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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意见“凭空”弹出,裤子撕得合法?

宋福信 王洁娴    2020年02月20日

2016年5月,广西律师吴良述在青秀区法院被撕烂裤子的新闻轰动大江南北,尽管院领导道歉,法院第一时间发微博通报亦没有让该场风波平息,公众尤其律师团体纷纷要求法院尽快公开监控录像,还原事情真相,更有数百名律师发表联合声明。

 

然而,就在20165月,事件似乎有了峰回路转的变化,一个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网上“凭空”弹出,依据该《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法院的申诉信访场所未经允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予以训诫。如此一来,法警强制检查吴律师的手机,甚至撕烂裤子就变得有法律依据了。甚至有人在该文底下评论到,按照该规定,不要说裤子了,如果真的有录音录像,内裤撕了也是可以的。

但是,针对最高院的这个意见,我们还有几点疑问。

 

一、最高法什么时候发布了这个《意见》的全文?

出于这个《意见》给人的陌生感,我们第一时间上网检索该《意见》,以查证是否属实。令我们汗颜的是,从各大搜索引擎可以搜到最高院发布该《意见》的新闻,但是却怎么也无法检索到全文,甚至在中国法院网等多个官方法规检索渠道都无法搜到全文。也没有人在法院信访部门看到该《意见》张贴或放置于显眼处,俨然是一份内部文件。这样,相当于20141215日最高院告诉公众,我们出了一个规范申诉信访的意见,你们不要乱来,但是就没有把具体哪里不能乱来告诉公众。这显然违背了法规的基本特征之一---公开性。

 

美国法哲学家富勒在其《法律之德》一书中表达,具有法治品德的法律制度由八个要素构成:一般性、公布或公开、可预期、明确、无内在矛盾、可遵循性、稳定性、同一性。法治的一大训诫就是法律必须是为公众知晓的,因为只有被公众知晓了,我们才能指望人民服从所了解到的规则。然而对于这个《意见》,不要说普通民众,连律师也是不知悉的,甚至青秀区的法官也是不知悉的,当法官与吴良述律师争得面红耳赤时,接连拿出三份法律文件但就是没有拿出这个杀手锏。如果一部法律规定做不到晓之于民众,那民众要怎么“有法可依”,又如何对他们“违法必究”?

 

二、《意见》赋予了法警搜查身体的权力吗?

大家注意,当时手机是在吴律师裤子内侧口袋里的,当法警的要求遭到吴律师拒绝后,两位法警一拥而上,压倒吴律师,强行从其口袋掏出手机,于是裤子被撕烂,身上受轻微伤。法警们的这一勇猛行为,应该怎么评价呢?

 

这其实属于法律上的搜查行为,而且在搜查过程中使用了强制的手段。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那么问题来了,法警是否有强制搜查的权力呢?

 

由于搜查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手段,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4-138条对搜查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刑事侦查部门才有权行使,法院只有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才享有搜查权。而且必须出示搜查证、见证人、制作笔录等程序才可以进行合法搜查。

 

搜查权只规定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而《意见》属于法律范畴以外的非立法性文件,不可能也没有赋予法警可以对申诉信访人员人身进行搜查的权力。

 

所以,这条裤子撕得是否合法,答案就很明了了。

 

三、非法搜查泛滥,法律是怎么说的?

当你从超市走出的时候,你可能会被保安带至小房间强制检查你的手提包、身体,因为他怀疑你偷了超市的东西,当你拒绝的时候可能会被按倒在地;当你晚上在家的时候,你可能会被居委会大妈拍开房门,逐间搜查,因为她们怀疑你家可能有超生的小孩,这些现象屡见报端。频频发生的非法搜查行为,让我们愤怒,但维权不力,也让我们麻木,人们习惯于权力机关当然地拥有搜查的权力。

 

难道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惩处非法搜查吗?当然是有的!

 

刑法第245条规定,对于非法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的,从重处罚。

 

现在,一位律师在投诉信访的时候,被强行按倒、撕烂裤子、搜出手机,因为他被怀疑录音了,法警的行为能根据上述规定来追责吗?庆幸的是,这位律师真的没有录音,否则恐怕就会成为一个谴责和开脱的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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