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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后的量刑协商是个伪命题

赖建东    2026年07月10日

认罪认罚是一项辩护人、嫌疑人与检察院,就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是否建议适用缓刑等协商一致后,辩护人在场见证下,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过程需要同步录音录像,具有法律效力。

争议的问题是,认罪认罚究竟能怎么协商?要怎么协商?

检察院的态度经常是:不认罪就没办法认罪认罚,就没办法提出量刑建议,因此,嫌疑人首先得认罪,最好写一份认罪悔过书提交过来,检察院再综合考虑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量刑建议。

但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关注的是,检察院能给多少量刑建议呢?能不能不酌定起诉?能不能适用缓刑?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是在嫌疑人及其家属能接受的幅度范围内,嫌疑人及其家属才决定认罪认罚,否则,认罪的结果是多少年有期徒刑都不知道,怎么作出认罪的决定?

我们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就经常遇到这个尴尬的问题。

例如,在于先生涉嫌招摇撞骗案中,于某始终坚定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其所实施行为拥有合法的授权,其承接工程的工作也得到有关部门的屡次认可,无罪辩解理由充分,无罪辩护态度坚决。“人活着要活得光明正大,死也要死得名正言顺,不能成为冤死鬼。”

然而,他被逮捕羁押一年多,深感无罪判决概率很低,被长期羁押难以忍受,加上年近70岁,老年病缠身,营养不良,看守所的生活条件对他这样的老人非常不友好,因此便秘、高血压、高血糖、癫痫、肾结石、肾囊肿、皮肤病等毛病缠身,“每天晚上都睡不好觉,每天吃药比吃饭还多”,度日如年。经过长时间思考,他认为,如果能判三年以下或者适用缓刑,就可以认罪。

于是,我们与检察院经办人协商认罪认罚的可能性:如果能建议量刑三年以下或者建议适用缓刑,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家属也愿意帮助他退缴XX万元。

经办人认为:“我们去提审他,他表示不认罪,认罪认罚无从谈起。等他认罪了再来谈量刑吧,他要自己写一份认罪悔过书寄给检察院,我们再去提审看他的认罪态度,然后再综合考虑量刑建议。”

嫌疑人、家属、辩护人的态度是,量刑建议能不能达成一致,量刑建议合适就认罪认罚,不接受就不认罪认罚。这个根本分析没有解决,认罪认罚确实无从谈起。

我们深知,这不是认罪认罚协商的正确方式,这样的沟通无法促成认罪认罚具结,嫌疑人及其家属都无法接受。

于是,我们只能耐心与经办人沟通,认罪认罚案件不是这样协商的,认罪与量刑都谈妥了,认罪能得到的量刑建议是确定的,嫌疑人及其家属才能接受,这样才可能促成认罪认罚具结。如果检察院坚持不提前告知认罪后的量刑建议,这认罪认罚就谈不下去,无法达成认罪认罚具结的。


一、认罪后,没有量刑协商,只有量刑建议告知

此类案件,辩方无路可退,一旦嫌疑人认罪,量刑协商就是个伪命题。认罪之后,不存在真正的量刑协商,只存在量刑建议的告知。检察院只会告知嫌疑人及辩护人,他们拟提出的量刑建议,要不要认罪认罚你们自己考虑一下,能接受量刑建议就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接受量刑建议也没关系,就等法院判决。

结果,嫌疑人只有这个选择:“签字,或者承受更糟的结果。”

前一阵去某区检察院做认罪认罚,我们当事人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我们与检察院谈妥了适用缓刑,去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隔壁房间的危险驾驶案嫌疑人就比较被动,在他们的沟通中,我们得知嫌疑人王先生因为醉驾被取保候审,血液酒精含量159毫克每一百毫升,他自首、愿意认罪认罚。检察院通知他过去认罪认罚,并告知量刑建议是拘役一个月,不适用缓刑。

王先生百般哀求:“检察官,我自首、认罪认罚,也没有发生事故,能不能给缓刑,一个月实刑也影响我工作。”

“我们就是综合考虑各种情节,才提出这个量刑建议的,你不接受,可以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也没关系,后面量刑多少就看法院怎么判。”检察官也明确告知、耐心解释。

王先生认罪,检察院告知其拟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协商的空间。王先生对量刑建议不满,注定没有救济渠道。


二、认罪后,没有协商筹码,只能等待量刑建议

在认罪认罚协商中,检察院想要的结果只有嫌疑人的认罪,嫌疑人想要的只有最好的量刑建议,各取所需。

如果嫌疑人不认罪,检察院需要投入更多时间、精力去准备庭审。争议较大的案件,嫌疑人不认罪,法院裁判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不一定全部支持检察院指控的内容。

如果嫌疑人已经认罪,有过认罪的讯问笔录,他翻供的可能性、翻供被采纳的可能性都很小,即便翻供对案件定性也影响不大。检察院与嫌疑人及辩护人多费口舌、进行量刑协商的必要性不太大。

因此,“是否认罪”是辩护人、嫌疑人的协商筹码,“量刑建议”是检察院的协商筹码。但嫌疑人先行认罪,再谈认罪认罚,这个筹码就当场作废。

例如,在宋先生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宋先生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已经认罪,审查起诉阶段是否继续认罪认罚、是否认罪认罚具结,他还想继续与检察院沟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宋先生如果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则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则不提量刑建议,由法院判决。

嫌疑人及辩护人想要进一步协商量刑建议问题,已经没有筹码。检察院的态度很简单,能接受量刑建议就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不能接受就让法院判,不过判决结果应该会比量刑建议更高。


三、认罪之前,你是协商者。认罪之后,你是等待者。

认罪之前,你是协商者。量刑建议符合嫌疑人及家属的期望,嫌疑人才认罪认罚,所以量刑建议多少,嫌疑人及辩护人与检察院可以进行协商。

认罪之后,你是等待者。只要犯罪嫌疑人认罪,如无意外,量刑协商空间极小。“就是这个量刑,接受就签具结书,不接受就不签。”嫌疑人等待检察院告知量刑建议,而不是协商量刑建议。


四、量刑协商,是法定要求,但不是唯一要

检察院经办人之所以会要求嫌疑人先认罪再谈量刑问题,主要是当前司法解释只详细规定了检察院应当充分开展量刑协商的内容,没有规定是否认罪的协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2020年)规定:“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注重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做细做实量刑协商。”“健全量刑协商机制,探索建立控辩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提高控辩协商的透明度、公信度。”

可见,司法解释重在强调量刑协商,没有对是否认罪作为量刑协商的内容。因此,不少检察院经办人认为认罪和量刑是独立的两个问题,认罪认罚的协商只能是认罪后的量刑协商,协商只限定在“量刑协商”,认不认罪不在协商的范围内。

然而,上述法律规定只强调量刑协商是法定要求,即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经办人必须与嫌疑人及辩护人进行量刑协商,但并未规定只能进行量刑协商。是否认罪与量刑建议多少,是认罪认罚协商中,同时存在的。这两点内容是认罪认罚协商的完整内容。

将认罪认罚制度理解为认罪后的量刑协商制度,那就狭隘了。如果认罪认罚制度只有量刑协商,则不应该叫作认罪认罚制度,只能改名为认罚制度或者量刑协商制度。


五、认罪协商,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底层逻辑

我们的法律制度没有向“犯罪分子”放低姿态,始终摆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上位者姿态,始终坚持“认罪了才能从宽”的理念。但始终掩盖不住认罪认罚制度的应有之义——“认不认罪”是可以协商的。

认罪认罚能成为一项正式制度落实并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其与“坦白从宽”的本质区别,是存在“认罪”换取“能接受的量刑建议”这个交换属性。一般案件的“坦白从宽”,对诉讼、辩护都不影响,但认罪认罚具结后不同,检察院不能无故撤回量刑建议,法院不能随意调整量刑,嫌疑人对指控的事实、金额、数额、罪名、量刑等都不能提出异议,辩护人的独立无罪辩护权也面临极大的挑战。

本质上,认罪认罚制度的底层逻辑是,嫌疑人放弃“抵抗”,检察院给予较轻的量刑建议,自带“交易”或“交换”的属性。


六、认罪之后的逆袭:筹码不在态度,而在辩护方案

正常情况下,嫌疑人认罪、已经形成认罪笔录,认罪认罚的量刑协商是伪命题,毕竟当事人是否继续认罪的态度,对法院定罪量刑而言没有太大影响。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嫌疑人在侦查阶段都曾有过认罪笔录,因此很容易陷入难以进行量刑协商的困境。

还有没有办法逆袭?还有没有办法让量刑协商的伪命题变成真命题?

有,但取决于辩护人能不能从专业角度发现辩护空间、形成瓦解指控犯罪的有效辩护方案。

嫌疑人已经把认罪态度的筹码交出去,继续协商的筹码就只握在辩护人手上,只能寄希望于辩护人找到有效的辩护方案。嫌疑人认罪后,能否逆袭取得协商的主动性,就取决于辩护人的专业水平。

1.犯罪事实层面的辩护空间。部分案件中,即便嫌疑人认罪,但辩护律师审查全案事实,发现事实上并不构成犯罪,或者是否构成犯罪存在重大争议。

2.证据链条层面的辩护空间。部分案件中,即使嫌疑人认罪,甚至做了详细的认罪笔录、认罪的签认内容,辩护人审查全案证据发现,认定犯罪的证据链条并不闭环,关键证据缺失,认定犯罪证据不足。

3.量刑情节层面的辩护空间。部分案件中,虽然嫌疑人始终认罪,但在犯罪金额、自首、立功、退赃、退赔、未遂、从犯、中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罪名适用等量刑情节方面,辩护人找到了充分的辩护理由,则量刑档次、刑期存在协商的空间。

4.类案对比层面的辩护空间。部分案件中,虽然嫌疑人认罪,检察院提出了嫌疑人难以接受的量刑建议,量刑无法实质性协商,但辩护人经过大量的案例检索,找到大量事实、金额、数量、情节等相似但量刑较轻微的同类案件裁判文书。

辩护律师能提出上述有效辩护方案,嫌疑人及辩护人就拥有了继续协商是否认罪、是否接受量刑建议的筹码和底气,而这取决于辩护律师的水平。

我们从来不劝嫌疑人认罪,也不阻止其认罪认罚,只会建议帮助他们正确理解认罪认罚,让他们基于理性选择做出是否认罪的选择。

我们从不担心嫌疑人认罪带来的辩护障碍,只会专注研究案件本身,即便在嫌疑人认罪后,争取继续找到有效的辩护方案,仍能为嫌疑人找到是否认罪、是否接受量刑建议的协商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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