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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三句话,刑事谅解也可以签

李敦灏    2026年03月09日

许多第一次碰上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家属(当然,也不希望有第二次),在这个信息爆炸的年代,往往一边委托律师,一边上网查什么叫刑事谅解。不查还好,一查,往往看到来自全国各地的短视频,重复着一段台词:“刑事谅解书没有这三句话,就是一张废纸,签了也白签!”


怀着好奇的心情,点进去看,这一定要写的,是哪三句话呢?


第一句话:“本谅解书为最终决定,不可撤回。”短视频解释说,这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后撤回谅解,竹篮打水一场空。


第二句话:“已收到足额赔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短视频解释说,这是为了避免出具谅解书的人,以未足额赔偿为由,再次加价或要求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句话:“甲方(通常为被害人)不再追究乙方(通常为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这比较好理解,放弃民事追偿,避免赔了一笔再赔一笔。


老实说,这三句话、三个建议,表面没有大问题,但把它宣传成“没有就不可以签”“没有就是一张废纸签了白签”,在吸引流量上确实有效,但传播的逻辑与法律的逻辑毕竟不同,不了解的家属如果抱着这三句话坚持,往往就产生了过犹不及、好心办坏事的效果。毕竟谈谅解要考虑的因素实在太多,远远不是纸上的这几句话;刑事诉讼的节点往往不等人,因为琐碎但意义不大的事项过度纠结、导致错过了重要的时间节点、影响案件真正的妥善处理,那才是大问题。


那我们就一句一句地来看看,真的是这样的吗?


第一句话,意思是出具了谅解书,只要写上了“本谅解书为最终决定,不可撤回”,谅解就板上钉钉了,不能撤回了。但这真的是百分之百的吗?


理论上,刑事谅解与刑事和解不同,刑事谅解的性质实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赔偿协议,只是根据最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会一定程度产生从轻减轻的效果。所以,若没有出现《民法典》中规定的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事由,原则上就不能随便撤回。但是这也反过来说明,如果出现这些事由,例如用欺骗威胁的方法迫使被害人签署了刑事谅解协议,即使谅解书写上“本谅解书为最终决定,不可撤回”,那也不是免死金牌。


实务中,某种程度上刑事案件重实质的原则,其实也客观导致了可能还会出现别的情形导致谅解被撤回。来看看实务中的案例:


例如,(2019)粤0304刑初978号聂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聂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罗某某赔偿人民币400000元,被害人罗某某对被告人聂某某表示谅解。治疗终结后被害人罗某某损伤程度终结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罗某某表示伤情过重,眼睛已经没有任何视力,对被告人聂某冬不予谅解。在庭审中,聂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家属经济极为困难仍积极给予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康复后法医鉴定结果并未形成根本的情势变更,被害人罗某某无权撤回谅解。”但最后法院仅认定赔偿的情节,没有认定谅解的情节。


又如,(2020)粤03刑终936号林某某强制猥亵一案中,林某某的家属已经足额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案件本身可以取得较为良好的结果;但是,被害人随后在得知实际上林某某没有对其真诚悔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恶劣后,向公诉机关撤回了谅解,最后法院认定了赔偿的情节,没有认定谅解的情节。


实务中的现象是否合理、是否应当,我们暂且不论,但至少给所有想要签署刑事谅解书的家属敲响了一个警钟,那就是概率虽小,但仍然存在。这更加提醒家属以及涉案的嫌疑人,在被害人已经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要始终保持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怕就怕不了解情况的家属与嫌疑人,以为写上“本谅解书为最终决定,不可撤回”这句话后,赔钱消灾就足够了,反正已经是“最终决定不可撤回”了,在与被害人的进一步沟通甚至庭审中的态度就放松甚至“嚣张”了,最后过犹不及,钱赔到位了,但是还是没有拿到想要的效果。


所以,比起这颇有误导意义的第一句话,嫌疑人的家属及被害人拥有正确的认识,以真诚、真心去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不要抱着“花钱消灾”的侥幸心态去走流程地完成这一切,反而更加重要。


第二句话,其实有两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害怕赔了钱但被认定没有足额赔偿,第二个意思是一定要确认嫌疑人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减轻刑责或者没有刑责。


这句话实际也没有那么重要。


首先,谅解书上没有人会不写上需要赔偿多少元,在标明了赔偿金额的情况下,是否足额赔偿不是写不写的问题,而是转账记录有没有的问题。赔偿后,司法机关会向双方核实,即使被害人家属真的于德有亏,和检察官说谎说钱没收到、没收完,检察官也会和嫌疑人家属沟通,核实。只要是留痕的,真的假不了。


至于要不要写上“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则更加有趣,许多嫌疑人家属在这句话上纠结的死去活来,为了在谅解书上有这句话,借钱卖房都在所不辞。家属都认为,只要有了这句话,“免死金牌”就来了:被害人都不追究刑事责任了,自己的家人肯定也就没事了。刑事案件本身是公诉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公诉机关,认定刑事责任的是法院,被害人说我不追究、不想追究,也不能不追究;被害人说我想追究,也不一定能追究得了。所里同事经办的案件中,就曾经亲口听检察官跟被害人说过,“这个钱是你该拿的,但他的责任该追究也免不了。”


更何况,许多被害人在接受谅解时,本身不一定有表达“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愿,他们会认为,我受到了非人的伤害,接受赔偿、出具谅解书已经是我的仁慈,至于你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让法律去公正裁决,与我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嫌疑人家属过度纠结这句话本身,钱都准备好了但因为这句话写不上去,导致双方谈不拢迟迟拿不到谅解,错过一些重要的时间节点以及从轻处理的机会,那是完全因为认知失调的得不偿失。


所以,比起苦苦坚持谅解书上要写上这第二句话,对刑事谅解的效果、作用,拥有清晰的认知,不报不切实际的期待,才能减少不必要的纠结、不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反哺案件真正的妥善处理。


第三句话,被害人承诺放弃民事追偿的权利。这句话倒是中肯不少,承诺放弃民事追偿的条款是有效的。


但是,这就是陷入了另外一层博弈:如果被害人家属就是认为刑事与民事应该分开,一码归一码,刑事赔偿归刑事、民事追偿的权利也不能放弃,这个时候嫌疑人家属需要因为没有放弃民事追偿的条款就放弃谅解吗?这时候,还是得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家属的经济能力、嫌疑人的意愿等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所以,与其一昧地坚守这第三句话,想把民、刑一揽子打包处理,面对时常变化的实际情况,不如权衡利弊,因时而动,选择一个最优解。


早年看吴军的书,印象很深刻,他说在德国学到一句话,叫“生活是具体的”。是的,抽象的说没有XXX、就不能签、就是废纸,签了白签,确实足够吸引眼球,但不严谨,更不具体。不了解的家属要是轻信了这样的话,明明倾家荡产准备好了钱,但在这意义渺小的遣词造句上纠结,导致错过许多重要的机会与时间节点,使得案件处理效果反而不理想,那根本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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