的交易息息相关。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例如,在陈某勇洗钱罪一案中,陈某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收取虚拟数字货币后转账提现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综上,虚拟币的出入金问题源于我国对于虚拟币支付结算的严格管制,而又因为犯罪人员在发现了虚拟币的匿名及去中心化特征后对其的常常利用,导致很有可能涉及上述的刑事风险。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即使其无上述的犯罪故意,但由于币圈交流的方式具有不公开性,资金流水又往往面临冻结的窘境,加之无法了解到自身持有的USDT的上游来源,如果不能做足充分的准备“自证清白”,那么有时主观无故意也不能防止不慎踏入刑事风险的深渊。因此,在交易时了解刑事风险、咨询法律人士保障自身安全,有时也并不是危言耸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