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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骗税案,如何为不知情的投资人辩白?

陈丹丹 何清仪    2026年07月21日

一个典型的合伙人噩梦

郭靖开了一家神雕外贸公司,跟义弟杨康合伙出资,做代理出口退税生意。杨康管理公司、带团队、做业务;郭靖另有生意要忙,一年到头去不了公司几趟,平时只是在微信工作群里对收支款项回一句“好的”。公司运转了几年,一切正常。

突然有一天,警察来了。神雕公司涉嫌通过购买他人公司的报关单和发票,冒充自己客户公司的报关单和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涉案金额数千万。

杨康供认不讳,但指认郭靖说:“他都知道。他也出钱,我们不可能不商量。”郭靖大呼冤枉。

但就这样,郭靖和杨康一起被认定为主犯,一审判决十年以上。

郭靖的遭遇,是许多投资人最深层的恐惧——合伙人背着你犯罪,事发后还把你一起拖下水。在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走私、逃税等公司犯罪案件中,我见过太多投资人因为股东身份、同案人口供,被推定为“明知”,最终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到底如何认定投资人的主观知情边界?”是这个案子要回答的问题。


一、“不可能不知情”

接手这起案件时,我就知道它很难。

一审判决书写得论证严密,对郭靖定罪的理由听起来很有道理。

一有人证。杨康言之凿凿,说两人为了提高盈利,共同商量将真实业务调整为虚假骗税,郭靖明确知情。杨康认罪态度好,供述具体,这份指证的杀伤力很强。

二有书证。郭靖在微信审批的报销单中,有一项名为“单费”。在骗税行话里,“单费”往往被理解为购买他人公司出口单证的费用。

再加上郭靖作为公司实控人、法人代表,与杨康对等出资、五五分成。法院的逻辑顺理成章:公司出了这么大的问题,老板怎么可能不知道?

看着一审判决书的凿凿论证,我心里也一度打鼓。



我与何清仪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了郭靖。他痛哭流涕,反复说自己真的不知情,一直认为公司在做真实业务。可问起业务细节,他并说不清楚,只是一遍遍重复:“我真的不知道。”

但就在我以为没什么突破口时,我问了他一个最基础的问题:

“你们做一单,能赚多少钱?”

他说:“每1 美元出口额赚5 分钱代理费,我和杨康对半分,我实际拿2.5 分。”

就是这个数字,让我开始觉得事情没那么简单。




二、一个对不上的数字

5 分,是代理出口退税业务的常规收费标准。神雕公司帮客户公司代理报关出口货物、代收外汇、申请退税,从每1美元出口额中只向客户公司收取5 分人民币的代理费。

但杨康实际操作的,却并非真实出口,而是通过购买单证、虚构出口流程来骗取退税。这类行为风险极高,一旦成立,涉案金额达到500 万就会带来十年以上的严刑重罚。

按常理,这种高风险行为,不可能只收取一个“正常代理费”。

如果公司始终只赚5 分,那冒险的意义在哪里?

这个问题本身就不成立。


我们去调取了近一百卷案卷材料和几十个G的电子数据,逐项比对银行流水、结算表和报销记录。

表面上看,神雕公司与郭靖的账面非常干净,只赚取正常的代理手续费。

但问题在于,杨康在整个业务链条中的利润结构,却始终无法自洽。

如果按照“每1美元出口额只赚5分手续费”的模式,那么每一笔业务中,客户公司几乎拿走了接近95%的收益,神雕公司只能拿到5%的手续费。

但在部分客户公司老板的口供中,却出现了另一种说法—— “二八分成”,即神雕公司拿了近20%,并不是5%。

这两个版本显然无法同时成立。

如果客户公司的说法属实,那多出来的部分哪去了呢?



在杨康的口供中,他完整交代了“买单配票”、骗取退税的操作流程,细节清晰,也因认罪认罚而具有较强可信度。

但如果仔细分析他的描述,会发现一个结构性问题——

杨康帮客户公司购买他人公司的报关单,按照他的说法,买单的成本高达9分,但最终对客户公司统一只按7分收取。

问题随之出现——如果犯罪是为了增加收益,为什么杨康买单骗税还要倒贴2分呢?

这违反正常的商业逻辑。

一个更现实的推测开始在我脑海中浮现:差价,很可能被转移或隐藏了

但它到底藏在哪里?必须回到资金流本身去验证。




三、突破口:藏在缝隙里的差价

杨康有没有私下分赃,最好的验证方法,就是沿着业务流程,逐笔追踪资金的收支与去向。

我们把银行的流水、公司的报销单、客户公司的结算表、杨康的口供、客户公司人员的口供全部摊开,一项一项横向比对。杨康的说法表面上能自圆其说,但比对越深,破绽越明显。

先看购买他人公司的报关单这一环节。杨康买单是用自己的私账支付,然而我们核对之后发现他支付的“买单费”只有3分,但他向神雕公司报销时却按7分来报,然后公司也按7分向客户公司收取。

于是一个清晰的结构出现了:
真实成本 3 分 → 对外报销 7 分 → 中间 4 分差价消失。

这4 分去了哪里?郭靖并不知道。




再看购买他人公司的发票这一环节。有客户公司老板反馈,如果客户公司没有发票,需要杨康帮忙配票,除了5分服务费、7分买单费以外,还要额外向杨康再支付7分的“买票费”。

但当我们继续往下追,实际开票成本却完全不是这个结构。两个卖发票的老板均提到,他们卖发票给杨康只收 1 分左右。

于是第二个结构同样成立:
对外收取 7 分 → 实际成本 1 分 → 中间 6 分差价又不见了。




我们把两个环节放在一起看,结论才真正出现轮廓——

除了正常的每1美元出口额5分手续费以外,还有:

买单环节4 分 + 配票环节 6 分 = 每 1 美元出口额约1 毛钱的隐藏收益。

这部分钱,既没有进入公司账目,也没有进入公司的收益体系,而是通过“公账转客户公司、客户公司私账回流”的方式,进入了杨康的个人控制链条。

仅其中一位客户公司老板的私账,这几年间就悄悄给杨康打了大几百万,这才是所谓的“二八分成”。

但郭靖,从头到尾只赚了5分代理费的一半,连投资都没有回本。


四、逻辑闭合:共犯不可能不分赃

有人可能会质疑:郭靖会不会是知情的,只是被杨康黑吃黑?

但这个说法经不起推敲。

“买单配票”是无中生有的犯罪,风险极高,郭靖作为公司的法人和创始人,必然会挡在前面承担法律风险。如果郭靖明知这一切,他不可能仍然沿用真实代理业务的5 分收费标准,也不可能对额外利润毫无分配痕迹。

本案的关键,不是郭靖少拿了多少,而是——这每1美元出口额1毛钱的额外收益里,他一分钱都没有拿过。

试想,一个对半出资、共担风险的合伙人,在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期的业务中,会完全不关心自己的利润分配吗?

唯一合理的解释是:杨康在信息层面进行了隔离,将郭靖排除在真实利润结构之外,把他变成了只需要出资和分担风险的形式合伙人。

这不是“黑吃黑”,而是“被骗了”




五、两个字的陷阱

法院的另一项依据,是微信群里那些写着“单费”的报销单、结算单,郭靖在下面留言“好的”。

这两个字放在骗税案里,看起来就是铁证。但郭靖说,他理解的“单费”是真实业务的垫付费用——物流费、打单费、拖柜费,都是做业务需要正常垫付的费用。




他是说谎,还是真的这么以为?

我们开始翻证据。杨康曾发给郭靖多份与客户公司签的《出口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垫付的费用包括打单费、拖柜费、仓储费、物流费、海运费、报关费等十几项——这里面就有“单费”这个名目。

我们又去一个一个翻看了郭靖手机里的工作群,发现业务团队一直在发客户公司发货的装柜照片、拖车现场、报关进度。这些信息持续传递给他一个信号:公司在做真实的业务。

再回到那些所谓确凿的报销单、结算表——有的根本没有“单费”,有的“单费”和“物流费”交叉混用,还有的虽然汇总写“单费”,但细项却是“物流费”,金额与真实垫付费用也大体相当。

神雕公司的微信群里每天都有大量消息。在名目混淆、金额相当的情况下,试问一个不参与业务的投资人,看到公司天天真实发货报关,怎么会对一个“指代不明”的“单费”产生高度怀疑呢?更何况这只是一个中转报销项目。

如果脱离当时的业务语境,仅凭一个词去推定知情,实际上是把结论前置了。




六、庭审现场的反转

二审法院原本已经通知不开庭,但在收到辩护意见后,还是决定开庭审理。

开庭那天,杨康也被带到了法庭。杨康的指证,是全案唯一指向郭靖明知的直接证据。发问,是否定杨康口供的关键一步。

我不想鲁莽地直接问他“有没有跟郭靖商量过”。他在一审的口供始终咬死郭靖不放,我没有把握他会改口。




我决定从实锤的差价开始问起,让他自己露出破绽。

“你买单的实际成本是多少?”我问。

他顿了顿:“……有的是3分……有的是9分。”

这个回答在我预料之中。但我知道,有证据的只有3分。

 “3分的是向谁买的?既然有3分的单,为什么还要花9分去买?“

如我所料,杨康沉默了好一会儿,答不上来。

我不给他喘息的机会:“你是用私账买单的吗?”

“是的。”

“你的私账流水,对公司和郭靖公开吗?”

他看了我一眼:“……不公开。”

 “那你向公司报销是多少?”

他停了几秒:“……7分。”

这个数字,和他前面关于成本的说法完全对不上。

我没有再往下问。这一组数字已经可以说明问题:他吃了差价,而且没有告诉郭靖。




就在这时,审判长接过话头,问杨康:“郭靖知不知道你是怎么操作“买单配票”的?”

法庭安静了一瞬。

杨康叹了一口气,低头说:“他不知道。”




杨康改口了!我的思维迅速转动——他为什么会翻供?也许是因为一审认罪认罚,没有重判,也没有上诉,二审没了后顾之忧。又或者,他看到白发苍苍的郭靖,一瞬间良心发现。

不管怎样,这是机会。我决定乘胜追击。

“你跟郭靖合作之初,约定做的是什么业务?”我问。

“代理出口。”他说。

“你后来做‘买单配票’,有没有跟郭靖商量过?”

“……没有。”

“郭靖知不知道你跟客户公司沟通过买单配票?”

“……他不知道。”

整个法庭瞬间安静下来,合议庭的三位法官全都陷入了沉默。



这个案件很复杂,无罪的辩护也很困难。庭审现场,郭靖声泪俱下地向合议庭解释他所知所信的全部事实和心路历程,扭转了一审庭审中其无力为自己辩护的窘境。无论结果如何,我已经完成了我应当做的工作。而关于郭靖“知不知道”——证据也已经给出了答案。剩下的,就交给合议庭来裁判。



回过头看,郭靖并非没有责任。作为投资人,他不过问业务,过于信赖合作伙伴,只是通过微信了解公司日常运营情况,风险早已埋下。但法律要惩罚的,应当是他的经营失察,而不是他根本不知道的犯罪。

我们律师要做的,是在既定的指控叙事之外,把那些被遮蔽的事实与矛盾,重新还原到可以被判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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