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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错误口号

赖建东    2025年06月03日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是个历史错误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证词,也几乎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曾经被告知过的刑事政策。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认罪悔罪有一种执念,认为当事人你必须认罪悔罪,否则认罪态度就不好,不应该从轻处罚,甚至应该从重处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深入人心。通过刑事控告、刑事审判的教育,让当事人认罪悔罪被认为是重要的功绩。

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出示书证、播放录音等多种方式,充分展示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拆穿被告人供述不实部分,揭露其诈骗犯罪的本质,同时做到释法与明理相结合,让原本不认罪的被告人经过庭审教育最终认罪,并当庭表示愿意退赔违法所得。”该案作为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广为流传。

一、让当事人认罪悔罪的司法执念

不可否认,能够通过刑事指控、刑事审判,教育规劝,让当事人真诚认罪悔罪确实不错,可以追求,但不应该偏执。

一个案件的无罪理由可以有很多,有罪无罪的争议可以很大,当事人对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罪责轻重往往没有清晰明确的认知,要求他必须认罪并不科学。

对于事实上的无罪案件,有没有实施案涉犯罪行为是黑白分明的,当事人实施了事实上就是犯罪,没有实施则必然不存在事实上的犯罪。这种案件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对于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有明确的认知,少数情况下,当事人也很有可能没有明确的认知。

例如,在施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中,施某入室盗窃过程中将被害人勒晕后逃离现场,最后被害人死亡了,涉嫌抢劫罪。辩护律师提出案发现场还有未知的第三人指纹,没有排除其是否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真凶。施某对其行为全部供认不讳,但对于被害人死亡这个事实,对于其抢劫致人死亡的指控认不认罪?他不一定有明确的认知。

又如,在许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其被指控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对于撞到被害人的事实经过,许某是承认的。但是许某对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认罪,对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他缺乏明知,无罪谈起认罪。因为案卷材料发现,许某送被害人去医院检查时,被害人没有重大伤害,回家后第二天死亡的,两次病历资料存在重大不同,是否有介入因素不得而知,不排除有介入因素。但检察院、法院都很在意许某认不认罪,不认罪就不能取保候审,不认罪就不能适用缓刑。

对于法律上的无罪案件,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司法机关自由裁量认为不构成犯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这一类案件罪与非罪争议往往比较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不同司法机关及不同经办人对罪与非罪都存在重大分歧,还有部分案件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申二审、再审不同审判机关、不同审判人员对罪与非罪业存在重大分歧。

这些案件,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来逼迫当事人认罪,并不科学。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他们对是否构成犯罪并不完全清晰明确。我们看到了当事人迫于“抗拒从严”的威慑而认罪,结果法院却判决无罪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丑剧。

例如,此前网络刷屏的爆款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何某危险驾驶案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何某血液酒精含量99.2mg/l00ml,22时50分许醉酒驾驶,路程3公里。何某案发后认罪认罚,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在审查起诉阶段,何某与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建议量刑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检察院和何某对何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罪名、量刑均无异议。但是,最终法院却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已深刻吸取教训,应以不作犯罪处理作出无罪判决。

二、拒不认罪则从重处罚的司法现状

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认罪的执念,辩护律师办案过程中体会深刻。当事人拒不认罪或者认罪后又翻供,往往会被认为认罪态度差,没有悔罪表现,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我们经常遇到,办案人员提出如果认罪和不认罪的量刑建议截然不同的情况。

例如,在丰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经办人明确提出,如果认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如果不认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

又如,在凃某涉嫌走私淫秽物品罪一案中,经办人明确提出,如果认罪,则认定从犯情节,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七年,如果不认罪,则不认定从犯情节,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十年。

裁判文书数据库检索也可以发现,持拒不认罪则酌情从重处罚裁判观点的案例,随处可见。我们简单列几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刑终1196号,裁判认为:“李立进归案后一直拒不认罪,认罪态度差,应酌情从重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刑终421号,裁判认为:“施显锋归案后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拒不认罪,对其应酌情从重处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刑终49号,裁判认为:“李晖在审判过程中对主要犯罪事实翻供,拒不认罪,应酌情从重处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刑终281号,裁判认为:“李小东归案后拒不认罪,可酌情从重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刑终1659号,裁判认为:“蔡世才归案后拒不认罪,无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重处罚。”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丽刑初字第21号,裁判认为:“被告人舒砺洲归案后拒不认罪,酌情从重处罚。”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刑初143号,裁判认为:“周凯鹏亦属当庭翻供,拒不认罪,依法不能认定自首,且对其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平湖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2刑初109号,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栋皓拒不认罪,应酌情从重处罚。”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7刑初29号,裁判认为:“覃成庆拒不认罪悔罪,依法应当严惩。”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10刑终152号,裁判认为:“原判对熊记好在庭审中翻供,拒不认罪,依法予以严惩,并无不当。”

三、抗拒从严与自辩权利

“被告人翻供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那么就必然拥有翻供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相关办案机关对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特定行为,错误的认为是‘无理狡辩’‘认罪态度不好’‘主观恶性深’等等‘抗拒司法’的典型表现,对被告人从重处理,客观上限制了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在静态意义上,被告人翻供属于辩解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动态意义上,翻供同样是辩解的具体体现。”只要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护的权利,他们就必然可能拒不认罪,也可能翻供等,拒不认罪、翻供等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利的体现。

法律赋予当事人充分辩解的权利,辩解就意味着可以对指控内容的不认可,意味着可以不认罪。当事人可以充分辩解,可以拒不认罪,甚至可以零口供,裁判者不需要、不能依赖他们的认罪口供,依法裁判即可,这样的裁判更能以理服人,有说服力。毕竟,当事人的供述是善变的,当事人的辩解是不稳定的。

“‘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所谓刑事政策造成了两个‘证据裁判悖论’:一是它限制、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利,二是它紊乱了公诉人、审判人员在证据裁判程序的角色;同时,对于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各种情形,公诉人和法官皆有相应的控诉证据和裁判证据模式,即‘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和(零口供)‘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两种(控诉或裁判)证据模式。对被告人‘拒不认罪’进行‘从重处罚’是不应当的,也没有必要。”“检察官和法官认为被告人对指控的辩驳属于‘拒不认罪’,并对其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不符合诉讼职能区分的原理,有悖于控审分离、辩护权保障以及法官中立等原则。”

我们检索,很难得看到极少部分“人间清醒”的裁判观点,认为被告人认不认罪都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表现,不能以不认罪为由对其从重处罚。

例如,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百刑终字第222号,裁判认为:“原判以上诉人罗某、原审被告人吴某甲拒不认罪为由对其从重处罚不当。被告人认罪与否是其的诉讼权利,其不认罪属其辩护权利所行使。”

又如,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刑重字第00002号,裁判认为:“本院于......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拒不认罪,在量刑上予以了从重处罚不当,现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处罚。”

四、坦白从宽,抗拒不能从重

“坦白从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通过坦白情节、自首情节、立功情节、认罪认罚等成为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拒不认罪不应该从重处罚。“拒不认罪”不应成为“从重处罚”的理由。

2010年12月2日《北京日报》刊发评论文章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是个历史错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本是一句带有浓重阶级斗争色彩的政治口号,‘文革’期间就颇为盛行,成为批斗‘阶级敌人’的武器,无数冤假错案就是在山呼海啸、一浪高过一浪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中发生的。”“表面上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貌似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质上却存在法理上的悖论。”“符合现代刑诉理念的正确做法是:坦白可以从宽,但抗拒不能从严。为什么抗拒不能从严?‘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的潜台词是‘抗辩从严、狡辩从严’,‘抗拒从严’极有可能侵犯作为公民宪法权利的辩护权。”

如果无法根除“抗拒从严”的政策提法,则我们需要赋予“抗拒从严”的正确含义。如果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采取了毁灭、伪造证据、串通、妨害作证、袭警、脱逃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当然应当面临更加严厉的惩罚,但当事人并未实施抗拒调查的违法行为,只是消极抗拒调查,充分行使其辩护权利,这种抗拒调查的方式,并没有超出辩护权的限度,不应当从严处罚。

注:

1、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刑初2648号。

2、徐长龙:《论翻供的权利》,《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年第3期。

3、封安波:《“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证据裁判主义审视》,《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

4、郭海清:《“拒不认罪”不应成为“从重处罚”的理由》,《法学》2011年第12期。

5、刘武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是个历史错误》,《北京日报》2010122日。转引自《政府法制》2011年第3期。类似的质疑还有不少观点。如曲博、陈英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再质疑》,《当代法学》200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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