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扭转无期徒刑的现场模拟实验
宋福信 王洁娴 2025年10月27日
“不可能的辩护”(十五)
	
 
回家途中的夺命意外
2020年夏天,凌晨两点,老辉在公司加完班,叫醒了在办公室熟睡的八岁儿子,准备开车送他去外婆家。
夜色深沉,外婆楼下小街道没有路灯,老辉开着车沿街寻找停车位。
终于,他看见右边的路肩上有一个空位,就在一棵大树旁边。老辉向右打方向盘,车轮碾上路肩驶入车位。
	
然而,谁也没想到,漆黑的空位上横躺着一位熟睡的醉酒男子。
远处街道口的一个监控摄像机模糊地录下了这一幕:老辉的车驶入车位后,向右打了一下方向盘,又缓缓倒了出来。
法医报告显示:在车辆一进一出之间,躺在地上的醉酒男子遭受了两次碾压,分别在胸肩部和腹部。
老辉的车辆在马路旁停了十几秒,随后驶离了现场。他把小儿子送回了家,大概十几分钟后,他独自走回现场,掏出手机拨打了急救电话,但当救护车赶到时,醉酒男子已经不治身亡了。
	
	老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几个月后,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了他。一审法院认定,老辉明知车下有人,仍实施倒车,碾压导致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希望渺茫的二审辩护
	“故意杀人”、“无期徒刑”这些残酷的词语,让老辉和他的家人瞬间陷入了绝望,那些曾相信老辉清白的亲朋好友都逐渐疏远了。
	
二审的时候,老辉的家属委托了我们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当时由于疫情的原因,在看守所会见老辉只能通过视频,口罩、防护服几乎遮住了他的全脸,只能看到厚厚的眼镜片后面的那一双眼睛,不时流下无法拭擦的眼泪。留给我们最深印象的就是他的这两句话:
“我儿子跟我说,车旁边好像有个人。我好后悔,为什么当时没有先下车查看一下就倒车了。”
“如果知道车下有人,我绝对不可能倒车。”
	
从老辉的眼神和语气中,我们感受到的是巨大的困惑与悔恨,而非刻意隐瞒的恶意。是被告人在撒谎,还是案件另有被忽视的隐情?
作为侦查人员,会先预设嫌疑人有罪,再行求证;而作为辩护人,则应先相信当事人无罪的辩解,再去验证。控方和辩方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并不矛盾。
	
然而,要让别人去相信老辉的话,谈何容易?
当他驶入车位的时候,从模糊的监控可以看出来,在当时漆黑的环境下,他没有看到也意料不到半夜会有一个醉汉躺在那里,车辆碾压了被害人,这应该是一场意外。
	
但是,一审的法官根据驾驶经验就能判断,车辆第一次碾压到人之后,一定会有明显的颠簸感,驾驶者不可能感知不到的,所以老辉在倒车之前应该感知到车辆碾压到人了,但他依然倒车,所以认定他具有放任的主观故意。
在生活常识和经验面前,老辉的辩解苍白无力。
	
隐藏极深的“叠加效应”
二审辩护是一场“捡漏”的活,有时候拼眼力,有时候拼脑力。
	
案卷只有一本,我们反复翻看了好几遍,就连案发现场那一段模糊的监控视频,我们也反复观看了好几遍。
	
实习生苦笑说:“是否感知到是靠经验和常识去判断的,这怎么看得出来呢?”
一般情况下,“是否感知到”只需要根据经验和常识来作判断就可以了,但如果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呢?
	
案发现场旁边有一家香烟店,店老板的证言引起了我们的注意。
	
他说他大概凌晨一点半左右关店离开,他看到一位醉汉躺在了店门口大树旁的停车位上,他很感概,对着现场拍了一张照片发了朋友圈。警察把这张照片也放在了案卷里。
	
	这张照片显示了被害人躺卧的位置,他的上身紧挨着路肩的边缘,与路肩几乎平行。这个细节,像一道闪光,激发了我们脑海中一个大胆的猜想:
	
驾驶员感知碾压,靠的是“抬升-下沉”的颠簸感。如果驶上路肩的颠簸,恰好掩盖了碾压人体的颠簸呢?
我们反复推演,这种情况就类似车轮连续上两级台阶,容易造成像驶过一道高台阶一样,从而被误判为一次整体颠簸。
	 
我们通过想象还原案发经过,当老辉右打方向盘驶入车位时,由于被害人的身体极为靠近路肩,则车辆的右前轮会先爬上路肩,随即压过人体——两次抬升连续发生,就像车轮连续驶过两级台阶一样,只有一次整体的上升感觉。随后左前轮继续爬上路肩,左右颠簸叠加,这样就使得本应感受到的“碾压感”被整体颠簸所掩盖了。
这种现象,是可以解释老辉为何始终认为“驶入时没有异常”的,至少,这是一个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用实验“重现”猜想
这一推论过于抽象,如何转化为能让法官直观理解的证据呢?我们想到了一个方法——模拟侦查实验,把实验全程录像,然后提交给法庭并当庭播放。
为确保实验的严谨性与说服力,我们从网上订购了与人体重量、软硬度相近的医学假人模型,并借来了与涉案车辆同品牌同型号的轿车,在实验当日,严格按照现场证人拍摄的照片,将模型精准摆放在被害人当时躺卧的位置。
随后,我们以相近的速度和角度驶入车位,模拟老辉当晚“驶入-倒出”的全过程。为全面记录车辆动态,我们还安排了四个人在车辆前后左右进行同步录像,力求多角度、无死角捕捉每一个细节。
	
	最后,实验结果证实了我们的猜想:当车辆碾过人体模型时,由于路肩台阶的叠加影响,产生的颠簸感确实极不明显,与单纯驶上路肩的体验难以区分。
	
这一突破常规的猜想和实证,打破了“老辉倒车前应该感知到碾压到人”的认定,我们由此认为老辉并没有明知车下有人而倒车、放任他人死亡的主观故意,给原本绝望的家属带来了二审改判的希望。
	
一个用法理、医学、实验搭建起来的辩护观点
有些案件,看上去简单,但是深入研究后会发现并不简单。
而我们刑辩律师的工作是综合的,有时候我们需要查探真相,有时候我们需要释法说理,有时候是两者混合进行。
我们用自己的大脑进一步“DeepSeek”:在这个案件中,被害人死亡之前,被车辆碾压了两次,这意味着什么呢?
	
一个在刑法课堂、法考题目中经常出现的概念在我们脑海中跳了出来:因果关系。
	
哪一次导致了他的死亡?或者哪一次主要导致了他的死亡?
如果,这两次碾压是在被告人的同一种心态的支配下进行的,那么是没有必要区分两次碾压分别对死亡的影响的。但是这两次碾压,第一次是意外,第二次可能是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就有必要进行区分了。因为不同的因果关系,决定了被告人不同的法律责任。
我们不能排除这一种可能性:第一次意外的碾压,直接导致、或者不可逆转地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遗憾的是,在之前的司法程序中,大家都忽视了这个问题。所以法医报告没有对这两次碾压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原因力”作出分析。(原因力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在构成同一损害结果的多个原因中,各原因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大小。)
	
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委托法医机构针对这个尚未解决的专业问题进一步分析鉴定。遗憾的是,由于委托法医机构的主体限制(一般只接受公检法的委托),家属经济能力有限,再加上申请控方进一步鉴定没有回应,该案未能进一步进行法医鉴定。
	
就如上文所说,刑辩律师的工作是综合的,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要兼任业余的会计师,甚至法医。
	但我们只能根据网络公开的基础的法医学知识,结合逻辑和常理,用普通人都能理解和接受的观点,去解释这个本应该由专业人士来解释的问题。
	
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身上有两组车轮碾压痕,一组在胸肩部,一组在腹部。
	
胸肩部的碾压压断了被害人的上胸骨,压破了心脏,心包积血200克,尸检报告的结论是被害人系“心脏破裂引发心包压塞死亡”。
	
我们检索了权威的法医文献发现,如果心脏破裂导致心包积血达到150毫升,即可导致心跳骤停,迅速死亡。而本案被害人心包积血达200克,所以即便没有腹部的碾压,胸肩部的碾压也必然会导致被害人迅速死亡。
那腹部的碾压是否也会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呢?
可能是因为腹部较为柔软且有脂肪保护的原因,法医报告显示,被害人腹部的肝脏、胆囊、肾脏、胰腺、胃等主要脏器包膜光滑完整,未见破裂,仅有部分肠系膜和肠管出血,但出血量不到300毫升。
成年人无偿献血的安全献血量是400毫升,被害人腹部的出血量并未超出安全线,不会导致被害人因失血过多而休克死亡。所以,尸检报告没有将失血性休克认定为死因之一。
	
那腹部出血会不会加速被害人心脏破裂导致的死亡呢?我们对这个问题专门进行了学习研究。
心包积血导致死亡的原理是:心脏外面有一层包膜叫心包,心脏破裂后,血液涌入心包和心脏之间,心包弹力有限,血液就会挤压心脏腔室空间,限制血液流回心脏,进而限制了心脏的血液循环功能,心包积血150毫升即可限制心脏跳动,导致心跳骤停。
心包压塞和失血性休克致死的机理是完全不同、互不影响的:前者是由于循环系统的“动力故障”引发,好比水泵故障导致汽车发动机冷却水无法循环;而后者是由于循环系统的“循环介质流失”引发,好比汽车水箱破裂导致抽不上来水。
所以,被害人的腹部出血并不会加速心包压塞导致的死亡。
	
既然胸肩部的碾压才是致死伤,那么,我们需要查清楚的是:到底哪一次碾压的是胸肩部,哪一次碾压的是腹部?
我们需要把模拟侦查实验继续进行下去。
再次摆好人体模型,以相似的角度驶入车辆,向右打方向,慢慢倒出……以下是我们根据实验结果绘制的图:
	 
(蓝色为驶入路线,绿色为倒车路线)
实验结果证实:老辉驾驶汽车驶入时碾压的是被害人的胸肩部,倒车驶出时碾压的是被害人的腹部。
法理辨析、科学论证、实验求证,这一系列的工作没有白费,证实了老辉倒车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一审认定老辉的倒车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因此判处他无期徒刑,这是错误的。
	
唯有突破常规,方能绝境求生
当我们把这场现场模拟实验所证实的结论告诉老辉的时候,他意外之余,喜极而泣。他说,这些结论不仅给了他轻判的希望,还减轻了一直以来压在他心底的沉重的愧疚感。
这一场现场模拟实验,也让原本刻板、冰冷的庭审注入了一部分具象、生动的内容,庭审过程中,除了宣读抽象的言辞卷宗、法律词汇,还加入了一轮人体感知与车辆动力学的生动探讨,一场严谨通俗的科学推演。更重要的是,揭示了两个在之前的司法程序中被忽视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重要情节。
当然,除了这两个情节以外,还涉及到老辉是否属于逃离现场、是否有自首情节等多个争议。这个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二审。
在经历了数年的审理后,遗憾的是法庭没有全部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庆幸的是将老辉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了。
	
恪守“合理怀疑”的异议者
人死不能复生,我们对于不幸的悲剧同样心怀悲悯;往事不能重现,我们也不敢轻言自己就是掌握真相的一方。
我们的职责,是为这些面临严重指控的被告人提供专业帮助,从不同的立场、不同的角度去探寻另一个可能被忽视的事实,去揭露那些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让真相更全面地在法庭上呈现。
	在有些看上去似乎“罪证确凿”的案件中,很多人容不下律师帮被告人说话的声音。但是我们坚信,一个公正文明的法庭,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需要一群恪守理念的异议者。
	
(本所张卓昊共同办理该案并提供了重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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