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7种常见手法
赖建东 2025年06月03日
串通投标罪的7种常见手法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包括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和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两大类,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认为他们的串通手法很隐蔽,不会那么容易被发现。然而,在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眼中,这些串通投标的手法,实在太小儿科了!当事人眼中隐蔽的犯罪手法,在办案人员面前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本文稍微总结实践中足以认定串通投标的七种行为。
对当事人而言,可以避免身陷串通投标的刑事风险;对辩护律师而言,可以了解办案机关的常见认定标准、侦查方向;对办案人员而言,也可以迅速找到固定串通投标证据链条的突破点。
(一)统一制作标书
在串通投标案件中,很多情况下都是公司业务员为陪标公司制作相关标书,而制作标书就需要陪标公司的相关材料,因此,如果公司电脑中出现了陪标公司的资料,办案机关就会倾向于认定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如果能证实证实中标的公司帮助其他投标人制作标书,则串通投标的事实可以认定。
例如,在陈某涉嫌串通投标案中,公安机关扣押了陈某的办公电脑,并提取了电脑中的材料,发现电脑中有很多其他公司的标书和其他材料,据此向陈某及相关参与人核实。
问:标书是你们自己做还是他们做好了发给你们?
答:主要还是看谁去主导的投标,若果是南X公司主导的,则奥X公司会把他们公司的基本资料提供给南X公司,然后由我们市场部帮他们做标书。
问:在你电脑里发现了一些奥X公司的材料,包括奥X公司的组织架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社保材料、法人签名、法人公章等涉及奥X公司的人员社保、公司资质、法人签名和印鉴等材料,请你解释一下这些奥X公司的资料为什么会出现在你电脑里?
答:因为在为其他公司制作标书的时候需要用到这些公司材料,所以当时奥X公司的叶某将他们公司的相关材料发给我,方便我为他们制作标书时作为参考。
问:你们留存这些材料,和奥X公司有什么合作?
答:就是有些项目我们找奥X公司合作,有些项目奥X公司找我们公司合作,这些合作就是我们一起去共同参与投标,如果我们公司有优势就我们找他们去陪标,他们公司有优势就是他们找我们去陪标。
问:你们公司去投标时,是不是有用奥X公司的上述文件夹中的资料去制作标书?
答:我没有经手制作过。
问:那你公司谁问你要过奥X公司这些社保资料去制作标书?
答:没有。
问:那你在电脑中留存的奥X公司相关资料到底做什么用途?
答:就是备用制作奥X公司的标书。
问:你公司有没有制作奥X公司的标书去曾参与投标项目?
答:我本人没有。其他人员可能有。
问:其他人员指的是谁?
答:可能是江某。
问:类似的相关公司之间发送材料以便制作围标材料的情况多不多?
答:还是很多的。我们公司投标的项目大概有40%左右的都是通过围标来获取中标的。
实践中,对于公司电脑、U盘中为什么存储了其他公司的组织架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社保材料、法人签名、法人公章等资料的问题,当事人往往辩解,因为双方公司有其他合作,需要用到这些资料,但与案涉项目无关,不是为了案涉项目的围标使用。
(二)统一打印标书
在串通投标过程中,主导投标的公司帮忙制作标书后,往往还可能存在让同一个打印店统一打印所有的投标文件的情况,办案机关往往也可能找打印店调查材料打印情况,对打印痕迹进行鉴定等,证明存在围标行为。
例如,在谢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中,办案机关向谢某公司长期合作的打印店调查当年案涉项目标书的打印记录,发现案涉项目的几家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都是由该打印店打印的,而且打印费用都记账谢某公司名下,办案机关从标书的打印情况切入调查围标行为。
问:现经过我们对XX图文打印店的调查,调取了你们公司在XX图文打印标书的相关记录。根据记录显示,在2015 年XX采购项目子包一的串标中,其他两家公司的标书均是由你们公司的员工张某在XX图文打印装订,你对此作何解释?
答:我不记得了,我们做标书分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技术标由公司相关技术部门做好,商务标一般是由我做好,最后发给做标书的人把它整合在一起做成完整的标书。一般来说谁做好标书就是谁去XX图文打印装订。这个标的子包一有可能其他两家公司自己制作好标书发过来,也有可能是他们提供资料由我们来制作,具体是哪种情况我记不清了。
虽然谢某等人还提出诸多辩解,但作为存在竞争关系的投标人,他们的标书由中标公司统一付费、统一打印,当事人难以提出诸多辩解,这些标书打印记录可以较充分认定存在围标行为。
(三)垫付投标费用
很多案件中,围标时,主导该投标的公司会为陪标的公司垫付投标保证金,既有通过公账支出垫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即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将投标所需要的的保证金,转入其他参与帮忙围标的公司账户,然后由这些参与围标的公司去缴付保证金,开标后才将围标公司的资金退还;也有通过员工私账垫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串通投标的公司之间,通过员工私账,相互缴纳投标保证金,围标结束后,在私账退还保证金;还有为陪标公司支付投标保函费费用的情况。
例如,在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中,杨某作为中标公司工作人员接受问话,如实配合调查,供述其串通投标的保证金收付的过程。
问:XXXX年2月11日,你们公司的对公账户向XX公司的对公账户转账114100元人民币,这是怎么回事你解释一下?
答:这个我解释不了,只能按照公司财务登记是什么情况就是什么情况。
问:上述这两笔资金正好发生在你们两家公司在竞争投相同的一个标的时间段内,而且XX公司需要向XX采购中心缴纳的保证金亦正好是114100元人民币,请你解释一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答:我解释不了。
在投标前,两家公司公账往来了一笔和投标保证金相同数额的资金,办案人员关注到这个问题,进行重点调查询问。在后续的审讯中,杨某如实供述了公账往来收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问:保证金的垫付是如何操作的?
答:就是围标的时候,主导这个标的公司通过对公账户转账到其他围标公司的账户,然后参与围标公司就用这些资金去缴付保证金。当开标后,参与围标的公司收到退回的保证金后,就会将保证金退还给主导这个标的公司。
问:这种类型的保证金垫付情况你们公司是否有操作过?
答:操作过,既有支付给其他公司,也有收取过其他公司支付过来的保证金,最后开标后都是原路返还的,相关的账最后都可以平掉,记账为往来款。
问:由你经手的围标的项目大概有多少?
答:具体数量我记不清了,大概门店会有30-40宗。
问:你对上述情况有什么看法?
答:我认为我们公司在上述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是有绝对优势,其他公司也做不了,可能不会参加招投标,但招标过程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公司参加招标,因此我们公司就找几个公司来陪标。
问:你对公司找其他公司陪标取得中标的事情,有什么看法?
答:首先我觉得这样做是不对的,但我觉得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在我们这一样,我们公司在某些项目的优势是比较突出的,所以在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公司参与投标跟我们公司竞争,因此我们公司只好找其他公司帮忙陪标,如果不是这样,就达不到招标的要求。
垫付投标保证金、保函费用等行为,由于有资金流向痕迹,可以很快确定资金收付各方的人员信息,进而核查资金的性质。一旦查实中标人为其他投标人垫付投标保证金、保函费用等,则围标的行为可以认定。
(四)冒充参与投标
部分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需要先去购买招标书。在围标时,围标公司可能安排不出人手去购买招标书、投标、参加开标会等,这就需要主导投标的公司派员去购买招标书,冒充围标公司员工作为授权代表参与投标、参加开标会。
例如,在留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中,留某受公司指派冒充围标公司的员工,参与投标。被刑事拘留后,留某如实供述了围标的经过。
问:你讲讲购买招标书的情况?
答:我和围标公司联系,若围标公司能出人去购买招标书,我们部门将投标书制作完成后交给围标公司,盖章密封后留在围标公司,由围标公司安排购买招标书的工作人员去投标。若围标公司不出人,项目所在部门会安排没有在我们公司购买社保的人,比如实习生,以围标公司的身份去购买招标书,我们部门替围标公司做好投标书后去围标公司盖章密封后我们拿走,由我们公司购买招标书的工作人员,以围标公司的身份投标。
问:为何要选择没有购买你们公司社保的人员以围标公司的身份去招投标?
答:因为投标时有整个公司的社保证明,因此不能出现在我们公司购买了社保的员工以围标公司的身份投标。围标公司也会出一份授权书给我们,这样看起来合法合规。
除了派员冒充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参与投标外,还有冒充品牌代理商的情况。即招标方采购某一中产品,要求有三个以上不同品牌的同类产品参与招标竞争,为了确保能中标,当事人不仅找了两家公司参与围标,还让这两家公司分别冒充其他品牌的代理商参与投标。
(五)帮助投标报名
串通投标过程中,大部分的投标流程和工作都是由主导串标的公司进行,陪标公司往往做的事情很少,甚至连投标报名都没有亲自操作,把招标代理中心账户密码、CA证书密码等给到合作公司,由他们自行报名,参与投标,这也很容易查实,进而认定存在围标行为。
例如,在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中,该公司员工保管了围标的公司在招标代理中心的账号、密码以及CA证书,统一制作标书后,还帮助围标的公司进行投标的报名。
问:为何备注里有伙伴公司在招标代理中心账户的密码?
答:因为前期没有使用CA证书登录的时候,都是用账号密码登录招标中心的网址完成报名的,我们有伙伴公司的账户密码,是因为我们公司的人替伙伴公司的人去登录招标中心的账户,代替他们报名。
问:后来使用CA证书后如何报名及上传投标资料?
答:后来使用CA证书后我们就全部都是用CA证书登录,如果是我们需要借用伙伴公司的CA证书,他们也会同时把密码告诉我们,一般密码是123456这些自然数,很少有人改的,我们就会拿着伙伴公司的证书去装订店上传,这样就可以保证伙伴公司上传投标资料的IP地址和我们公司上传投标资料的IP地址不重复。
问:为何要避免IP地址不重复?
答:因为招标中心的后台可以看到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如果重复是违规的。
该案中,虽然当事人已经很“谨慎”,担心报名投标上传资料的IP地址一致,还专门去装订书店,利用装订书店的地闹网络上传投标资料,有一定的隐蔽性。如果配合相关人员的供述或者证词,代为报名投标的事实认定,则围标行为足以认定。
(六)收集报名信息
主导投标的当事人在投标报名阶段,往往不仅在投标保证金、标书制作等方面提供协助,还可能有最后的检查环节,会统一检查围标的公司是否已经支付了投标保证金、是否已经报名成功等,收集陪标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支付单据、报名材料、标书制作费支出材料等,由此确认是否已经全部进行了投标,确保围标公司的投标有效。检查、收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资料、投标信息,可以被用于证明存在围标的行为。
例如,在陈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中,办案机关在陈某的电脑中发现了其他公司的项目报名资料、保证金支付记录发票。
问:为什么在你的电脑中有XX公司报名参与XX项目投标的报名资料?
答:因为这个标是我们主导的,为确保对方公司已经成功报名,可以一起合作进行围标,我做最后的检查。这份材料是谁去制作的,我记不起来了。
问:为什么在你的电脑还发现由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给XX公司关于现代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发票,请你解释一下?
答:因为这个标是我们公司主导的,这个发票是因为我们公司需要确认对方已经购买标书可以参与围标,确保他们有参与围标。
(七)表面合规投标
前述多种未标细节,基本都有痕迹,办案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可以迅速锁定比较客观的串通投标证据,认定串通投标行为。司法实践中,串通方式在不断改进,围标行为也越来越隐蔽,试图掩盖串通投标的痕迹,隐藏串通投标的事实。部分投标人存在长期稳定的陪标合作,为了规避风险,会各自缴纳投标保证金、各自缴纳投标保证金、各自制作标书、报名投标、各自委派员工作为投标代表、提交标书、参加开标等,表面上所有的投标工作都合规进行。但仍然是围标行为,他们往往在影响中标的报价、技术信息等关键内容上统一安排,确保某一方中标,围标的隐蔽性更强,刑事调查的难度更大。
例如,在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中,招标方要求公司找几个同类品牌的一起投标,于是,公司业务员就找了几个相熟的公司一起帮忙投标,标书每个陪标公司自己做,但是报价核心这一块,就是按照公司指导他们来做,确保投标文件既能符合招投标流程,也能确保公司能中标。
这种表面上完全合规的串通投标行为比较难查实,较大程度上依赖于言辞证据,如果参与投标的相关人员未能配合调查、拒不承认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则认定串通投标行为存在较大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