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如何做好劝返这一道选择题
陈丹丹 2026年04月24日
他是一位与某领导密切往来的企业家,听闻对方被留置后,连夜飞往了大洋彼岸。深夜来电,他反复问我:“陈律师,我如果回去,会怎么样?”
他是一位曾经发行理财产品的公司老板,眼见员工一个个身陷囹圄,日夜难安:“什么时候才能谈好条件回去?”
他们滞留国外,看似自由,但实则进入了另一重围城——他们有住所,却缺乏身份;有生活,但脱离社会,还会反复出现“遣返”“红通”这些梦魇。
他们之所以找到涉外刑事律师,不仅有“是否回国”的纠结,还有“怎样回国”的困惑……这一道道的选择题,构成的就是我们所擅长的涉外刑事业务——“劝返”。
一、劝返,是自首在涉外刑事案件中的特殊实现方式
但真相是,自首的认定远比想象中复杂。
比如,嫌疑人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回国,通常会被认定为“自动投案”——因为人身自由没受限制,主动到案,本身就说明是自愿接受法律制裁。但实践中,如果电话通知的内容不明确,或者办案机关临时借用了其它事由来传唤,嫌疑人根本不知道要配合调查什么,只是稀里糊涂地回来,就可能不被认定自首。
再比如,行为人虽然主动回国,但他交代的事实,始终和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在关键细节上达不成一致。这样一来,哪怕他觉得自己已经全盘托出,也可能被认定为“未如实供述”,最终得不到自首。
其实自首能不能成立,讲求的也是“天时地利人和”。
一是先天优势。如果办案机关愿意给自首机会,那么从通知的方式、内容,到通知到案的地点,都会刻意避开法律上的漏洞,《起诉意见书》和《到案经过》也不会写得模棱两可。
而劝返,就是综合了“天时地利人和”,让“回来”被定性为“自首”最可控的路径。
所以说这里面的门道,远不是“买张机票回去”那么简单。
二、谁在逃离,谁在犹豫
第一类,是行贿的企业家。他们往往是“闻风而动”——某个关联的官员被查,他们立刻收拾行李飞往国外。他们最怕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未知”的命运。几百万、几千万的行贿数额,在他们心里被无限放大,仿佛一回来就是无期徒刑。他们不了解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区别,不了解数额背后的量刑逻辑,许多时候只是在凭借直觉观望。
我曾接触过几个外逃澳洲的企业家,他们住在同一个社区,彼此观望。第一个回来的,我们帮他谈好了条件,最终如约缓刑;第二个看到没事,也跟着回来;再接着,其他友邻也跃跃欲试。可见行动与不行动之间,隔着的就是一个“已知”的距离。
第二类,是经济犯罪的当事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电信网络诈骗……“暴雷”之后,他们在境内已经寸步难行,于是选择远走他乡。这类当事人的特点是:涉案金额往往很大,资金缺口暂时难以填补,但法律定性却存在巨大的辩护空间。能不能把“集资诈骗”辩成“非吸”?能不能把“诈骗”辩成“非法经营”?这些定性上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十年以上还是五年以下。
第三类,是职务犯罪的官员。这类当事人通常更为神秘。官员外逃,心理压力最大,保密要求最高,往往通过身边的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辗转联系到我们。一旦出去,他们大多抱着“不回来”的决心——除非形势窘困,或者签证到期、面临被遣返的风险,否则总不敢迈出回国的那一步。
一位当事人曾让我印象深刻。他很早就想回国,但由于同案人员在国内都判得不轻,律师也没有给他一个乐观的预期,他就一直犹豫着说“再等等”。结果后来被动归案,刑罚比预期重得多,追悔莫及。
三、那些涉外刑事律师才知道的事
回不回来,对很多人来说就是一个利弊权衡的问题——如果回来的代价可预期、能接受,他们当然愿意回来承担责任,从此卸下包袱;但若后果超过心理预期,或者根本承受不起,他们可能还是继续惶惶以待。
1、政策,远比条文重要
2018年,国家监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曾经多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份公告,敦促职务犯罪案件的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强调从宽处理。很多人查到这个文件,一看适用对象有限、有效期也过了,就不再关注。
我们曾协助一位企业家从东南亚回来。出去之前,他行贿了数千万元,打听到类似的数额要判得很重,吓得不敢留下。
我们接受委托之后,与办案机关谈妥了三件事:第一,回国后不予羁押;第二,财产处置的方案;第三,将行为定性为单位行贿,锁定量刑上限、适用缓刑。
他回国那天,我们去机场接他。办案人员在关口等候,回去做完笔录,我们在门口等候,当天就办了取保候审。他从头到尾没进过看守所一天。
2、专业,才能准确预判
当事人找到我们时,往往只知道自己“出事了”,但具体涉嫌什么罪名,涉案金额多少、办案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这些关键信息,他们通常一概不知。反而,他们会不断地发散出各种模糊的恐惧,越想越焦虑。
一般的刑事律师大多往返于看守所,而作为一名涉外刑事律师,我们却可能要走出国门,去会见滞留于境外的当事人,往返于境内外的当事人和办案机关之间。我们深知,为一名滞留境外的当事人提供合法合规的法律服务,不会涉及包庇。如能争取到好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条件,协助他回国面对,这才是双赢的结果——既体现了中国法律的威严,也展现了中国法律人良好的专业形象。
举个例子,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知道自己在国内被网上追逃,但不确定有没有被国际刑警组织“红通”。有些人会去查国际刑警组织官网公布的名单,一看没有自己的名字,就放心了。
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官网公开的名单其实是不全的——实际公开的数量,通常还不到数据库里活跃红色通缉令总数的一半。
因为一份红色通缉令要不要对公众公开,决定权在于发出通缉令的国家(请求国)。而绝大多数国家出于执法策略的考虑,都会选择不将大部分红色通缉令公开出来。我国2015年集中公布的“百名红通人员”名单,其实也只是红通中的一部分而已。
但我们常年办理红通、引渡案件的律师,对背后的流程很清楚:一个人要被发红色通缉令,在请求国那边,必须得有一个“能立得住”的案件基础,而且要走一套严格的报批流程——从管辖地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到公安部,再由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提出请求。
所以,我们能结合当事人被调查的时间、案件进展到了哪一步、关联案件等信息,相对准确地预判出他被发红通地可能性有多大,以及主动归案的时间窗口还有多久,争取在被动归案前把握自首的机会。
3、判断力,是承诺落地的保障
有时办案机关释放的信号比较模糊——“你先回来,我们没法承诺“”参照同类案件,会酌情从宽“……这样的表述让人难以建立信心。
这种顾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当事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量刑规定和法律概念并不熟悉。更重要的是,口头承诺不是正式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回国到最终判决,往往间隔一年半载,其间充满变数。
这其中,是信息的不对等导致判断困难,而力量不对等又导致难以建立信任。但有经验的律师,不仅能够准确甄别信息的可靠性,更能主动推进案件走向可预期的结果。
比如,一个法定刑五年以上的案件,如果不具备单位犯罪,或者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即便办案机关的态度再积极,也无法作出缓刑的承诺——因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权限。
反之,一个十年以上的案件,如果能够争取到从犯情节,则完全可能“一从到底“,最终适用缓刑。
承诺是否有效,需要专业的判断力来甄别。
我们曾代理一起案件,当事人外逃至欧洲后决定回国自首。监察机关当时承诺不羁押,当事人回国后也确实享有人身自由。但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尾声,原经办的监委人员发生变动,检察机关对犯罪数额和退赃金额提出了不同意见,缓刑的预期一度面临变数。而我们作为辩护律师,经过正式的文书往来及当面沟通,及时化解了风险,重新固定了当初的承诺。最终,当事人在未增加退赃金额的情况下,顺利获得了缓刑。
律师正是基于对承诺效力和程序衔接的判断力,在变数中稳住方向,推动承诺真正落地。
每一个滞留境外的涉案人员,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无助与期待,而恐惧源于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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