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案发原因,有些出乎预料
赖建东 2026年03月09日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可以看到形形色色的案发原因。很多案发原因是当事人始料不及的。探究、了解案发原因有助于我们充分了解案件背景,了解“病根”,对于妥善处理案件、开展辩护工作有所助益。
一、受害方的刑事控告
被害人、集资参与人等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确有犯罪事实,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则会予以刑事立案,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类案件集中体现在故意伤害、诈骗、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盗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有被害人、集资参与人的案件,他们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遭受损失沟通无果后,则选择刑事控告,由此案发。这类案件被害人、集资参与人的追责意愿、追责力度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案件能否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需要处理好与被害人、集资参与人的关系。
二、群众的报案、举报
群众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举报,由此案发。例如,我们办理的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中,村民发现村里存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发现确有犯罪事实,于是立案侦查,由此案发。
三、为立功的检举揭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或者罪犯在服刑期间,为了获得立功情节,检举揭发他知道的亲戚、朋友、同行的犯罪行为,相关犯罪由此案发。
例如,在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中,案发的原因很曲折,周某因为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为了争取立功,他检举揭发张某十几年前在广东杀人的犯罪事实。十几年前,周某当时的妻子是张某的妹妹,他妻子将张某杀人事实告诉周某。当时因为都是亲戚,所以周某没有检举揭发张某。现在已经离婚,而且被判处无期徒刑,为了立功,张某所以选择检举揭发,争取减少他的刑期。监狱收到举报线索后,马上将线索移送到相关公安机关。
这类案发原因初步可以说明证据的薄弱性,从举报的犯罪事实到将张某锁定为十几年前的杀人凶手,证据链条可能比较薄弱,辩方可以重点审查这些证据。
四、顺藤摸瓜引起案中案
办案机关在办理特定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犯罪线索,进而牵连出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如贿赂案件调查中会引发行贿、串通投标等案件,通过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用于贿赂犯罪的,还会引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等系列案件,办案机关顺藤摸瓜,由此案发。
例如,在刘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一案中,某市税收来源主要是当地的某上市公司,该上市公司每年有大量的推广费用发生在外地,代理商向上市公司提供推广费发票、申请费用,上市公司则将这些发票冲抵成本,支付推广费。这种经营模式本没有什么问题,但各地代理商经常会购买发票用于申请推广费用,虚开发票情况高发,这些虚开的发票又被上市公司用于冲抵成本。当地税务部门经常收到外地税务部门的发票协查函。如此,这些各地推广费的税收没有留在当地,却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协助外地税务部门的发票调查,当地税务部门深受困扰。
为了解决该问题,当地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方式与刘某合作设立国有参股的平台公司,汇总代开上市公司各地代理商发票的问题。该公司只经营一年就被认定构成虚开发票罪。经了解发现,这个案件并不是税务部门查处发现的,而是医疗系统反腐。从调查医院相关人员的贿赂犯罪行为,查到行贿人、行贿资金的来源、出账方式,进而发现上市公司通过该平台公司开发票套现业务活动费用的问题。于是,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将该平台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的犯罪线索移送到当地公安机关,由此案发。
此类案发原因呈现的背景,可以初步判断该虚开发票案件只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并非打击的重点,如果辩护方案切实可行,妥善解决具有更大的可能性。
五、审计发现犯罪线索
审计部门对国有资产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如发现存在国有资产损失、损失风险、存在违法犯罪线索,就可以向公安机关移交犯罪线索,由此案发。
例如,在陈某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一案中,案发的原因是审计署驻XX特派员办事处移交的犯罪线索。审计部门在《XX省省长XX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项目中,查阅了某农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通过国税核实企业真实的纳税情况,并与企业实际控制人和银行相关人员谈话,发现该农商银行董事长、行长等高管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暗箱操作、逆程序审批。开票企业主与银行高管私下协商好开票金额、保证金比例、担保方式和抵押物等开票条件,达成意向后再交由下级部门办理,并要求2至3天内完成客户受理、贷前调查、各级审批到最后出票的所有流程,导致普遍、明显的虚假业务均通过董事长授权、行长最后审批得以办理。后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由此案发。
此类案发原因呈现的背景可以初步判断,办案机关的追责力度、追责意愿是比较强烈的,案件结果容易受到背景因素影响,辩护难度比较大,要考虑的问题更多。
六、异地移送犯罪线索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线索,但该犯罪并不属于本地公安机关管辖,于是将犯罪线索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由此案发。如果是级别比较高的专案,则更可能出现各地公安机关陆续接到犯罪线索的情况。
例如,在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高某曾经向他人购买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后卖票的犯罪团伙被查获。于是,公安机关陆续向各地公安机关发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线索,将受票企业所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线索移送给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高某的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经侦总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集群线索”函件,其中明确高某的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张,票面金额共计300余万元。由此案发,高某被刑事立案调查。
此类案件呈现的背景可以初步判断,由于涉及的受票企业众多,办案机关不可能将所有受票企业都严厉追责,因此,配合调查并补交税款等措施,往往更有助于案件妥善解决,化解刑事危机。
七、被怀疑而身陷囹圄
我们办案过程中发现偶尔会出现这种情况,办案机关在调查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时,会锁定该国家工作人员经手的业务,找到其中部分金额比较大的供应商、业务往来相对方进行调查,怀疑他们和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利益往来,即便没有贿赂犯罪事实,但挖地三尺总能找到其犯罪行为,例如虚开发票、串通投标等,由此案发。
例如,在谢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中,办案机关调查某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发现该领导与某医院的供应商谢某相熟,谢某与某医院有大量的业务往来,办案机关怀疑谢某有贿赂犯罪行为。但证据不足无法采取留置措施,办案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谢某刑事拘留,连续提审,想要谢某配合供述其行贿事实。但谢某始终认为他没有行贿行为,拒不配合招认。于是,办案机关将谢某及其公司的全部银行流水、业务资料调出来审查,终无果,只能继续追究其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由此案发。我们就提出,本案串通投标的立案、侦查不是事实清楚、证据扎实的结果,而是为了调查贿赂犯罪提供的便利手段、临时措施,现贿赂案件已经调查终结,查无实证,谢某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不应该再受案外应诉影响,应回归事实、证据和法理。
八、小结
案发原因呈现的案件背景会对办案人员的办案强度、追责决心产生无形却重要的影响,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审时度势、作出争取的决定有参考意义,对辩护律师审查证据、评判罪与非罪、确定辩护方案也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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