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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潜规则”即将成为重罪 ——聚焦贪污贿赂案新司法解释

李晓月    2026年06月09日

如果说官场反腐是以十八大作为新起点,那么商业领域的反腐即将以2026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为新起点。

《解释(二)》影响最大的规定是,在贪腐案件的量刑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将与国家工作人员适用同一标准。这一看似简单的规定,意味着中国商业环境正在进入一个“严刑峻法”的新时代。

然而,很多人都还没有意识到,那些习以为常的潜规则,那些屡被践踏的灰色地带,换来的将是漫长黑暗的牢狱之灾。


首当其冲的就是民营企业内的回扣现象。在当下,上至民营企业的管理者,下至采购部门的业务员,回扣现象比比皆是,手法也是层出不穷。有通过自己亲戚朋友账户作为“防火墙”收款的,有以亲戚朋友名义披上供应商“外壳”进行关联交易的;还有私下持有供应商干股的……这些行为实质上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或职务侵占。

在以往,有人涉案几百万,退赃认罚就可能获得缓刑。我们还办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几千万的,仅仅判处八年有期徒刑。而现在的标准是:一旦收受回扣,超过20万元就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超过300万元就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毫无余地。


同样应该重视的,还有那些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们。比如医生,比如学校校长,比如村委会的干部。以医生为例,如果一个科室主任和一位普通医生同样收受20万元的药商回扣,那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科室主任将判刑三年,而普通医生可能只需要判处半年,甚至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新司法解释的实施,意味着涉及贪腐时,民与官同罚。因此普通医生将承担与科室主任同样的罪责。在以往的案例中,我们作为辩护人都会不断就被告人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辩护,一旦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量刑将大幅下降。现在新司法解释颁布后,区分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没有太大意义。


其实近十年来,经济领域犯罪的重刑趋势一直很明显。比如证券犯罪、洗钱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量刑,每次修订都在加码。尤其洗钱犯罪,标准越来越严,罚金越来越高,甚至增加了自洗钱的定罪模式。在这种趋势下,民营企业领域贪腐犯罪量刑的大幅提升并不让人意外,以民营企业目前商业贿赂高发程度来看,这个司法解释必然是涉及面最广的一次。这也为民营企业的管理者们敲响了警钟。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营造公平的商业环境是民营企业的必然需求,而司法解释也为民营企业的反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刑事律师而言,我们也会大规模增加反舞弊调查以及刑事控告等业务。


司法解释还向商业领域中另一个习以为常的“潜规则”提出了挑战。

在商业领域中,经常有人称自己拥有神秘的“人脉资源”,并以此为他人办事谋取利益。很多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这番操作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刑事风险。

经常有这样的情景,在觥筹交错的高端饭局上,某人请出“神秘大佬”,号称能拿项目、“捞人”,能量巨大,收费奇高。如今,新的司法解释已为这种情形设置了一一对应的罪名和刑罚。

如果只是介绍资源,没有收受好处,那就是介绍贿赂罪;如果私下收受好处,则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部分好处给“神秘大佬”,部分自行截留,则以利用影响力受贿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更严重但也更常见的是,“神秘大佬”纯属虚构——此时已非贿赂,而是赤裸裸的诈骗,50万元即可换来十年有期徒刑。

在复杂的政商环境中,在迷信关系的观念驱使下,交易、贿赂、骗局往往相互交织,让人迷失。但从2026年5月1日开始,利用政府资源谋取私利的时代,应当走向终结。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对行贿人的处理相对宽松,这也引发了“行贿与受贿不同罚”的广泛质疑。在我们以往经办的案件中,之所以能让较多行贿人获得从轻甚至免除处罚,原因就在于成功适用了单位行贿罪。

只要请托事项、钱款来源、决策身份与企业有关,就容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刑责。要知道(个人)行贿罪250万以上就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和单位行贿相比,可谓天差地别。

然而,新的司法解释已刺破这层“公司面纱”。如果公司与个人财产高度混同,且行贿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则直接定行贿罪,不再定单位行贿罪。

这给家族式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敲响了警钟。许多民营企业家习惯通过“个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甚至为了“避税”将公司资产与家庭资产混同。在新规下,这种混乱的财务管理不仅是税务违规问题,更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升级,让个人失去“单位犯罪”这一量刑挡箭牌。

为了防范风险,企业必须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确保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股东的有限责任在刑事责任面前将失去保护意义。


总体而言,新司法解释为商业领域的合规经营,尤其是刑事合规,划定了清晰的红线。对外,不可再触碰潜规则;对内,必须建立起合规的财务与经营体系。当商业领域进入重刑主义时期,那些依靠回扣、商业贿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劣币”将被驱逐,唯有知法、守法,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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