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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为自己有罪,我们却还他清白!

李晓月 赖建东    2020.02.24

“不可能的辩护”系列(一)

在大学修读法律的时候,曾经为美国林肯律师的一个传奇辩护故事所打动。

被指控杀人的两兄弟都以为对方杀了人,在法庭上,两兄弟都抢着认罪。结果,林肯律师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和发问,证明真凶其实是另一位在现场的目击证人。案件的真相,竟然连当事人本身都没有料想到。

所以,最不可能的辩护是什么?不是帮一个一直喊冤的被告人洗清罪名,而是当被告人都以为自己有罪时,律师却帮他还了清白。

 

一、柜员机吐钱,许霆案再现?

小白的姐姐非常焦虑地来委托我们,因为她的弟弟被刑事拘留了,罪名是盗窃,原因是他拿了一叠柜员机主动吐出来的钱。

柜员机主动吐钱?多么熟悉的情节,难道是广州的另一个许霆案?

我们了解到了以下的基本案情:

2016年4月的一天晚上,事主到广州天河北某银行柜员机存钱,边操作边玩手机,放了4500元进去柜员机,却忘记了点确认键就离开了。回去的路上发现钱没有到账,回到柜员机查看时,钱已经不见了。银行工作人员查看了监控录像,发现钱被下一个客人拿走了,于是报了警,公安机关根据监控视频找到了小白,小白承认了拿走钱的事实。

我们赶紧会见了小白。

“我走到ATM面前时准备取钱时,发现机器有点奇怪,不断发出响声,就随便按了一个按钮。刚按完ATM机就吐出了一沓钱,然后我就将钱捡回家了,我还没数有多少钱。”小白小时候做过脑瘤开颅手术,辨识能力比一般人要弱。他说钱是自己拿走的,可能犯了罪,他很害怕。

 

二、表面证据充分,辩护陷入困境。

在我们的指导下,小白的姐姐退款并与事主达成了谅解协议。但是公安机关依然认为小白构成盗窃罪,很快将小白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我们复制了案卷材料,并且在我们的坚持下,第二次到检察院复制了柜员机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

我们看完全部案卷材料后,心情凝重,情况并不乐观。

讯问笔录明确记录,小白供述说:“我拿出自己的银行卡正准备插入柜员机时,我发现ATM机有异常,我就试着按了ATM右边的取消键,我刚按完就发现ATM机的存钱口打开了。”

银行的现场监控录像也明确显示,小白到达ATM时,点了ATM屏幕右边的按钮,然后钱就马上吐了出来。

最终,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认定,小白“按了一下ATM机右边的取消键,然后将钱款取走”,小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三、找到辩点,理清辩护思路

仔细研究之后,我们认为:小白有没有按取消键,是认定他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在柜员机存款槽挡板打开之前,可以认为钱款还在银行ATM的保管、控制、支配之下。如果小白按了取消键,导致存款槽挡板打开,说明小白通过自己的操作,导致银行失去了对钱款的控制,可能构成盗窃罪。

而如果他没有按取消键,到达ATM的时候,存款槽是打开的,钱主动吐了出来,不是他按出来的,可以认为钱处在没有人照看的状态,没有人管理、支配、控制之下,属于遗忘物。将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在性质上是一种侵占行为,事后已经归还,不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小白是否按了取消键,直接影响到他是否构成盗窃罪。但是,无论是小白的供述、还是监控录像,都可以证明,小白确实是按了取消键,导致卡槽的钱吐出来的。

看起来,小白盗窃的犯罪事实已经证据确凿了,我们的辩护工作陷入了困境,似乎无路可走。

 

四、实地调查,案情峰回路转。

很多案件从案卷看起来都是天衣无缝的。我们经常提醒自己,一位负责任的辩护律师,应该本能地去质疑控方的所有证据,甚至包括当事人自己的供述。

我们决定带着案卷材料,照着小白所供述的操作流程,去涉案的那台柜员机实地操作一下,验证是不是真的像小白自己供述的那样。

我们在柜员机上放入钞票之后,我们点击“结束放钞”,屏幕马上显示有两种选择:“确认”(右边)、“取消”(左边)。然后,我们就像事主那样不进行任何操作,等待看看会发生什么。结果,30秒之后,柜员机发出了数钞票的响动,屏幕出现“钞票正在退出,请稍后……”的字样,十几秒之后,柜员机提示“请取回您的钞票”,存钱槽挡板自动打开,款项就在存款槽里等着被取回。

经过多次重复的操作,我们发现了重大突破点:

首先,在右边的是确认键,而不是取消键。所以,小白供述说“试着按了ATM右边的取消键”,这种说法本身是不成立的,不存在这样的操作流程。

其次,小白到达ATM的时候,ATM已经发出响声,声音就是退钞的声音,屏幕上出现的应该是“钞票正在退出,请稍后……”。此时,ATM机上已经没有确认或取消的按钮可以选择了。所以,小白供述,先听到响声(退钞的声音)之后再按取消键的操作流程,也是与事实不符,不存在这样的操作。

再次,屏幕上出现“钞票正在退出,请稍后……”字样之后,ATM进入了退钞程序。此时,无论在ATM上按哪个按钮,都没有操作效果,都不能阻止ATM机退钱程序。也就是说,小白在此时的操作,无论按的是什么键,都不会有结果。小白的操作行为和ATM机吐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钱并不是因为他的操作才吐出来的,并不是小白“按出来”的。

显然,连小白自己都没有意识到:他按的不是取消键,钱不是他“按出来”的,他在公安机关那里作了错误的陈述!这个关键细节,显然连公安机关都没有注意到。

 

五、巧用技术手段,还原案件事实。

事情搞清楚了,如何在辩护过程中展现出来,让检察官听得明白、看得清楚,也考验着我们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

因为现场监控视频看不清楚柜员机屏幕上的内容,小白按的究竟是哪个键。所以,仅靠现场监控录像,很难还原案发全过程。

但是监控录像的时间点是明确的,于是,对比着监控录像的操作时间,我们自己录制了一段现场操作柜员机的视频。

在辩护意见中,我们将自己录制视频和现场监控录像同步播放并截图,逐一进行对比,将每一个步骤进行精确的分解:被害人在几分几秒到达ATM机,几分几秒将钱放入ATM卡槽,几分几秒屏幕上出现“确认”键、“取消”键,被害人是几分几秒离开的,小白是几分几秒达到ATM的,又是几分几秒按了ATM的哪个按钮等等。

最终,我们还原出了案发的关键过程:小白到达ATM,发现了ATM正在响动;小白为了取款,就点了ATM右边的一个按钮,他操作的时间与退钞完毕、存款槽打开的时间非常凑巧地、非常意外地一致,导致他也认为钱款是自己“按”出来的。然后,他将钱款顺手拿回家了。

 

六、打动检察官,案件成功不起诉

我们递交了辩护意见,接着约见了检察官,陈述了我们的意见,当场对比演示了我们的调查取证视频和案发监控录像,证实这笔钱款确实不是小白偷的,而是捡的。

听完我们的意见,检察官当即表示他认同我们的观点,将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

很快,我们就收到了检察院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书。小白整个人都懵了,喜极而泣,他一直以为自己是犯罪的,万万没有预料到律师竟然还了他清白。

有位同行曾经说过,每一场辩护都是绝境求生。在“铁证如山”面前,只有细致地求证,才能迎来逆转的机会,这是辩护律师的职责,也是刑辩的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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