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装柜图带来的“绝地求生”
杨枓 2022.06.24
今年端午节前,我和导师王洁娴律师收到了客户李总(化名)送来的感谢礼物。这不由得让我回想起这个印象深刻的案件。因为一张装柜图,我们在看似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找到了辩护的突破口。最终,检察院认定李总走私废物的货物吨数大幅下降,我们为李总争取到了一个较轻的量刑建议。
李总是一名从事海外废金属销售代理的中间商,联络海外供应商和国内买家、安排废金属运送至国内港口,按照合同约定,清关由买家负责。但在创业初期,为了维护客户,李总有时会根据客户的要求,帮忙联系清关公司,甚至帮客户垫付清关费,后找客户结清。李总不知道,这个帮忙的行为,后面给他带来了刑事风险。
2021年8月,海关缉私局找到了李总,告诉他涉嫌走私废物罪,原因就在于初期帮客户联系清关公司的环节,涉嫌利用他人的废金属进口许可证清关。很快,李总被逮捕了。
李总太太找到我们的时候,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了。
时间紧,任务重,为争取到比较有利的量刑建议,我们一定要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阅卷工作,在移送起诉之前提交辩护意见。此外,我们还应当及时准备取保候审申请书,争取变更李总的刑事强制措施,使他早日恢复自由,与家人团聚。
李总涉嫌走私废物罪案件陷入了僵局。
直觉告诉我和带教导师,这个案子或许还有其他的辩点没有被挖掘出来,不能轻易放弃,在以往我们律所办理的案件中,也多次从细节或很容易被人忽略的地方寻找到突破点,最终让案件得以峰回路转。
这张装柜图是李总走私的废金属在国外装柜后,发货前拍摄的照片。我们发现这张照片里面的废金属,单纯就是一些碎片的形态,并没有看到任何废电机、废电线的外观。我们心里一喜,认为这可能是一个很重要的辩点。缉私局在起诉意见书中之所以认为李总构成走私废物罪,是因为李总在没有国家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利用他人的批文进口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的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又称废七类货物)。而经过阅卷之前的资料搜集工作,我们早已知道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一般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等等。在装柜图中,并没有看见一些电线、电缆等线状物体,也没有看到废五金电器等电器的形状。
这不是限制进口类废物!我和导师一致认为。
但,这又是什么呢?
我和导师又对走私废物罪中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自动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仔细研究。我们发现,李总所涉嫌走私的废物可能属于《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的其他铝废碎料(又称废六类货物)。我们穷尽了有关法律法规、阅读了大量学术文章,总结出了涉案有关的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进口类废金属的区分标准:
1.从外观来区分: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外观包括线状物以及比较规整的四边形等等。而其他铝废碎料外观应是破碎的金属,形状不规则且杂乱。
2.从材质来区分: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主要材质不仅包括金属,还有很大一部分占比应是塑料、橡胶等非金属材质。而其他铝废碎料的主要材质就是以铝为主的金属,塑料、橡胶等非金属材质占比很低,甚至没有。
3.从工艺来区分: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主要来源于以报废汽车、建筑构件、家用及办公电器、工厂机器等为原料的大型破碎机,需要经过破碎机破碎的处理工艺才可以出口。进口后,需要二次加工,分离金属。而其他铝废碎料因为非金属含量较低,并不需要二次加工分离金属,不需要经过处理就直接出口。
4.从铝含量来区分: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铝金属含量较低,杂质较多。而其他铝废碎料铝金属的含量较高,一般可以达到85%以上,其他金属杂质含量较少。
经过对两者的区分研究,我们认为,李总进口的货物就应当是其他铝废碎料,不是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要知道,如果进口的是自动许可类固体废物,进口行为是不会构成走私废物罪的。如果装柜图显示的废物被证实确实是其他铝废碎料,李总将不会构成走私废物罪。
为了更加笃定我们的观点,我们做了两个事情。
第一,仔细比对同案人张总(化名,走私废物罪的货主)走私废金属的装柜图。张总也是以走私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为由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在张总的装柜图中,我们发现有很多电线以及四边形金属,与废电线、废五金电器、废电机等形态比较类似。由此,我们认为海关认定张总涉案的废金属是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是没有疑问的。而李总涉案走私的废金属从装柜图来看与张总的废金属完全不一样,所以不属于限制进口的废金属。
第二,我们又再一次在看守所会见李总,向他再次了解案涉废金属种类的情况。李总激动地告诉我们,当时进口的破碎铝料确实是很高质量的废金属,按照他们行规分类,属于废六。他也是很郁闷为什么清关公司会按废七申报。
至此,我们的观点已有了初步的证据支撑,接下来就是如何说服检察官认可我们的观点了。
要准确还原全部货物属性,我们必须找到全部货物的合同、提单、装柜图等材料,但涉案的资料均被扣押了,唯一可能性,只能向海外供应商调取。
于是,一场调取境外证据的大幕拉开了。
经过多番努力,我们终于联系上海外供应商,他们先后给我们发送了该批货物《买卖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称重单和装柜图等所有资料的扫描版。
我们仔细审查,果不其然,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充分证明了该批十八柜货物的属性都是属于破碎铝料,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名称叫Zorba,且列明货物的金属含量高达98%,属于纯度比较高、很干净的废金属货物。
于是,我们指导客户将境外调取的证据进行公证、认证,并做了翻译文件,确保证据形式合法,再提交给检察官。
检察官表示:我们的辩点非常巧妙,论证也非常清楚。从装柜图出发推测出李总走私的货物可能不全是限制进口类废物,然后以此为逻辑起点调取证据,证明李总走私的部分货物就是案涉装柜图中的货物,属于自动进口类废物。检察官认为我们的证据比较充分,论证逻辑也很清晰,会考虑降低犯罪数额的认定,并考虑适用缓刑。
至此,李总走私废物案审前阶段基本告一段落,我们在这个阶段为李总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李总也顺利被检察院取保候审,之后等待李总的将会是法院公正的审判。
细节决定成败在案件看似陷入僵局的时候,我们一定要仔细研究案件的证据细节,从不起眼处寻找侦查机关的漏洞,从而破除辩护的僵局,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注:从2018年12月起,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部委将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从限制进口许可类固体废物调整为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2019年7月起,将其他铝废碎料从自动进口许可类固体废物变更为限制进口许可类固体废物;2021年1月1日起,国家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将不再受理和审批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