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里的死胡同
李敦灏 赖建东 2025年09月12日
在许多法学院,法理学的老师在上课的时候,常常会给大家讲一些像死胡同一样、这也不妥,那也不合适的思想实验,来激发大家的听课热情,经典的就莫过于电车难题、洞穴奇案等等。学生享受这种钻死胡同求解、天人交战、左右互搏的快乐:思想毕竟是最自由的。
但刑事案件的死胡同,就没有这么自由、愉快了。
一、重复追缴的100万
2015年,王先生涉嫌行贿被带走调查。在王先生被带走的第58天,iphone6的屏幕向王太太闪起了熟悉的、王先生的家庭短号。憔悴的声音告诉王太太,要听办案组的要求,要求多少钱,就给多少钱。第二天,手机传来短信,是退款账号。王太太不相信王先生做过,但相信退钱换团圆,按照办案组的要求,把100万转到了指定的退款账号上。“收到了,谢谢!”——办案组这样回复,银行的转账记录也无言地留低了这一切。
即使退了钱,但王先生在振作后仍然坚持无罪的申辩,虽然等来的是有罪的判决。只是,无罪的坚持让王先生和家属都没有留意到,判决书中的其中一个判项,是要没收王先生的财产,不多不少,100万元;而案卷中,也没有任何关于100万元的退缴的相关移送记载。
申诉路上,王先生和王太太一边坚持着无罪,一边也对没收100万的判项提出质疑:已经收过的钱,为什么要再收一次?是不是这个财产判项,也判错了?
法院和检察院都驳回了王先生王太太的无罪申诉。而对于100万的问题,检察院告诉王太太,已经去函当年的办案机关核实资金去向,如果有结果会告知。等了检察院的消息一年多,没有等到消息。王太太坐不住,带上了材料,找到驻点在鹏城的接待法官。接待法官在窗口告诉王太太,这个100万,被重复执行了。解决的方法,要提执行异议。
王太太得到了信心,委托律师向执行法院发出了执行异议的申请函件,执行法院也顺利立案、审查。
几个月后,执行法院向王太太送去了裁定。
裁定里是这样说的:由于执行行为本身是依判决书做出,对重复执行问题的异议实际上是对执行依据,也就是刑事判决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受理范围,“可依法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王太太有点不太明白是什么意思。王太太在二审判决后,依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先向上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申请中也包含了对于100万元是否属于错误判项的审查请求,并详细地阐释了当年向办案机关退缴的经过与相关证据,但再审申请被驳回,对于100万的问题,也未予回应;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过程,如上文中提到的,检察院不支持抗诉,但表示会核实100万的相关问题,但后续也没有了音讯。从这个角度上讲,除了继续信访,对于100万的判项问题的纠正,王太太通过审判监督继续往下走,算是走到头了。
在信访的途中,王太太得到了法官权威的回答,要从执行程序入手,已经事先退缴过的钱款再次被执行,那就是重复执行,对重复执行提出异议就是救济的方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所以,执行法院驳回王太太的申请,从这个角度出发,也不能说错。毕竟执行法院依照生效判决做出执行行为,并不需要审查判项的正确与否。实际上,问题的根源,是在先前的审判监督环节中,没有有效地对全案进行审查,过分关注了有罪无罪的问题,从而忽略了财产判项的错误;或者说,关注到了财产判项的错误,但回避了这个问题,不愿因这个“小问题”启动再审程序。再进一步讲,收到钱款不能只说一句“谢谢”,也要依法开具相关的凭证随案移送。但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还能如何解决呢?
消失的100万,王先生王太太都想找回,但是怎么走,好像都是死胡同。
二、无法避免的串通投标
刘哥是专业的医疗器械代理商,长期向医疗机构售卖大型的医用设备。这一行,权钱交易、红包打点是常态,但刘哥觉得,生意不能这么做,他不屑于与这些人为伍。
医疗器械的采购由于复杂、专业,传统的公开招标-制作标书-竞标-中标的流程,往往不能让医院直接选取到最好、最匹配其医疗需求的设备。因此在实践中,大量的医院往往会先就采购设备需求,进行设备采购的市场调研及需求(参数)征集,要求各大设备供应商提供技术参数、报价等相关材料,并根据这些材料召开参数讨论会,现场询问相关的销售人员,在线上线下的多轮磋商后最终选定一款参数、价格等方面最适配医院的器械作为拟采购的设备,并会按照这款设备的参数、价格等直接发出招标的公告。参与过参数讨论会的业内人士,只要看到招标公告放出,立马就可以知道自身的设备是否是医院最终的意向设备。
这种磋商、论证、竞争流程前置的做法,是医院为了不出错、选取最好最匹配的设备的惯常做法。医疗器械的供应商、代理商,作为相对的弱势一方,长期以来都只能遵循医院制定的“游戏规则”,配合医院的“明招暗定”,不然就没生意可做。
刘哥凭借其产品的突出质量与优异价格,很快在一次医院的参数讨论会中脱颖而出,看到招标公告中记载的参数与自家的设备完全契合,刘哥知道这就是医院的意向采购设备,只是接下来需要将招投标的流程走完,满足形式上的要求。别的厂家在看见招标公告之后,也完全明白已经在竞争中失败,但同行业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今天是你下次可能是我的行业默契,也会促使他们帮助彼此走完形式招标的流程。
后来,刘哥被牵连调查。在法庭上,刘哥无奈地说:“作为一个医疗器械代理商,我们合规做事,没有行贿、给红包,只是遵照医院设置的游戏规则。之前不懂法律,现在被调查了这么久,才发现,好像做我们这一行,要么没生意做,要么一做生意,就是串通投标,一点活路没给我们。”
刘哥通过律师,了解到一个刊登在最高检官网的文章,名叫《医疗采购内部论证程序对串通投标罪认定的影响》。文章中提到,“内定后的招标程序完善,不具有串通行为的实质;从表面上看投标人行为的外观符合串通投标罪的行为模式,但这类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陪标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低,可适用行政法规进行调整。”文章的内容,简直与刘哥的经历一模一样。
但是,检察官说,这只是一个观点,没有必须要参考、要采纳。同类案件,都是这么定的。
刘哥也不明白,做个生意,为什么怎么走,都是死胡同。
李宗盛和卢冠廷在《如风往事》里,有一段念白:“真实的生活,是很累人的。”是的,学校里的思想实验、再复杂、再是走不出的死胡同,也不是别人的人生。但是真实的生活里、真实的刑案里,走不出的是死胡同,更是别人的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