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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手记: 回老家为乡村医生辩护

宋福信    2020年02月20日

2017年7月份,一位情绪低落的年轻医生来找我,请我为他的父亲辩护。他来自我的老家韶关市翁源县,他的父亲是一位乡村医生,因为涉嫌非法行医罪在当地被提起公诉。

之前也有来自我老家的的客人来找我辩护,但是我均婉拒了,主要原因一是担心老家的司法环境不如广州,辩护效果不理想。另一个原因是当地都讲客家话,我担心我无法用客家话顺畅地进行辩护。

但是这一次,我同意了,因为我的母亲也曾经是一位乡村医生。

翁源县是粤北山区的一座客家古城,因盛产三华李和兰花而闻名。由于经济相对落后,在二三十年前,医疗设施和医务人员不足,很多村民需要步行十几公里的山路才能走到镇上唯一的卫生院就诊。为了满足医疗需求,卫生部门选择了当地的知识青年集中进行医学培训,结业后颁发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在当地为村民提供医疗服务。

我记得小时候,我家里经常排满了来打针拿药的乡亲,半夜也常常被着急的拍门声吵醒,通常要么有哪家要生小孩了,要么哪家小朋友感冒发烧了。第二天早上,我母亲就会一脸倦容,拎着一袋红鸡蛋回来。搬家后,母亲就没有再从事乡村医生了。几年前,政府开始给当年的乡村医生每月发放津贴,虽然数额不多,但母亲很以此为荣。当我告诉她我要回去为这个乡村医生辩护的时候,她很是高兴。

第一次踏进翁源县看守所,我会见到了这位头发花白的乡村医生毛医生,他的情绪有点消沉,跟我叙说了基本的案情。

毛医生从八十年代获得乡村医生资格开始,在医疗站从事医疗工作,二三十年来,附近的人都是来找他看病的。

几年前,他的儿子小毛从大学医学系毕业后,取得了执业医生资格,在镇上设立了一家正规的诊所,毛医生停止了在卫生局继续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证,到儿子开设的诊所去帮忙。他一般只负责配药,因为他有执业药师证,偶尔看小毛忙不过来的时候,他就去帮忙问诊,但他填写的处方均要通过小毛的审核签名后,才能配药。

去年10月8日,一位六十几岁的村民李大婶过来诊所看病,说头痛头晕,小毛帮她看完后给她开了药回去吃。第二天,李大婶没有好转,一大早又过来诊所看,想来打吊针,当时小毛还没到诊所,毛医生就先给她问了症状,并询问了她的病史,她回答没有。毛医生就帮她填写了一张处方,这时候小毛过来了,毛医生叫李大婶拿着处方去找小毛,小毛在配药室接过处方问了一句李大婶,是不是还是和昨天一样?李大婶说是的。小毛看完处方,签了名,亲自在配药室给李大婶配好了两瓶葡萄糖注射液,让护士给她注射。

李大婶注射完后回到家,一直躺在床上休息,下午三点多家人发现她不对劲,后抢救无效死亡了。法医鉴定报告认为,李大婶长期患有严重的糖尿病,注射的两瓶葡萄糖注射液诱发了糖尿病酮血症而死亡。

事后,小毛诊所对李大婶家人进行了赔偿,李大婶家人也向检察院出具了谅解书和求情信。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毛医生已经六十多岁,他和家人心中的压力可想而知。

乡村医生是否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这个问题在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的精神,对取得医师资格但没有注册的人从事诊疗活动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不宜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但问题就在于,乡村医生资格属于医师资格吗?

国家赋予了乡村医生在特定的地区实施医疗行为的权利,但是出现医疗意外后,这张“临时通行证”能否保证他们免于非法行医的刑事指控呢?一个案件,凸显了中国乡村医生目前尴尬和无奈的法律地位。

我留意到,最高法院在上述文件中也指出,认定非法行医罪的时候,应当考虑到目前医疗网点不能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现实情况,尤其是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医疗卫生状况,不宜打击面过宽。

根据毛医生陈述的案情,我也意识到,毛医生实施的只是医疗辅助行为,实施医疗行为的主体应该是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小毛。既然处方已经经过了执业医生的审核签名,毛医生怎么还会构成非法行医罪呢?就如同书记员为法官起草了判决书,经过法官审核签署后,就应该由法官来对判决书负责了。

经过我的分析,毛医生似乎看到了希望,心情逐渐好了起来,他决定作无罪辩护。临走的时候,他握住我的手对我说:“感谢您,这半年来,我第一次感受到了支撑点!”

回去开庭那天,一路上成熟的桃李挂满了两旁。回到家,母亲已经帮我做好了我最喜欢吃的客家酿豆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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