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交易环节“薅羊毛”:职务侵占罪的隐蔽操作与司法破解之道
杨倩雯 2025年09月12日
引言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一笔采购、一次合作背后可能隐藏着精心设计的“利益陷阱”——通过增设一个看似合规的中间公司,就能悄无声息地将企业利润转入个人腰包。这种“虚增中间交易环节”的操作,因其披着市场交易的外衣,常被误认为是“灰色地带”,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本文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剖析此类行为如何构成职务侵占罪,既能为法律从业者提供认定思路,也能帮助企业识破这类隐蔽的“薅羊毛”手法。
一、看似“正常交易”,实为“利益转移”:虚增中间环节的典型套路
虚增中间交易环节并非复杂的“高科技犯罪”,其核心逻辑可概括为“三步走”,但每一步都暗藏对职务便利的滥用:
第一步,“搭架子”——控制一个“影子公司”。行为人通常会通过亲属持股、代持等方式,设立一家表面独立的中间公司。这家公司可能没有实际办公地址,甚至没有员工,唯一的“业务”就是与行为人任职的企业做生意。例如,在(2020)粤0306刑初3567号案件中,行为人成立的中间公司从成立之初就只服务于其任职企业,堪称“量身定制”的利益输送工具。
第二步,“抢生意”——用职权切断直接交易。行为人利用负责采购、销售、定价等职务便利,故意绕开企业原本可以直接合作的供应商或客户,强制将业务导入自己控制的中间公司。比如,某公司仓储经理本可直接与物流公司签约,却先让自己的实控公司低价租下仓库,再高价转租给任职企业,通过“中间商赚差价”侵吞利润(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发布反商业腐败典型案例之五)。
第三步,“赚差价”——低买高卖掏空企业。中间公司从第三方低价购入商品或服务,再以高出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行为人任职的企业,差价则以“分红”“工资”等名义流入个人口袋。在(2021)沪0115刑初3220号案件中,行为人通过这种方式,仅通过采购业务就套取差价320万余元,相当于直接从企业账户“搬钱”。
二、司法认定“四步走”:看穿虚增环节的法律本质
判断一笔“中间交易”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穿透交易的“形式外衣”,抓住四个核心要点:
(一)中间公司是不是“自己人”?
认定的第一步是查清行为人与中间公司的关系。如果中间公司由行为人实际控制(比如通过股权、人事安排或亲属关系掌控),且其设立目的就是为了承接任职企业的业务,那么这个环节就可能被认定为“虚增”。例如,(2023)粤1971刑初287号案件中,行为人私自设立的两家公司,从老板到员工都是“自己人”,专门承接任职企业的采购业务,法院直接认定其为“虚增的”“中间交易环节”。
(二)中间公司有没有“真本事”?
正常的中间商需要提供仓储、物流、加工等实际服务,而虚增的中间公司往往“啥也不干”,只做“倒手生意”。在(2021)浙0110刑初586号案件中,中间公司并未提供物流服务,只是转手对接了两家物流公司,却凭空赚取96万余元差价,法院最终认定其侵吞任职公司财产,属于非法侵占。
(三)职权是不是“用错了地方”?
职务侵占罪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如果行为人没有相应的审批权、选择权,中间环节就难以设立;反之,只要利用了岗位赋予的权力(比如决定供应商、审批价格),就可能构成犯罪。(2019)粤0305刑初310号案件中,办事处经理利用费用审批权,虚构采购业务套取资金,即便中间公司有“形式合同”,仍被认定为滥用职权。
(四)差价是不是“企业的钱”?
犯罪数额的认定很简单:中间公司的售价减去其从第三方的采购价,就是侵占的金额。这部分差价本是企业可以通过直接交易节省的成本,属于企业的“应得利益”。例如,(2020)粤0306刑初3567号案件明确,中间公司高出市场价的部分,直接计入职务侵占数额,不因“缴税”“运营成本”等理由扣减。
三、从判例看趋势:司法机关如何“亮剑”此类行为?
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此类行为的打击态度明确,从判决结果可看出三个趋势:
一是“零容忍”,不论金额大小均追责。即使侵占金额不足15万元,如(2024)粤0118刑初818号案件(14万余元)、(2019)沪0114刑初754号案件(15.4万余元),行为人仍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体现“小额亦犯罪”的立场。
二是“算总账”,团伙作案从重处罚。多人合谋设立中间公司的,主犯往往面临重刑。在(2021)辽10刑终61号案件中,核心行为人因通过两家中间公司套取2353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三是“追赃款”,退赔不影响定罪。即使行为人退还全部赃款,如(2021)沪0115刑初5076号案件(退赔49万余元)、(2020)沪0112刑初1807号案件(退赔120万余元),仍会被认定有罪,退赔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结语
虚增中间交易环节看似“聪明”,实则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对企业而言,需加强对采购、销售等环节的权限监督,定期核查供应商资质与价格合理性;对从业者来说,切勿轻信“钻空子”的侥幸心理——司法实践早已明确,利用职务便利“薅”企业的羊毛,终将付出法律代价。识破隐蔽手法,守住法律底线,才是企业与个人的共同生存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